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蝗虫农药股(农药管理条例)

2023-04-17 06:09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在新型冠状病毒扩散到世界大部分地区的几周前,非洲部分地区已经遭受另一种瘟疫的威胁,在那里爆发了70年来最严重的蝗灾。如今,第二波蝗灾已经到来,数量约为第一波的20倍。

据美联社10日报道,第二波蝗灾已开始侵袭非洲,数十亿只沙漠蝗虫的幼虫在索马里被大量繁殖,正寻找着随季节性降雨而涌现的新鲜植被。如今,对于当地数百万本已脆弱的民众来说,抑制病毒的传播远不如对抗蝗灾重要。可是当他们冒着传播病毒的危险,聚集起来试图与蝗虫作战时,却发现往往徒劳无功。

受此影响,A股农药兽药板块今日(13日)早盘大涨,红太阳涨停,长青股份、中旗股份、安道麦A等集体跟随大涨。

华龙证券认为,虽然沙漠蝗迁飞入侵我国的几率很小,也应加强防范。为此,要统筹做好境内外蝗虫防治工作。国外沙漠蝗监测防控方面,提前储备50—60吨马拉硫磷、高效氯氰菊酯等对路防治药剂,供应西藏、云南、新疆等地。相关个股,诺普信、红太阳、安道麦A等。

每经编辑:何建川

图片来源:摄图网

来源:道达号(微信号:daoda1997)

昨天,有不少朋友问达哥,对A股市场中的农药股板块怎么看?

近一段时间,蝗灾犹如一道龙卷风,席卷了从东非到伊朗、巴基斯坦,一直到印度的很多地区。大家都知道,蝗虫所到之处,对当地的粮食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失,这也就加大了各地对农药的需求。

A股市场,永远是一个不缺乏想象力的地方,既然非洲有蝗灾,不管是否到中国,我们自己的农药股先炒一通再说。所以,达哥昨天的看法是,现在仅仅是借机炒作而已,接下来农药股怎么走,要看蝗虫的走向。

结果,最新的消息是,印度的蝗灾已经基本结束了。据环球时报报道,印度蝗灾基本结束,只存在于小块地区,对农作物威胁大幅减弱。但是,到了6月份,也有可能卷土重来。看到这个消息难怪有推荐农药股的分析师调侃,“确实感觉这届蝗虫不行啊……”

好了,今天继续看农药股表现,达哥点到为止。

再看其他方面消息,投资者数量首次突破1.6亿。中国结算2月1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A股市场1月新增投资者80.07万人,期末投资者人数为16055.30万人。这也是A股投资者数量首次突破1.6亿。

1月新增投资者80万户,是不是很多呢?其实并不是,今年1月的新增数量,比去年12月减少了1.06%,比2019年1月减少了21.79%,这可能是因为今年春节在1月的原因吧。历史上,单月新增投资者数量的最高纪录,是2007年的5月的560万户(沪深两市),差不多新增了280万投资者。5个月后,2007年10月,沪指创下6124点历史高点。这也可以看出散户的力量是多么的强大。

另外一个消息值得关注,本周是基金发行的“超级周”。据报道,本周有超过17只基金启动发行,其中基金投资界的实力大牌公司云集,包括睿远、易方达、交银、东方红、华夏、博时等机构。昨天,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告,交银施罗德瑞思三年封闭基金一日售罄,募资超过50亿上限,提前结束募集。

而鼠年以来,已出现多只爆款。比如,万家自主创新也提前结束募集,认购金额超过募集规模上限30亿,配售比为16.11%。此外,东方红资产管理的东方红恒阳五年定开混合2月7日发售,一日售罄,仅半天募集规模就远超20亿元上限,募资超90亿元,认购申请部分确认比例为21.658707%。

最后,再回顾一下昨日北向资金交易情况。2月17日,沪股通净流入43.65亿元,深股通资金净流入39.15亿元。两市合计净流入82.8亿元。

(张道达)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规定,本手记不涉及任何操作建议,入市风险自担。

每日经济新闻

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试验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并提交登记试验报告、标签样张和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方法等申请资料;申请新农药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农药标准品以及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当组织审查和登记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 国家对取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登记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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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安全无小事,新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的实施,于农资经营者而言,明确了农药经营责任,在实际经营中需认清形势、跟上趋势,才不会在这场变革中掉队。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农药市场,河南省农药检定站、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和荥阳市农业执法大队于3月1走进荥阳,就农药规范经营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新条例规定国家要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而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身份合法化,经营合法化的第一步,在此,专家老师首先为大家讲解了如何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即可申请办理。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的一般农药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市、县(区)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上查看。

 

河南政务服务网

 

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经营范围为农药的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办理。办理流程和材料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查看。申请条件除具备一般经营许可的六条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属于分支机构的:

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但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每个分支机构都应符合经营条件要求;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新条例已经明确了农药经营者的责任,以往所有不规范的经营习惯都应该改正,新条例已经实施一年多,面对这种境况,新规下农药经营者如何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一、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一)主体资质查验: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二)产品合法性查验: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不能采购、销售未包装的农药、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二、履行销售告知义务

(一)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二)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2年以上。便于可追溯管理。

(一)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台账记录

 

 

科学推荐农药

 

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必要前提,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的短板

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固然重要,使用完农药之后的废弃物回收,更是公众健康的保障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农药使用者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

农药召回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有农药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目前我省已有滑县等8个试点县正在开展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试点工作。需要提醒的是,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也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向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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