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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基金税收政策(合伙制基金所得税)

2023-04-06 03:14分类:KDJ 阅读:

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确定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注意:

1、合伙人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合伙人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合伙人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分配原则

合伙企业按照下面的方法和顺序,确定“先分”的所得分配办法:

1、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2、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分配。

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不得由合伙人弥补,只能分所得,不能分亏损。

GP与LP不同征税差异点

增值税层面的不同点: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二是作为合伙人收取的收益分配。管理费: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收益分配:属于投资收益,不涉及增值税。

LP从有限合伙分配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作为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层面的不同点: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收益):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区实际执行口径不一致,部分地区按20%税率征收。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不需要。合伙人的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不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参考: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情况一:若是你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若是你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复】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案例1

某合伙企业从事咨询业务,合伙人为自然人张三和甲公司,合伙份额分别为40%和60%,2020年收入(不含税)1000万元,费用(假设只有雇员工资)200万元,涉税情况如下:

1、增值税

假设没有进项税,1000×6%=60万元

2、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张三所得为=(1000-200)×40%=320万元

应交个税=320×35%-6.55=105.45万元

甲公司所得=(1000-200)×60%=480万元

应并入甲公司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略。

案例2

A公司为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张三以1 :1的比列投资设立了B合伙企业,成立后B合伙企业投资了几个项目,现在分别收到这几个项目公司的分红款1000万。另外B合伙企业投资C公司成本约1000万,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收到2000万转让款,现该合伙企业拟将1000万分红款,以及2000万转让款一并分配给各个合伙人。

1、问题:B有限合伙企业分的分红款1000万,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由谁来缴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B有限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即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企业所得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

张三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A公司是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2、问题:交税地点在哪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故张三所得须在B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地税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局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A公司为法人,在A公司机构所在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缴纳。

3、问题:项目公司已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作为法人合伙人按比例分回的税后股息500万,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不用再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是重复纳税了。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对于法人合伙人A公司,因为它不是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而是能通过B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给居民企业项目公司的,税局认为中间有个B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免税收入,故法人公司合伙人A公司还要再缴25%企业所得税。注:这样其实缴了三道税,项目公司缴了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又缴一道企业所得税,A公司股东若是个人,还要再缴一道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税收透明体不缴税。重复纳税不合理,但税法规定如此。实务中建议与税局沟通,看能否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度体,获得直接投资免税认同。

4、问题:听说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A公司和张三需要分红到手才缴税,可否采取不分红方式,就不用缴税了?也就是缴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理解错误。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分利润,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先按规定的分配比例,也就是先分后税的意思,并不是西安到手才有纳税义务,而是说不管到不到手,先把所得分了,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税。步骤如下:

1、合伙企业计算先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算所得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出的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全部按照协议或约定比例计算为合伙人所得。

3、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读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经突破了13万亿元,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为很多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资金帮助。从税收层面看,采用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具有“先分后税”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不交税的优势。

一 需要缴纳的税收种类及适用法律

(1)所得税:纳税主体及适用法律

合伙企业所得税使用“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后税是“先税后分” 的对称。指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先按投资比例和协议分配利润,然后再征收所得税的办法。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纳税主体及适用法律

除了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适用6%。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金融服务,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适用6%。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第一条,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因此,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 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来看,所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创投企业和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中,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个人合伙人是目前税收政策的优惠对象。

2018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详见:行业观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可抵扣7成投资额)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结语

就目前来看,私募基金行业税收监管仍然存在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和私募创投基金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推动经济创新的重要力量,需要在税收制度的顶层政策设计层面去调整和完善。对此,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基金投资划分出来非常特殊的一类,因其本身具备独立的经营主体,不必组建专门管理团队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经营管理目标企业,仅从事被动财务投资活动即可,为投资者青睐。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引入的现代企业合伙人制度,这种模式下通常由具有专业能力的基金管理人担任GP运营管理基金。

GP和基金管理人是什么关系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趋严与行业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开始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因而,自然人个人无法担任基金管理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四类,基金管理人只能在四者之间选择一种类型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5条第7项规定,合伙型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可以委托给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GP)本身承担运营管理基金的职责,那为什么还要另外委托基金管理人呢?究其原因主要是GP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比如高管资质、从业资质)、自身投研能力不强、规避风险等等,需要更为专业的团队来运营管理基金。

因此,在有限合伙制基金框架下,GP和基金管理人关系会呈现竞合或者分立形态。分立情形下,会直接委托或者控股基金管理人间接承接管理,涉税处理与公司制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类似,因此我们会要从三个问题去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与 GP之间的关系以及需要缴哪些税?

问题一、基金管理人收入来源都有哪些,增值税的具体税是什么?

根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规定,基金管理人取得收入主要包括了管理费、咨询费收入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产品操作管理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取金融服务的基金管理服务缴税;对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发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下的商务辅助服务统一企业管理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缴税。

问题二、合伙人GP在募集、运营阶段要不要缴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法和印花税法,在募集阶段,合伙人不存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影响;在投资环节不涉及印花税应税合同,无印花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通常情况下无增值税影响,但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类似条款收取相应收益的情况,很可能需要按照贷款服务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问题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费用如何列支,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吗?

合伙制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可以在计算基金对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基金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借其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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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可以分成公司制的投资基金、合伙制基金、契约制基金三种。而投资人可以分成法人投资人、个人投资人两种。这样,被投资企业向基金分红就会有多种多样的组合,税收各不一样。一般人都会绕晕,现总结如下,建议收藏。

1、公司制基金

被投资企业分红给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基金进一步向投资人分红,法人投资者取得分红仍然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投资者取得公司制基金的分红,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基金

被投资企业分红给合伙制基金,合伙制基金要先分后税,所以自身不交税。法人投资者取得合伙制基金的分红,不属于直接取得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取得合伙制基金的分红,得交个人所得税。

3、契约制基金

契约制基金,通俗点讲就是投资人共同出资形成一个资管计划,它不是法律主体。所以其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不交税,其转分给法人投资时,法人投资者可以按照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按照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过对比,我们就会发现:

1、通过公司制基金进行投资,就是层层投资,然后层层分红。居民法人投资者取得分红,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通过合伙制基金进行投资,就是先分后税。因为合伙企业也是一个组织,所以通过它分给法人投资者的分红,不再是直接取得居民企业之间的分红,所以要交企业所得税。

3、通过契约型基金进行投资,契约不是组织,实际就是直接投资。因此,也符合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都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目都是股息红利。

这是分红的情况,如果基金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其税收将更加复杂,时间所限不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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