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每日牛股推荐,股票每日推荐,每日股票推荐,股票预测 - - 股票预测网!

股票委托交易规则 股票委托成交规则

2024-02-29 19:41分类:看盘技巧 阅读:

关于可转债的知识和经验分享,不是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希望通过分享帮大家对可转债有一个粗略的了解!码字不易,请各位看官关注+点赞!

可转债的基础交易规则共有四条:

第一条就是当天买入,当天就可以卖出t+0

第二条就是理论上没有涨跌幅的限制

这里为什么说是理论上呢?这是因为去年深交所对可转债的交易规格进行了修改,表面上看,可转债的涨跌幅是没有限制的,但实际上却有限制,只不过是大家需要去推算罢了。当然,现在上交所的可转债仍然没有涨跌幅限制,正是因为有了这两个规则,可转债也成了很多人的赌注。最近这两年出现了很多妖债,这是市场上热炒资金炒作的结果。可转债本身只是一个工具,工具是中性的,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关键是看人们怎么去用,可转债的交易时间和股票一样,都是上午九点十五到九点二十五进行开盘集合竞价,九点半开始连续竞价,直到中午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开盘,三点收盘。

可转债的基础交易单位在沪市和深市略有不同,沪市的基础单位是手,一手等于十张,一手即整数倍申报。深市可转债的基础交易单位是张,十张及其整数倍申报,它俩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大家在挂单的时候还是要留意一下区别。

四个基本的交易概念,

第一个概念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是指一段时间内,交易所接受投资者的买卖申报委托单后,集中撮合竞价的一种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它所遵照的原则就是最大成交原则。在所有的委托单中,可以实现最大成交量的那个价格就是最终的成交价。

集合竞价,最终的成交价只有一个比最终成交价高的买入价和比最终成交价低的卖出价都会以最终的成交价成交。

连续竞价是指盘中时间大家提交买卖申报逐笔撮合的竞价方式,也就是每个交易者提出自己的买卖申报之后,由电脑进行排队撮合交易的过程。下面我们讲的

第三个概念,其实是前面两个概念的融合,就是先结合竞价,再连续竞价。具体应用场景:深交所的可转债盘中触发临时停牌之后,大家是可以继续委托申报的,等后面复牌的时候,深交所会先对停牌期间大家所做的委托进行一次集合竞价,然后再开始连续竞价。

第四个基础交易概念就是存储释放。深交所对于可转债的价格申报整体来说比较宽容,刚才提到了允许大家在可转债盘中停牌期间进行申报。深交所的宽容还有一个体现,当我们委托的价格超过了竞价所允许的范围之后,并不会成为废单,而是会暂时存储在交易系统的主机里,但是不进入竞价系统,等我们申报的价格符合竞价范围之后才会进入竞价系统。

基础概念了解后,正式讲解具体的交易规则细节。

首先看开盘,开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新债上市首日开盘,第二种情况是老债开盘,这两种情况又对应上海深圳两个交易所,他们的具体规则要求也不一样,所以最终就出现了四种情况

首先看上交所新债和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要求是一样的,都是前收盘价的70%到150%,70%是下限,150%是上限,因为可转债的发行价都是一百,所以上交所新债开盘价的范围就是七十至一百五十元。上交所新债上市首日开盘价的上限是一百五十元,这一点大家要特别留意,不要把自己中签的新债卖低了。

再看一下深交所的转债。深交所新债和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要求是不一样的。在深交所可转债上市第一天,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是发行价的70%到130%,也就是七十到一百三。深交所老债开盘集合竞价的范围是上下10%,也就是前收盘价的90%到110%

为什么要特别强调新债上市首日的开盘集合竞价呢?是因为现在参与可转债打新的投资者很多都是小白,绝大多数投资者既不了解可转债的竞价机制,也不了解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他们的习惯就是上市开盘就卖,因此这可能会出现一些错杀的机会。

开盘之后的交易,在盘中可转债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会有临时停牌。在临时停牌规则上,现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已经统一了起来,就是涨跌幅首次达到或超过20%,停牌半小时涨跌幅首次达到或超过30%,都会直接停牌到14:57。

比如说某支新债今天上市,开盘集合竞价就涨到了一百二,那么它就会停牌到十点,然后再复牌。

再比如说某只新债今天上市,开盘结合竞价直接到了一百三,那么它会一直停牌到下午两点五十七,老债也是同理。

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上交所和深交所又有很多交易规则上的不同,在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上交所不允许大家委托申报,但是深交所却允许大家委托申报,因此深交所对投资者更为友好一些。

为什么呢?因为上交所在临时停牌期间不允许大家委托申报,复牌之后直接就是连续竞价,那大家就只能干等着复牌,一复牌就要比拼手速,挂单很痛苦。但是在深交所允许大家在盘中停牌期间委托申报,只要后面复牌时我们的价格在有效申报范围之内,而且在时间上有优势,那么我们的价格就有可能会成交。

正是因为上交所和深交所盘中停盘期间在允不允许委托申报上有不同,所以在临时停牌结束之后,复盘时大家的规则也有不同,上交所的各转站在盘中临时停牌结束之后直接就是连续竞价,而深交所因为在临时停牌期间允许大家进行委托。所以在深交所盘中临时停牌结束之后,复牌时会先对大家在停牌期间的委托申报进行一次集合竞价,集合竞价完之后再进行连续竞价。当然深交所的可转债如果临时停牌直接到了十四点五十七,也就是最后3分钟,那就先进行复盘的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的结合竞价。

在盘中连续竞价的规则上,深交所与上交所他们也略有不同。上交所的可转债连续竞价时,报价需要在最高买入价,也就是买一的90%和最低卖出价也就是卖一的110%之间,超过就是废单。深交所的要求报价在最新成交价的90%至110%,超过范围的仍然暂时存储在主机中,这两者有很细微的差别,大家要注意。

接近收盘这个阶段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收盘前的3分钟,从十四点五十七到十五点,这3分钟里,两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又是不一样的

最后3分钟上交所可转债的交易规则是连续竞价,而深交所的规则是集合竞价,这点大家也一定要留意。另外还要说明一下,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可转债不能隔夜委托。最后再强调一遍,无论是开盘结合竞价还是盘中连续竞价,在上交所进行申报时,如果价格超过了范围的限制,那么就直接显示为废单。但在深交所申报时,价格超过了委托的范围,会暂时存储在交易系统主机里,不会进入竞价系统,等符合报价范围之后才会进入竞价系统,这点大家务必要记住,以上就是可转债的详细交易规则。

再探讨一个问题,之前说了,现在的可转债只是理论上没有涨跌幅限制,这里之所以用理论上这三个字,是因为深交所去年进行了可转债交易规则改革,表面上没有限制,但是实际上限制了可转债的涨跌幅。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可转债涨幅达到30%之后会直接停牌到十四点五十七,然后先进行复盘结合竞价,再进行收盘结合竞价。每次结合竞价相对于最近成交价最多上涨或下跌10%,因此,深市和转债的最大涨跌幅就受到了限制。

最大涨幅:130%*110%*110%=57.3%

最大跌幅:70%*90%*90%-1=-43.3%

因为可转债的发行价是一百元,所以深市新债上市首日的最高价就是一百五十七点三当然可能会多一点点,因为报价不是连续的,不一定刚好在30%或10%成交,因此有可能会超一点点。

沪市因为一直都是连续竞价,所以涨跌幅仍然没有限制,可转债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不断变化。

深交所新债上市第一天开盘最高价就是一百三十元,开盘一百三的话会直接停,排到十四点五十七,先进行复盘集合竞价,然后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一天下来,总共只有三次成交机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定会发生销售、采购等一系列日常业务的。而随着数字化税务稽查,所有企业信息越来越透明化,企业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需要更加注意,那么企业通过三方协议委托付款或收款,由此产生合同票款不一致,会对企业带来哪些风险呢?

对于“三流一致”最早的规定是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核心是要求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另外依据法发〔1996〕30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见,三流不一致时,交易双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虚受。而打破“三流一致”标准、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情形就属委托代购了。

依据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5条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货物流:可以销售方发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发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也可以销售方直接发给委托方。

发票流:销售方必须开给委托方(也就是购买方),但可以直接交给委托方;也可以经受托方转交给委托方。

资金流:必须委托方先预付给受托方,受托方再支付给销售方。

不同时具备这3个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那么,如果是委托收款,购买方和销售方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给受托方,发票如何开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如果受托方只是代销售方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销售方,发票由销售方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

实务中建筑行

业经常会遇到委托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形,那么建筑业三流不一致时可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依据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第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除了集团内授权,还存在其他情况的三流不一致,比如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总包签订了总包施工合同,因为总包内部审查原因,无法对外支付,为了不影响工期,现由房地产公司代付分包工程款(已签订三方协议,并说明导致这种操作方式的原因以及代付流程)。分包开专票给总包,总包开专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但因此导致资金流向不一致,这样是否可行性?是否有税务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这种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当总包方给甲方提供了劳务,总包方虽然没有直接收到款项,但只要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属于合规行为。在总包方“索取了销售款项的凭据”后,受总包方委托,甲方将款项支付给了分包方,实际上属于三方往来款业务,与虚开发票要求的资金流没有关系。

除此之外,什么情形下资金流与票据流不一致,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

最常见的就是住宿费问题,企业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

根据税务总局的问题答复,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其实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支出项目,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就可以抵扣进项税。换句话说,只要不是用在了“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方面,就可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同样允许抵扣进项税。

【总结】

委托购销一定要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留存书面的委托协议等,不能为图一时方便,省去手续,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法,补税罚款,得不偿失。

https://www.shideke.com

上一篇: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催告的效力如何跟易经股市预判

下一篇:炒股直播和炒股直播间引流文案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