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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交易(股票委托买卖时间规则)

2023-11-24 11:20分类:美股投资 阅读:

张德琳 封面新闻记者 赵紫萱

虚拟货币“挖矿”作为投资者参与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一种方式,在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日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虚拟货币交易案件:该案中,王某向李某某转款150万元,约定由李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资,并在工作日向王某返还固定收益。后因为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下跌,李某某未能按期返还收益,王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让李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李某某转给王某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最终在交易平台出售实际金额以抵销上述债务。李某某按约转虚拟货币给王某后,因为交易平台停止运营,王某只出售了部分虚拟货币并提现,剩余部分无法交易,故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偿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签订借款背景来看,李某某是在其人身自由被限制并报警后,按王某要求出具的借条,不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逻辑和交易习惯,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其次,结合双方均自认存在投资虚拟货币及场外交易行为的陈述,案涉款项更符合投资特征,王某通过李某某投资虚拟货币,是未经批准的非法投资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剩余虚拟货币未予抵销系因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停止,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应由王某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和网络交易的兴起,生活中常出现委托理财合同中尤其是委托虚拟货币交易的当事人,在其不能按约收到理财收益后,常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受托人还款,在此类案件中,需要进一步审查借条签订的背景、交易习惯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系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因此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都应被禁止。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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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委托方式提前学,交易操作省心多.mp35:01

来自南财音频

 

 

 

案情简介:

张某反映,其是某证券公司客户,于2020年2月17日买入200股A股票,委托价为4.06元,但实际成交价却是4.088元。张某认为买入股票的成交价大于委托价不合理,因此申请调解,要求证券公司退还买入股票的差额。

调解过程及结果:

调解中心介入后,了解到张某当日的委托价及成交价均为4.06元,不存在张某所说的情况。张某所说的4.088元实则是包含买入规费和佣金等费用的成本价。对此,调解员耐心向其解释,同时也针对成本价显示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因张某本次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加上购买股数较少,佣金摊薄至每股成本中,因此成本价显示为4.088元。后经调解员解释多次,张某意识到自己理解有误,最终认可该事项处理完毕。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张某误将成本价视为成交价所引起的。对于张某所说的以限价方式买入证券,但成交价却大于委托价的情形现实中并不会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2.5规定:“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由此可见,若投资者是限价委托买入的,成交价则应等于限定价格或低于限定价格。

本案启示:

建议投资者在发现交易异常时,及时向证券公司咨询,可以让证券公司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同时也可咨询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对外热线,判断证券公司的解释是否合理。此外,证券公司也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采用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讲解交易规则、交易风险等,帮助投资者更好掌握基本交易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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