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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准则对比(新旧会计准则总结)

2023-05-11 04:04分类:沪港通 阅读:

一、会计制度

 

《会计法》: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三、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四、分析

 

1、会计制度,是《会计法》规定的概念,层级最高,也最全面。

 

包罗万象。

 

2、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范围要比《会计法》中的会计制度少很多。

 

3、会计准则只限于:“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当然,范围又要比企业会计制度少很多。

 

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

 

财会[2006]18号 2006-10-30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我们再看一遍上面通知中的红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替代了“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这个“现行准则”,估计应该指:《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993年财政部令第5号)

 

当然,用指南代替准则,甚至代替会计制度,在逻辑上似乎出了问题。

 

六、结论

 

会计法是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各类概念非常清晰明确。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率的逐步提升,我国人民群众对养老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今年4月,在我国现有的养老金框架下,国办发〔2022〕7号文为我国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提供了制度基础。从当下时点来看,我国养老金体系已搭建完成,现处于丰富各个支柱内容、大力推动养老金发展的阶段。

本文将梳理我国现行养老金制度,并把研究核心聚焦于养老金投资管理部分,旨在为各家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投资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本文纲要

一、养老金三大支柱体系

二、养老金的投资管理

(一)第一支柱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 社会保障基金

(二)第二支柱

  1. 企业年金基金
  2. 职业年金基金

(三)第三支柱

  1. 养老保险产品
  2. 养老保障产品
  3. 养老理财产品
  4. 养老目标基金
  5. 养老储蓄
  6. 养老信托
  7. 其他具备“养老属性”的金融产品

三、延伸:资管机构关注的几个核心问题

  1. 理财公司如何与养老金产生关联?
  2. 如何获取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
  3. 养老金投管人的考核目标如何?
  4. 各个金融机构在养老金投资中担任的角色?
  5. 如何在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

一、养老金三大支柱体系

1994年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中首次提出养老金三大支柱模式,目前世界各国建立的养老金体系与世界银行提出的模式基本相同,我国养老金体系构成如下图:

具体构成如下:

可以看出,我国养老金三大支柱体系已经成型。今年以来,我国养老金的发展聚焦于第三支柱,目前,个人养老金制度已经建立,配套规则也已明确。随着政策红利不断,养老金投资,尤其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投资对于资产管理机构而言是巨大的机会,因此本文将重点围绕养老金投资管理进行分析。

二、养老金的投资管理

(一)目前我国部分养老金基金规模及投资运作情况

下图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职业年金的基本投资运作情况。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资产管理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金投资的金融资产需要进行重分类、计量以及提调整减值准备,所以对基金期初资产及权益有一定影响。

总体来看,四类养老基金规模仍保持稳定上升的态势,2021年底合计运作规模达到8.4万亿。规模的增量主要来自于第二支柱的企业和职业年金基金,两者的运作规模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这也与近几年国家鼓励养老金第二、三支柱发展的政策方向有关,第三支柱的具体发展情况在下文进行介绍。

投资收益方面,受经济环境和新冠疫情影响,较19、20年水平有明显下降。特别是第一支柱的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在宏观经济背景下投资抉择偏向稳健审慎,总体收益率维持在4~5%的水平。

(二)我国养老金发展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方向

长期以来,我国养老金三大支柱的发展并不均衡,一是我国过度依赖于第一支柱,致其承担较重的养老负担,二是第二支柱覆盖率低,而第三支柱则起步较晚、发展较慢。

截至2021年末,我国企业数量为4842.3万户,而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数量仅有11.8万多家,仅占比0.24%,这和我国整体养老保障意识不高、企业年金企业职工退休提取金额面临的高税负、以及相比获取未来养老保障,职工更重视现金薪酬等激励机制等因素有关。

我国人口老龄化现已进入快速上升的阶段,我国财政在进行养老补贴上也越来越吃力,从养老金制度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除了整体规划上强调通过多支柱灵活组合来促进养老金体系发展以外,通过对养老金基金进行投资管理从而实现其保值增值也是养老金制度构建的核心要义。近几年我国对养老金体系的重视程度和支持表现如下:

可以看出,目前政策方向更聚焦于第三支柱的发展,包括:

(1)确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理财、存款、公募基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及投资资产范围。从产品试点情况来看,当前规则已经明确可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包括养老保障产品、个税递延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养老目标基金和养老储蓄等。在投资范围上,此前商业养老保险已明确要拓宽资金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并且有望提升对权益投资的资产配置比例。

另外,政策对第二支柱也予以一定支持,比如人社部发〔2020〕95号文也进一步放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范围,包括允许投资港股(此前仅限境内投资)等。

但从第二支柱的投资管理环节来看,目前投资管理人的数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亟需扩容。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名单仍然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主,从当前养老保险、养老理财的试点情况来看,养老产品管理人名单拓宽是发展趋势,如何规范和引导也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三)各类养老金投资管理运作详述

首先,养老金管理制度有两种模式,分别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

现收现付制:特点是具有代际转移性,即以当代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金来支付上一代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资金性质上可以理解为消费性资金,结余部分大多以存款的形式获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则采用现收现付制。

基金积累制:核心是把在职人员在职期间的部分收入积累下来,于退休后使用,这就意味着期间积累的资金可用于长期投资,如进入私募股权市场、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等。资金运用遵循的是投资逻辑,因此在资金性质上可以理解为投资性资金,养老金类型如我国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

接下来本文将就我国各个养老金的具体情况、投资管理、资金运用三个方面进行介绍和分析:

 

【第一支柱】

 

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是“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对象离休、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分别进入统筹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及范围覆盖广的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保障以上人群的基本生活,如果要提高生活品质,光靠缴纳基本养老金明显不够。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投资基金组成:因为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度,所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结余基金及其投资收益

投资基金的委托主体:基本养老保险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施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委托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基金。2020年底,我国所有省份均启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全省基金统一调度使用,提高资金保障功能。

此前,基本养老基金中并不包含境内6个省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统一费率的要求,广东人社厅要求自2019年单位缴费比例为13%,而此时全国统一单位缴费标准却是16%。

(2) 相关主体要求

委托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即只有实现省级统收统支的省份才可以把资金进行委托管理。

受托人: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目前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会)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会负责选择基金的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接受委托人委托的投资资金并按照其通知划出等。

托管人:根据社保基金官网公告,16年公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20年9月新增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家,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主要起到簿记的作用

投资管理人: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目前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名单如下图,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4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6家,证券公司1家(2016年至今没有新增):

(3)投资模式和投资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包括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前者由社保基金会直接进行投资管理运作,后者由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运作。

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第34、35及36条,目前投资范围仍仅限于境内投资,直接投资包括银行存款和股权投资,委托投资主要包括境内股票、债券、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21年度报表来看,收入达到695.01亿,其最大的收入来源为利息收入,为488.43亿,其次为证券差价收入股利收入合计321.17亿。值得注意的是,受市场行情影响带来的交易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120.83亿,对基金收入表现有较大的影响。

在21年的宏观经济背景下,投资决策偏向稳健,这也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理念保持一致,4.88%的收益率较先前水平虽有较大跌幅,但总体符合预期。此外,国发〔2015〕48号文中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比例限制30%考虑养老资金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在符合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预计权益类资产投资比重或进一步增大。

2. 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作为第一支柱的补充,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其中各个资金可分为纳入社保基金核算部分和独立核算部分:

【纳入社保基金核算部分】

该部分构成社保基金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权益部分,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占比最大。此外还有:

个人账户基金:是指社保基金受各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及其投资收益,纳入社保基金权益核算。

【独立核算部分】

是指社保基金会受托管理,但独立核算的部分,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保基金单独管理、独立核算,社保基金理事会单独披露该部分年报。

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的部分划转中央企业国有股权,单独核算。

在社保基金投资方面,其不仅依靠自身做战略资产配置,同时还委托外部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差异化的投资,未来委托投资或将成为社保基金投资主流方式。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涉及以下要点:

(1) 相关主体要求

社保基金管理人(委托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同时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受托机构)。

托管人:有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根据社保基金理事会官网公布,境内托管行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交通银行5家,全球托管银行包括北美信托银行和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人: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目前具有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名单如下图,其中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2家:

(2)投资模式和投资范围

和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基金一样,社保基金投资模式也分为直接投资委托投资,其中委托投资要求社保基金理事会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约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境内投资境外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债券、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境外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用于风险管理的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等。

最初社保基金投资范围由2001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明确,后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包括:

  • 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并将企业债和地方政府债投资比例从10%提高到20%;
  • 将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的范围,从中央管理企业的改制或改革试点项目,扩大到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未来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将不断扩大。2019年5月22日,社保基金会党组书记王尔乘在《人民论坛》发表署名文章称:将推动社保基金适当放宽投资范围、放松投资品种限制,为分散投资风险、稳定投资收益提供有力保障。

从社保基金2021年度报告会计报表数据上看,收入主要来源于三大部分,按收入金额高低排序分别是证券差价收入、利息收入、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及股利收入,交易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21年同样出现负值2022年9月27日,社保基金会出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实业投资指引》,指引中明确了加大直接股权投资,扩大市场化股权基金投资规模,支持国家战略及民生项目的推进。截至2022年6月末,累计投资规模近3000亿元,取得投资收益超过2400亿元。其中,直接股权累计投资超过2000亿元,年化投资收益率约12%;股权基金累计投资超过800亿元,投资收益超过500亿元,年化投资收益率约14%。

具体投资领域方面,主要投向先进制造、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超过56%;投向民生领域、基础设施领域的占比分别超过15%和12%。

 

【第二支柱】

 

1. 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运作涉及以下要点:

(1)相关主体

从资格认定情况来看,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主体呈现一定的动态调整,在2021年的资格延续评审中,受托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名单都有新的变化。

委托人:企业及其职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由企业决定,职工个人没有选择权。企业作为投资管理人的选择主体,往往会配置风险较低的投资产品,但实际上并不能够代表职工个人的投资风险偏好,未来希望能够放开职工个人的投资选择权,实现风险偏好分层,从而利于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受托人:承担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管人,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等职责。要求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人社部21年10月公布的机构资格延续通告明确,在原有13家受托机构的基础上,不予延续华宝信托的受托资格,其余受托机构名单与保持不变。截止到目前共有4家商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7家保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长江养老保险、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泰康养老保险、建信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养老保险)以及1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承担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等职责,目前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投资管理人的具体资格要求参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目前,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资格的名单如下图(新华人寿保险、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分别将管理资格转移至新华养老保险和中国人民养老保险),其中平安养老保险和太平养老保险在21年的延续通告中分别被限制一年和两年内不得开展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新增业务(限制期结束后再进行资格评定):

(2)主体要求

如下图所示,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后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账户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托管人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需要关注的点包括:

  • 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集合计划至少3名);
  • 受托人(限法人受托机构)如果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管人;
  • 受托人可兼任账户管理人:目前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名单中,均囊括的机构包括4家商业银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及6家养老保险公司。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长江养老保险、平安养老保险、泰康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养老保险、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和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
  • 受托人可兼任投管人:目前受托人和投管人的名单中,均囊括的机构包括5家养老保险公司和1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分别为平安养老保险、太平养老保险、长江养老保险、中国人寿养老保险、中国人民养老保险和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参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各类主体机构类型来,未来资管机构可能在年金的受托人、投管人的选任上存在竞争关系。

(3)投资运作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一个企业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构成最初进行投资的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运作。其中组合运作模式包括(职业年金同):

【投管人管理的投资组合运作模式】即受托人对企业年金计划设立单个或多个组合,由投管人进行投资管理,每个投资组合的基金财产应当由一个投管人管理,投资范围和比例要符合企业年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受托人管理的计划直投组合运作模式】该模式受托人主体限于法人受托机构(不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以组合的方式直接配置投管人发行的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范围和比例要符合下文提到的企业年金投资范围相关规定要求。

以上两种模式存在以下区别:

  • 直投模式不受现有投管人范围限制,因为目前仅有23家机构具备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质,直投模式可以不受该限制,直接发挥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能力;
  • 投资范围上,直投模式仅可配置养老金产品;
  • 直投模式不需要支出管理费,投管模式需要支出管理费。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根据最新的人社部发〔2020〕95号文,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

  • 年金基金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 对于优先股、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主体均存在评级要求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以下简称“养老金产品”)属于在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是指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发行的、面向企业年金基金定向销售的企业年金基金标准投资组合。一是发行养老金产品的前提是具备投管人资格,二是养老金产品本质上是专门配置于企业年金基金私募金融产品,所以要符合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养老金产品类型划分如图: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其中,存款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信托产品型、优先股型、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经过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和优先股项目试点和评估,目前已将优先股纳入投资范围,而股权则需要进一步试点。主要原因是优先股投资试点效果较好,优先股作为一种回报稳定、风险可控的投资工具,与年金长期投资属性匹配,发行有较为严格的政策要求和比较完善的审批程序。而股权项目由于存在退出机制不健全、估值方式不完善等问题,风险较高,还需要进行下一步的试点。

根据《2021年度养老金产品业务数据摘要》显示,养老金产品总资产净值1.93万亿元,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中:

信托产品实际运作48支,资产净值1356亿元;

债权投资计划实际运作28只,资产净值1721亿。

两者合计仅占比15%,因此,未来随着投管人增加,该类产品也随着增加。此外,资管新规明确规定养老金产品不适用资管新规。

2. 职业年金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截至目前,全国33个统筹区均已完成职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评选,从结果来看12家企业年金受托人机构均有入选不同地区职业年金受托人资格。

(1) 相关主体

委托人: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人在这里相当于承担了企业年金中账户管理人的角色;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截至目前,全国33个统筹区(31个省、市、自治区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完成职业年金受托人资格评选。其中,中央单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包括: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平安养老保险、工商银行、泰康养老保险、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养老保险和长江养老保险7家机构,招商银行为候补机构。

受益人: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职业年金投管机构在具有企业年金投管资格(参见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名单)的机构中以招投标的形式评选。

(2) 投资模式和投资范围

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进行管理,由中央以及地方各省级统筹,具体运作模式为:

代理人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者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其中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投资范围参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在具体的资产配置上,固收类资产应不低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权益类资产不高于30%、流动性资产不高于135%。

(3) 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区别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总体而言采用了类似的制度框架,但是仍存在一些差别:

  • 参加的强制性不同。企业年金中职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加;职业年金一旦机关事业单位选择建立,则要求职工必须参加;
  • 可建立的年金计划数量不同。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职业年金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同时也意味着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中,投资管理人的机会相对而言比较多;
  • 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的主体不同。企业年金基金由专门的账户管理人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由代理人(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 受托人权利不同。企业年金受托人权利较小,通常为建议权,一般由委托人指定投管人,但职业年金中各省人社局不直接干涉,只是要求受托人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因此受托人权利较大;
  • 业绩考核的主体不同。企业年金主要考核投资管理人,职业年金主要考核受托人。

 

【第三支柱】

 

我国的养老金第三支柱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先行缴纳保费,待达到特定年龄后领取养老年金形式的养老保险产品,包括养老年金保险、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等;另一类主要以偏投资类的金融产品形式存在,在投资范围、期限和保障机制等方面体现养老保障功能,目前主要有养老保障产品、养老理财、养老基金、养老储蓄和养老信托等:

1. 养老保险产品

(1)养老年金保险

养老保险业务包括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和企业年金管理业务,除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外,其他两类产品本质上是以提供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寿保险产品,发行主体主要为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由个人或团体缴纳保费,约定参保人满足特定年龄(一般为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按年度或月度给付。

养老年金保险由发行主体灵活设计产品。如下图所示,本文以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太平乐享金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该产品缴纳保费的第五年起,参保人可开始领取生存保险金,满66周岁时生存保险金分段递增。除生存保险金外,保单内容还包含祝寿金、身故保险金、保单红利。

【具体产品示例】

资料来源:中国太平

(2)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

2018年4月,我国在上海等地首次开展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要求具备”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的特点。并且根据收益类型不同,产品可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和收益浮动型。

在产品积累期,个人缴纳的保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个人按规定领取养老年金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按10%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新华人寿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 A 款(2018)产品说明书

(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自2021年6月起,我国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中国人寿保险、太平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领取期提供定期领取、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

资料来源:新华人寿保险卓越优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说明书

2. 养老保障产品

养老保险这类年金产品本质上还是属于保险产品,而养老保障、养老理财等产品则是偏向通过资产管理的模式以获取投资收益,同时部分产品可根据投资人偏好设置投资组合,属于在产品特色上具备养老属性的理财产品。

养老保障产品是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并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养老保险公司可采取单一团体型、集合团体型、集合个人型等形式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投资范围比照保险资金运用规定执行,按照明确的投资组合类别进行管理运作。

2015年7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发布后,养老保障产品开始发展,截至目前,产品已经相对成熟并具备一定规模体量。根据养老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中国人寿养老保险2021年度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累计管理资产规模2155亿元,资产管理类业务累计管理资产规模904亿元。

本文以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国寿福寿广源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1号为例,产品申购起点1000元,锁定期366天,近一年净值增长率2.61%,按照投资组合类别进行投资运作。从产品属性来看,养老保障产品主要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几个方面体现养老属性,体现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资料来源:中国人寿养老保险

资料来源:中国人寿养老保险

3. 养老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养老理财产品最早起步于2007年,该阶段银行针对不同阶段养老客户,根据“稳健性、长期性、普惠性”的原则进行养老理财产品设计与发行,这个阶段的养老理财产品没有专门的界定。直到2021年8月《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发布,通知中针对养老理财产品提出了区别于普通理财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实施非母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等,以创设真正符合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点的养老理财产品。

随后,养老理财在2022年2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试点机构包括工银理财、建信理财、交银理财、中银理财、农银理财、中邮理财、光大理财、招银理财、兴银理财、信银理财和贝莱德建信理财共计10家理财子和1家中外合资理财公司。

根据中国理财网统计,除信银理财外其余10家试点机构均已发行养老理财产品,截止目前,市场共有49只养老理财产品,以3年期以上封闭式净值型产品为主,其中37只为固定收益类产品,12只为混合类产品。

数据来源:中国理财网,金融监管研究院整理

以招银理财招智无忧(五年持有)1号混合类养老理财产品为例,产品仅面向试点地区发行,由母行代销,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产品的养老属性主要体现在产品期限和风险保障机制方面。产品存续期45年,成立后的前40年每年开放申购、赎回,每次申购设置5年最短持有期限,40年后余下的5年每年开放赎回。在风险保障方面,根据监管要求,养老理财产品需建立特殊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养老理财产品收益平滑基金、风险准备金、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等。其中:

收益平滑基金:将养老理财产品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平滑基金并进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合理平滑养老理财产品收益。

风险准备金:从理财产品管理费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管理人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金融资产需要以未来可能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的期望值来计量当前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

资料来源:招银理财

当前养老理财产品投资期限平均在3-5年左右。这意味着老年客户群体的养老理财需求和当前资管新规转型的痛点实际上可以有效结合。在对非标禁止期限错配的限制下,产品资产端的非标久期大约在2至5年左右,远远长于绝大多数产品负债端的1年以下,而养老理财产品长期限设置则刚好可以匹配资产的久期。

因此,养老理财试点的实施也为理财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促进理财公司更加重视同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在长期限封闭式或定开式产品中嵌入非标,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非标期限匹配的难题,也可以有效提高产品收益率,为客户创造更多收益。

未来,养老理财产品还可以在该类产品中嵌入“固收+”的投资策略,配置具有一定风险、但收益较高的权益类资产,可形成多资产投资的产品体系,促使养老理财产品投资范围进一步放宽。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养老理财产品,理财公司还可以发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

4. 养老目标基金

(1)养老目标投资基金

根据基金业协会11月披露信息,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养老目标基金共188只,总规模944亿元。其中目标日期基金177亿元,目标风险基金767亿元,持有人户数超过293万户,成立满三年的养老目标基金平均年化收益率6.42%。

根据《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2号)》,养老目标基金是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在运作模式方面,养老目标基金应当采用FOF模式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可将其分为目标日期策略型基金和目标风险策略型基金:

目标日期策略基金: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从而逐步降低整体组合的波动性,并实现风险分散的目标的养老目标基金。

【具体产品示例】

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应当根据特定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或使用广泛认可的方法界定组合风险(如波动率等),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金组合风险的养老目标基金。

【具体产品示例】

综合以上,两者区别在于:

  • 对权益类资产配置方式不同,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可以随着日期灵活配置权益资产比例,而目标风险基金则是将权益类资产配置限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所以,从收益率角度来看,目标日期策略基金平均收益率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且高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平均收益率。
  • 从投资者偏好角度来看,目前还是更偏向于投资目标风险策略型基金,其作为稳健性的投资工具,更容易被投资者接受,因此目标风险基金的规模要大于目标日期基金规模。但实际上目标日期基金的产品结构设计和资产配置期限其实更符合养老金追求长期保值增值的目的,但由于我国人民的养老意识稍欠缺,因此短时间内大多数投资者对其需求不大。

投资资产方面,养老目标基金还应当满足以下投资比例要求:

如果投资资金来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企业年金基金,则应符合《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规定的相关投资比例限制。

(2)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

11月初,证监会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产品类型包括:

1.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规模不低于2亿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2.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运作合规稳健且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同时,规定中明确了以下几点安排:

1.个人养老金基金可豁免申购限制;

2.个人养老金基金的单色份额类别不得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

3.可以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等特别安排。

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养老目标基金和一些风格稳健基金的重大利好,从6月份规则颁布以来,行业机构已开始积极布局养老目标基金,根据证监会披露数据,行业新注册此类产品49只,最近一周达15只。

5. 养老储蓄

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11月20日起,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合肥、广州、成都、西安和青岛市开展特定养老储蓄试点。

此次新型的养老储蓄业务,是继养老理财、养老基金之后又一丰富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金融产品,可实现养老金融产品的多元化以及满足不同客户的养老投资风险偏好。同时,本次养老储蓄业务,监管明确要落实其和个人账户管理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该项业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和个人养老金账户的衔接。

本次养老储蓄试点在四大国有银行展开,储蓄业务本身即为商业银行的本源业务,需要由综合实力较强的机构领头。业务设置包括整存整取、整存零取、零存整取3类存取方式。

储蓄期限分为4档,包括5、10、15、20年,最低期限5年的设置符合养老金融产品长期保障的定位,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投资周期也为5年。

利率方面略高于大型银行5年期定期存款的挂牌利率,突破的幅度初期预计非常有限,类似大额存单,也只是在现有利率管制的基础上稍微有所松动。后续如果推广到其他中型银行,突破幅度可能略有上升。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央行目前的指导利率曲线过于陡峭,其实大中型银行本来对5年期以上存款的揽储动力不足,所以短期看利率上限市场化选择大幅度突破也不太可能。但是长远看非常值得关注,可能和大额存单一起作为利率市场化突破的一个重要品种。

关于能否提前赎回问题,如果能够提前赎回(且本金不受损失),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也不符合养老产品的基本定位。

如果不允许提前赎回,那么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精神,其中第五条明确: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所以最终个人养老账户中的储蓄存款能否提前赎回,仍然需要看理论层面如何去突破2011年储蓄条例。

6. 养老信托

养老信托,结合信托优势,未来发展空间将变大,目前对养老信托的分类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结合市面上信托产品/业务来看,可大致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以财产增值保值为主要目的,如业内提到的养老产业投资信托,通过投融资的形式为养老产业提供资金支持,该本质上而言仍属于投融资信托。养老信托,结合信托优势,未来发展空间将变大,目前对养老信托的分类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结合市面上信托产品/业务来看,可大致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主要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和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满足委托人获取投资收益和养老服务的信托业务,如养老消费信托,如2014年12月我国首支养老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养老信托”落地,随后光大信托、北京信托等也发行了养老消费信托产品,2020年中航信托发行的“鲲瓴养老信托”也可划分为该类,此外,该养老信托还具有财富传承的功能。

兼具养老和财产传承功能的信托,该类养老信托通常和家族信托联系,一方面考虑委托人的养老保障需求,另一方面满足其对财富传承的灵活性安排。

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公益信托,主要涉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扶助困难老年人等,如2019年天津信托“天信世嘉·信德扶老助困02期慈善信托”。

7. 其他具备“养老属性”的金融产品

除以上几类养老产品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一些具备“养老属性”的其他金融产品,主要是从产品封闭期、投资策略和保障机制方面进行设计,匹配投资者的养老需求。如一些为养老目标投资者设计的封闭式固收类理财产品、目标日期型产品和保险资管产品。总体而言,当前市场上这类产品其养老属性并不突出,本质上还是偏向风格稳健的理财产品。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具备养老属性的特殊产品,例如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最早由保监发〔2014〕53号文提出试点,即投保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在身故前继续占有和使用房屋,拥有相应的收益和处置权,并按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优先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银保监发〔2018〕43号文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目前该类产品规模占比较小。

未来在监管引导以及养老需求扩大的背景下,具备“养老属性”的金融产品还有待探索,业务的创新以及规模的扩充,可能为我国养老金第三支柱带来新的力量。

三、延伸:资管机构关注的几个问题

1.理财公司怎么和养老金产生关联?

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产品端上,理财公司可以发行个人养老理财产品参与第三支柱

按照银保监规〔2022〕16号文,理财公司可以发行个人养老金理财,包括:

  • 养老理财产品;
  • 其他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成熟、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或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其他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产品都允许投资者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账户购买。

(2)理财公司可成为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以参加一二支柱

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相比,银行在网点渠道、客户基础、品牌价值等多方面具有天然优势。理财公司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转型后成为独立法人,更是可以深度参与养老金委托投资这一蓝海市场。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养老基金对公募基金的主要诉求还是在权益类投资,理财公司在现阶段的权益投研能力是否能符合养老基金要求,仍然需要经过市场的考验。不过理财公司依然可以发挥在非标投资上的优势,这是公募基金所不具备的。

(3)理财公司可发行相关理财产品成为第一、第二支柱养老金的投资标的。

目前只有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可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3号),对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对主体资格和理财产品都有明确要求,理财公司可作为参考。

➤主体资格要求,应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任一个:

a.商业银行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b.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是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

c.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并且投资事项应当由大型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产品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a.风险等级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

b.投资品种限于保证收益类保本浮动收益类

c.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u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

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在境内外主板上市,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

很明显资管新规后,理财子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已经不符合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要求,只有老产品中的保本产品才能纳入投资范围。考虑到当前的政策和市场变化,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已经明显落后于银行资管业务最新变革前沿,应与时俱进地同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2.在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怎么获取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

首先来看成为各类养老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核心要求:

从上述各类养老金投资管理入围机构的核心要求来看,硬性条件上没有明显的政策限制,所以如果各个资管机构要成为投资管理人,更多是需要获得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认同以及监管部门的合力支持。

具体到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质的获取,主要包括以下流程,一是具备相关条件,二是提出申请。

➤相关条件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1)劳动保障部受理后,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2)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现应为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3.获取资质后如何成为企业/职业年金的投管人?受托人?

受托人和投管人都要通过招投标评选的方式进行,具体为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企业(机关单位)面向具备相关资质的主体进行招标,如果投管人作为投标人,需要满足企业招标书公布的内容。以某企业公布的企业年金招标书为例,要求投标机构须在投标文件中阐述:

1. 公司综合实力。包括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情况、财务情况等;

2. 企业年金管理经验。该部分最为核心,包括管理资产规模、投资业绩、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信息等;

3. 公司投研能力。投资理念、风格、决策架构、投资流程等;

4. 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风控体系、风控标准、风控指标,危机处理机制、投资系统建设等;

5. 服务及团队。投资服务方案、标准、承诺和服务考核体系,投资团队及具体投资经理介绍等;

6. 其他内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还关注投标人“共享公司整体投资资源的能力”,即投标人或所在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可发行的另类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备几类产品的发行资格、年金已配置的另类产品数量及规模、另类产品获取能力及投资优势等,已为企业年金客户配置另类资产的规模。

4.养老金投管人的考核标准如何?

投管人在进行投资管理过程中,受到委托人的直接或间接考核,为续任做好准备,以下为部分养老金投管人的考核标准:

数据来源:社保基金理事会官网、国资发考分(2018)76号文、人社厅发(2018)32号文、中央级部分省级职业年金管理细则等公开资料整理。

笔者认为,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配置,再进一步影响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因为不管是社保基金还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都属于长期性的资金。而提高收益主要在于权益类的资产配置,长期的考核标准能让投管人配置更多的长期股权、股票,所以社保基金的权益资产配置就多于年金,拉长时间来看收益也会更高。

5.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在养老金投资中担任的角色如何?

近年来,各类养老基金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相当紧密,金融机构已通过不同角色定位切入养老金市场。中国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业务采取牌照准入制,在受托机制下获得准入资格的各类金融机构各司其职。

商业银行:主要担任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各个养老金托管人角色。

以及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包括资金账户业务、个人养老储蓄业务、个人养老金代销业务以及个人养老金咨询业务;

保险公司:凭借在长期资金管理方面的独特优势,作为年金整合方案的提供方主要承担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角色。

以及第三支柱养老年金产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养老保障产品等发行人。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第三支柱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主要指养老基金。

信托公司:担任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作为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融产品的发行主体。

证券公司:主要担任投资管理人角色;以及具有公募基金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可以发行养老目标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担任投资管理人角色以及发行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融产品。

就投资管理人的担任主体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占比最高,保险公司次之,证券公司较少。这和基金公司的投研能力强符合养老基金投资诉求、较早进入社保基金投管入围机构名单、抢占市场先机有关。

6.如何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提高养老金投资收益?

首先对于养老金投资收益的“度”的判断,多少才算合适?

(1)以社保基金为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累计投资收益17958.25亿人民币,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3%。从社保基金近十年投资收益情况来看,除2018年权益市场低迷,受单边大幅下跌行情影响表现不佳外,其余年份无论大盘涨跌如何均实现了正收益。2019和2020年投资收益率大幅高于历史平均水平,在2021年受新冠疫情和宏观经济影响,收益率有所下跌,为4.27%,与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8%)接近,超过同期深证成指涨幅(2.67%)。

数据来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2)以企业年金基金例,结合2021年全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表:

数据来源:全国企业年金基金业务数据摘要

可以看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5.33%,基本是靠配置权益类的投资标的来拉高收益率,而固定收益类的则是作为安全底仓进行配置。

所以结合养老金的长期性特征和各类可投资资产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来看,只有配置较高比例的权益类资产才能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为了充分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也需要配置占比稍小的低风险固定收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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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俱乐部

中州期货:金国强 粟茸琳

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公司面临的风险正在迅速增加。为了规避商品价格、外汇、利率、股票等价格不断变化的风险,企业采取了各种套期保值手段,金融市场以套期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确认、计量套期保值活动的套期保值会计亦应运而生。目前,国内众多上市公司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企业风险意识不断增强。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6月末,已有857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其中关于参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有459份,涉及拟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合计已超550亿元。本文梳理了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演进历程,在当前的会计准则框架下,对套期保值会计的概念进行论述,介绍了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和会计科目,并侧重举例了公允价值类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套期保值会计准则演进历程

我国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期货市场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1997年1月,财政部颁布执行《企业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

1997年10月,财政部颁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51号),对企业参与期货交易涉及的期货保证金的出入金、平仓盈亏、手续费、期货会员资格费、质押保证金、期货年会费等业务做出规范。

2000年11月,财政部颁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9号),用于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2000年同时还制定并出台了针对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交易的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制度,即《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06年,财政部发布一系列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该套期保值准则的缺陷是80%-125%的套期高度有效性量化标准及回顾性评估的应用门槛过高、处理复杂,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不能恰当的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2009年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2015年底,财政部结合IFRS9和我国实践,出台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字[2015]18号),扩大了可以被指定的被套期项目的范围,套期有效性要求定性化,并引入了套期关系“再平衡”机制。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下称新24号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在拓宽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范围、以定性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取代定量要求、允许通过调整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实现套期关系“再平衡”等方面实现诸多突破。

新24号准则以原则为导向,内容较为抽象,给企业管理层留有较大的自主判断空间。依据该准则,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在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但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必须同时满足新24号准则规定的套期有效性要求。很多上市公司之所以披露套期保值单方面亏损,主要原因就是套期保值业务无法满足有效性要求,期货端无效套期保值的盈亏只能单独列入当期损益,无法实现期现对冲的会计效果。

除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当前套期保值业务适用的会计准则主要还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2006年由财政部发布,于2017年3月进行了修订。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概述

(一)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概念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商品价格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商品期货或商品期权),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企业运用商品期货进行套期时,其套期保值策略通常是,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卖出(买入)期货合约来对冲现货市场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实际价格风险。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分类

为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保值按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可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对于商品期货而言,常用套期保值适用的会计方法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如,企业库存,企业签订的未来以固定价格购买原材料、产成品的合同(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例如,某苯乙烯生产企业A同下游企业B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约定每月供货2000吨苯乙烯。为了规避苯乙烯存货价格波动的风险,A可以将库存的一组2000吨苯乙烯存货进行套期,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卖出400手交货月份的苯乙烯期货合约,以对冲可能的现货价格下跌风险。在操作中,企业A与期货公司C签订了套期保值合同,并在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上指定为苯乙烯存货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例如,某榨油企业要在3个月后购买500吨大豆做原料,为规避3个月后大豆现货价格波动可能造成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该企业可以购入50手大豆期货。对该笔相关的业务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可以指定为大豆现货价格变化引起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的被套期风险是指境外经营的记账本外币与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折算差额。

与商品上下游相关的内外盘套期保值业务,在会计处理方法上,主要以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为主。企业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也可以作为公允价值套期。例如,某航空公司签订一项3个月后以固定外币金额购买飞机的合同,为规避外汇风险,签订一项外汇远期合同,对该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或者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三、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一)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套期工具的基本条件是其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的计量,并且能有效的对冲套期项目的风险。

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期货、远期、期权等等。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铁矿石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的铁矿石期货合约。其中,铁矿石期货合约即是套期工具。

企业可以作为套期工具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卖出期权除外,企业只有在对买入期权进行套期时,该指定用于抵消买入期权的卖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在组合中未拆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为单独的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负债,由于没有将整体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例如,某猪肉加工企业甲公司持有6个月期的短期票据,其收益率与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指数挂钩(假设存在这类票据)。甲公司将该票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甲公司签订了一项6个月后以固定价格购买生猪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满足生产需要。该票据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3)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债作为套期工具。例如,某种外币借款可以作为对同种外币结算的销售承诺的套期工具。

在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属于企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能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对套期工具进行计量时,通常以该工具整体为对象,采用单一的公允价值基础对其进行计量。通常可将单项衍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保,也可以将两项或两项以上衍生工具的组合或该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该组合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

(二)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已确认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境外经营净投资,是常见的被套期项目。

作为被套期项目,应当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在本期或未来期间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与之相关的被套期风险,通常包括商品价格风险、外汇风险等等,企业一般的经营风险不能作为被套期风险。

企业集团内部的各组成企业或分部之间发生的套期活动,只能在各组成企业的财务报表中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而不能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予以反映,发生在企业集团内两个组成企业之间的外币交易形成的货币性项目除外。

 

四、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

(3)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无效部分。

套期关系再平衡,是指对已经存在的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进行调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基于其他目的对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所指定的数量进行变动,例如仅对特定风险敞口更多或更少数量进行套期以符合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的,不构成套期关系再平衡。

套期关系终止时,应当终止运用套期会计。包括套期关系不再满足套期风险管理目标,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套期关系再平衡后不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等情形。当只有部分套期关系不满足运用套期会计的标准时,套期关系将部分终止,其余部分继续适用。

 

五、套期业务会计科目设置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时,应当视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套期工具”科目(共同类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2)“套期损益”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3)“被套期项目”科目(共同类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4)“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5)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

 

六、公允价值套期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对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套期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被套期项目为已确认资产或负债的,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企业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因被套期风险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3)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举例

例:2021年8月1日,某上市企业H矿业公司预期在2021年9月30日将销售一批铁矿石,为规避所持有铁矿石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与期货公司Z签订了套期保值合同,并将其指定为2021年库存铁矿石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工具。假定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项目铁矿石存货在数量、质次、产地方面相同。不考虑期货市场中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影响。

2021年8月1日,铁矿石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H矿业有铁矿石存货40万吨,该批铁矿石的账面价值和成本均为40000万元(1000元/吨),公允价值为44000万元(1100元/吨),当天铁矿石期货合约的价格为1000元/吨,H矿业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开仓卖出4000手铁矿石期货合同(100吨/手)。2021年8月31日,铁矿石期货价格下跌到750元/吨,铁矿石现货价格下跌到850元/吨,则铁矿石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10000万元,存货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0000万元。2021年9月30日,铁矿石期货价格下跌到600元/吨,铁矿石现货价格下跌到700元/吨,则铁矿石期货合同公允价值上涨了6000万元,存货的公允价值下降了6000万元。铁矿石期货合同累计产生溢价16000万元,存货的公允价值累计下降了16000万元。当日,H矿业将该批铁矿石出售,同时将铁矿石期货合同平仓结算。

H矿业通过分析发现,铁矿石存货与铁矿石期货合同存在经济关系,且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不占主导低位,套期比率也反应了套期的实际数量,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手续费、保证金问题、资金成本、商品销售相关的增值税及其他因素,H矿业的账务处理简化如下(单位:元):

(1)2021年8月1日,指定铁矿石存货为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铁矿石 40000万元

贷:库存商品—铁矿石 40000万元

2021年8月1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铁矿石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为0,不作账务处理。

(2)2021年8月31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由于期货价格下跌,铁矿石期货合同的公允价值上涨了10000万元。

借:套期工具—铁矿石期货合同 10000万元

贷:套期损益 10000万元

由于现货价格下跌,铁矿石存货的公允价值下降了10000万元

借:套期损益 10000万元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铁矿石 10000万元

(3)2021年9月30日,确认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

借:套期工具—铁矿石期货合同 6000万元

贷:套期损益 6000万元

借:套期损益 6000万元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铁矿石 6000万元

(4)2021年9月30日,H矿业将该批铁矿石出售,同时将铁矿石期货合同平仓了结。

出售该批铁矿石现货,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80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万元

结转铁矿石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万元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铁矿石 24000万元

平仓结算铁矿石期货合同。

借:银行存款 16000万元

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 16000万元

H矿业公司采用了套期保值策略后,规避了铁矿石存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甲公司运用公允价值套期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相同会计期间,消除了因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可能导致的损益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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