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每日牛股推荐,股票每日推荐,每日股票推荐,股票预测 - - 股票预测网!

合并重组股票(重组股票是什么意思)

2023-11-08 10:47分类:看盘技巧 阅读:

一、天准科技688003

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苏州青一投资有限公司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1,595.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徐一华先生,将其持有的 1,305.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徐伟先生。徐一华先生持有青一投资 55%股份,徐伟先生持有青一投资 45%股份。徐伟先生是徐一华先生胞兄,本次转让是徐一华先生与徐伟先生将部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二、南方精工002553

公告: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为促进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长远发展,加强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业务拓展,扩充新产品品类,实现公司产业整合、技术升级和品牌提升,公司拟与常州精控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江苏南方昌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动压缩机产品、新能源热管理系统及部件,电控智能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公司以货币认缴注册资本【1,400】万元,占合资公司总认缴金额的【70%】。基于合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合资公司将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三、禾望电气603063

公告:关于收购星晨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人民币 21,400 万元收购星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发展”)持有的星晨实业(河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晨实业”)100%股权,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 年 9 月 21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22 日、2022 年 9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收购星晨实业(河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四、宏德股份301163

公告: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南通宏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股份”或“公司”)拟以19,777,299.05元向日本株式会社川和工业所收购控股子公司南通宏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安金属”或“标的公司”)39%的股权,拟以5,083,429.75元向日本株式会社小泉收购宏安金属10%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宏安金属的股权比例将由51%变为100%,宏安金属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五、万润科技002654

公告:关于国有股份划转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变更的公告

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湖北宏泰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按照湖北省国企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宏泰集团将其持有的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78,254 股股票(占万润科技总股本的 23.62%)无偿划转至长江产业集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宏泰集团持有公司的 201,978,254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原创不易,感谢大家的点赞和关注,如果内容对你有帮助点个小火箭支持一下吧,部分官方数据来自网络公开数据,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收益,据此买卖,盈亏自负,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财经股票#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何时应当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即以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比例为准,而不是以发生变动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达到权益披露要求的,是否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答: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在股票发行完成后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

该投资者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同时,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如果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份,仅因其他认购人参与认购导致其持股比例被动变化并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定,则该投资者无须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是否属于协议收购?是否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答:投资者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不视为协议收购,不适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

四、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是否需要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因其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发生变化而被动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豁免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挂牌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五、以协议方式、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如何界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事实发生之日”的时点?

答:以协议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相关协议签订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股票发行方式进行挂牌公司收购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之日为“事实发生之日”。

收购人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发行方案的同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股份在前述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是否构成收购?

答: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人数发生变化,但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不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但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比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其成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导致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七、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是否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答:如果挂牌公司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收购事项。

八、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可以聘请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担任其财务顾问?

答:不可以。

九、收购中,收购人、挂牌公司是否都应当聘请律师?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的规定:

收购人、挂牌公司应当分别聘请律师,出具并披露关于收购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十、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向子公司增资,是否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备,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挂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增资、新设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但挂牌公司新设参股子公司或向参股子公司增资,若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则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财务数据是否可以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

:造成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已消除的,相关财务数据可以作为判断重大资产重组的依据,但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以及该原因是否已消除作出专项说明,并予以披露。

十二、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中是否包括交易双方不知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挂牌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的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无论是否知情,均应当纳入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范围。

十三、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暂停转让后,决定取消重大资产重组,是否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答:需要。

挂牌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股票暂停转让后,无论是否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均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十四、如何判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不超过200人?

答: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案及配套资金募集方案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200人的(含200人),视为重组完成后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

十五、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重组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规定?

答: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审计报告应当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第四条规定的财务资料有效期之内披露。

但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重组,挂牌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核准申请文件时,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1期财务资料的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个月。

十六、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是否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是否可以分别定价?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有何具体要求?

答: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股份可以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但应当逐一表决、分别审议。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应超过重组交易作价的50%(不含本数)。

重组完成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发行股份概况”部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要求:

单独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案,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说明。

挂牌公司最迟应当在缴款起始日前的两个转让日披露认购公告,并列明认购对象。

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格式要求,披露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实施情况。

十七、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有何信息披露要求?

答: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使用评估报告作为标的资产定价依据的,应当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着重披露定价相关信息,并就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说明:

采用成本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列明单项资产增减值的具体情况,并逐项说明资产增减值原因。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评估标的未来收入预测及折现率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未来收入预测趋势与重组标的历史财务数据不匹配的,应当着重对该差异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采用市价法评估的,应当着重对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进行说明。

十八、挂牌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应当在何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同时,就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作出安排并披露。

据此,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股东大会通知。

但挂牌公司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经股转系统审查需要更正的,应当在收到反馈问题清单后披露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待挂牌公司完成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并重新披露后,再重新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发布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披露之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

十九、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是否可以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重大修改?

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对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手段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的;

视为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暂停转让,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

二十、经股转系统核查,发现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公司证券存在异常转让情况的,挂牌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对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司证券转让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异常转让情况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告知挂牌公司,由挂牌公司书面答复是否继续推进重组进程,并根据不同情形分情况处理:

(一)挂牌公司要求继续推进重组进程的,需单独披露《关于XXXX公司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情况的说明》;

对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及判断的理由进行说明,并同时对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应当对公司证券异常转让是否属于内幕交易发表核查意见并公开披露,同时应对公司重组事项可能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的风险进行单独揭示。

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的,公司应当终止本次重组。

(二)挂牌公司因与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证券异常转让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的,应暂停重组进程,并披露被相关机构立案的临时公告,挂牌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三)挂牌公司因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暂停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在影响重组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可以申请恢复重组进程。

关于影响重组审查的情形消除的标准,参照《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四)公司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公司应当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重组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证券同时申请恢复转让。

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要求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及终止原因,公司证券同时申请恢复转让。

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终止后,如经查发现挂牌公司确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司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二十一、挂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推进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或再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挂牌公司在前次证券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答: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之前,不得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

挂牌公司如存在尚未完成的证券发行,在前次证券发行完成新增证券登记前,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也不得因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暂停转让。

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外,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并披露实施情况报告书前,挂牌公司不得在重组实施期间启动证券发行程序。

二十二、挂牌公司如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内容有何特殊规定?

答:挂牌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后,因自愿选择终止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或律师对异常转让无法发表意见或认为存在内幕交易且不符合恢复重大资产重组进程要求等原因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应当及时披露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公告,并同时在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挂牌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被要求终止的临时公告,并同时在公告中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二十三、《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

答:不包括。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二十四、挂牌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答:挂牌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计算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挂牌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时,前述挂牌公司净资产额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二十五、《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实施完毕”应如何判断?

答:对于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如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挂牌公司收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下发的《关于发布并上传“发行新增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公告”的通知》为准;

如不涉及挂牌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完成过户为准。

对于出售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实施完毕”以标的资产过户完毕且交易对价支付完毕为准。

https://www.shideke.com

上一篇:如何选股票热门板块(炒股如何选股票)

下一篇:重庆炒股开户哪个证券公司好(炒股开户哪个证券公司的比较好)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