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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选股详细步骤(合同审查五步法)

2023-05-10 20:45分类:买入技巧 阅读:

下面告诉大家一个很实用的选股方法。

把所有的股票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是你自己感觉毫无把握拿捏它的。

既然毫无把握拿捏

那从它身上肯定难以赚到钱。

这类不是你的菜

直接删除不用考虑!

 

二、第二类是你觉得有机会赚钱但把握性不大的

这一类股票不要买

也不用添加自选股

更不用放到股票池里面。

找个本子把代码记起来即可

周末有空的时候每周去翻一下

去观察一下有没有进入你的能力圈

如果还是把握不大则让它继续坐冷板凳

如果你觉得把握很大了就加入自选股。

 

三、第三类就是自己觉得把握性特别大的。

①第一步就是全面分析个股;

②第二步选取自己最钟意的股票;

③第三步制定如何买卖的仓位控制;

④第四部制定进退机制;(什么价位买?即亏了怎么办?赚了什么价位卖。)

记录6--10条你最想买入该股的真实理由。

⑥剩下的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那就是等待。

⑦坚持不下去的时候把第⑤步的理由拿出来对照为什么要换股。

a:是不是找到了新的武功秘籍?

b:你能确认武功秘籍不是假的?

c:即使是真的你确定会适合自己?

d:即使适合自己你确定能学得会?

如果你原来的6--10条理由不能让你赚钱

如果在没有学会新的武功秘籍前最好别换股

下一个结果应该和这次结果差不多。

因为在没有学会真正游泳之前

光靠换游泳池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以下是笔者花了两年时候整理从2016年底到现在一直在录制的一个历史视频,跟大家分享一些实战技巧,一些我自己整理出来的课件和一些选股的使用公式,希望给大家在建立自己的交易模型的时候能得到一些启发以下是笔者花了两年时候整理从2016年底到现在一直在录制的一个历史视频,跟大家分享一些实战技巧,一些我自己整理出来的课件和一些选股的使用公式,希望给大家在建立自己的交易模型的时候能得到一些启发

一个要炒好股的人必须要有良好的心态,要有赚而不喜,亏而不忧的正确态度,不管你是赚还是亏都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牢牢记着操作过程的中的得与失,什么是真正良好的心态呢?比如某只股符合你的买点,但在涨多涨少问题上你并不知道,你只能知道大概。当你买了后它向下跌了些,这时很多人会觉得买错了,内心会有种挫败感和失望感。其实你没必要紧张,只是要认真观察它运动的过程就行了。本篇文章笔者给大家分享下适合新手学习的选股原则方法,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选股条件:

1、当日换手率要大于2;

2、MACD的指标线MACD在日、60分、30分周期中都大于0;

3、一周涨幅不能太大;

4、一周换手率不能太小。

1、大底部时的低换手率选股

有些“庄家”会专门选择股票K线图大底部的低换手率时大量买进,为什么呢?

这种情况出现都是经过长时间的下跌之后。这时的股价跌幅很大,庄家出逃,追涨者被套,几乎没有人愿意参与买卖。成交量情况长期低迷,体现在换手率上就是平均的换手率也是长时间的低于标准值。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庄家”卷土重来的好时机。

2、 波段性底部与回挡低点时的低换手率选股

波段性底部与回挡低点时出现较低的换手率一般表明此时处于多头市场,即72,120或250日均线呈多头的上行排列。这时的主力资金积极介入,目的是再次吸纳或清出浮动筹码,提高参与者的平均持股成本等,拓展获利空间。

当行情波段调整的时候,很多炒股选手都会选择用传统的炒股技巧来预测将会出现的行情,但是我们说技术指标有时候是会骗人的。有时候它是庄家刻意制造出的假象,让人分不清东南西北。很多人就因此上当了,等到有所察觉的时候已经悔之晚矣。

这个时候就是换手率发挥作用的时候了。在这种状况下,换手率往往会成为行情分析洞悉庄家行为的主要控制因素:

如果换手率降低到一定的极限,表明多空双方衰竭:要卖的已卖出,不卖的短期也不会抛出。这个时候的庄家会把反转继续原趋势上涨当是主旋律。

此时的换手率低,通常在技术形态上会出现大家熟知的‘散兵坑’或‘芝麻点’,一旦价格企稳带量上涨,即是介入良机。 “大的成交量可以被人为的制造而骗人,但萎缩的成交量,尤其是地量级的低换手则是最真实的”

3. 在主升段拉升前的整理行情的间断性低换手率选股

一般在庄家拉升前,为确保行情按照预计的进行,需要不断地确认上挡的抛压,而大部分筹码能保持良好的安定性(即“锁仓”),是庄家所希望。

从技术上来说,若低换手间断性地出现,是判断锁仓程度的唯一有效手段。显然,这一阶段中,如低换手间断性出现,可以是主升段跟庄的讯号,参与一段快速而又刺激的涨升行情。

4. 股价高位高换手率选股

一般能称得上是高价位高换手率的股票是指股价在相对的高价位,换手率到达10%及以上。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我们来进行区别分析。

⑴ 次高位高换手——次高位,如按庄家平均成本价的2倍(即涨幅度为100%),是庄家最可能出货的目标价计,则当涨幅小于30%—40%的高点,可划定为次高位。

次高位高换手洗盘后,股价通常会回挡,但也有例外。如遇控盘力较强的大庄或已被高控盘的大牛股,次高位高换手洗盘会在当日盘中完成,翌日股价再创新高,继续强趋势性上涨。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果断持有吧。

⑵ 高位高换手:与以上的情况相对应的,‘高位高换手’是指涨幅距庄家成本30%—40%以上时的高换手情形,且换手也不局限于10%以上,6%—8%以上也 是可能的。因为庄家在这时候的操作一般都是非常隐蔽的,他们会尽量的做到不显山不漏水。如果出现高价位高换手率的情况,那只能说明庄家正在出货或者已经在 出货了。这个时候切记不能买入。

5. 高位低换手率选股

如果出现高价位低换手率的情况,一般的行情会表现为股价涨幅较大,形成量价背离,明显不足以维持高企的股价,但股价却并不下跌(或跌幅较小),而保持一种高位横向缩量整理形态。

结尾

如果大家想听我介绍一些其他的炒股技巧,

麻烦点个赞嘛,

人都是功利性的,花时间写这些东西,没人赞同,也就失去了意义了,

多扩大自己的圈子和人脉,见识多了,总归是好的。

1.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交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现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该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第108-113页

 

2.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现为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执笔人:吴晓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5辑)第142-145页

 

3.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使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

 

执笔人:韩玫,《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26辑)第109-113页

 

4.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针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起诉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除非人民法院已因该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直接起诉。

 

执笔人:肖峰,《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第140-144页

 

5. 再审审理时发现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发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事实,再审中进行实体审理后发现了该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6条、157条的规定,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之诉。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四百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

 

(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4辑)第196-202页

 

6.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

 

执笔人:关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23-129页

 

7.人民法院已经提审的案件,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提出不同的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否一并审理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后,被申请人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也提出再审申请且未超过两年(现为六个月)的再审申请期间的,应当一并审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执笔人:姜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5辑)第141-147页

 

8.已生效调解书的案外人在另案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调解书内容提出异议的司法应对

 

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恶意串通为由,对其作为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就调解书的内容在本案中再行审理,可告知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另行就调解书申请再审。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7辑)第136-141页

 

9.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以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执笔人:王友详、钟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9辑)第114-118页

 

10.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予驳回

 

中止审理裁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的程序性处置,是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并非诉讼程序的终结;而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实体权利裁决或者对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裁决的救济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审理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执笔人:王友祥、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0辑)第97-99页

 

11.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第125-128页

 

12.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的案件,再次申请再审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现为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为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执笔人:程新文、关丽、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39-144页

 

13. 人民法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

 

对于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中既有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裁定不服的理由,也有对一审法院实体判决内容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对该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仅审查其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诉裁定不服的理由;对于再审申请人针对一审判决处理不服的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的处理,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另寻救济途径。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0辑)第158-166页

 

1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处理

 

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毓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1辑)第184-190页

 

15.仲裁程序中达成的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对仲裁的监督应当包括对仲裁调解书的监督。人民法院认定执行仲裁调解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执笔人:王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49-153页

 

16.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虽为实体审理程序,但和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存在关联性和共通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等相关条款的内容,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案外人的权利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执笔人:于蒙,《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辑)第158-163页

 

17.请求权基础不同情形下一事不再理的判断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即使当事人起诉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仍应认定该后诉的请求实质上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现为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裁判申请再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执笔人:仲伟珩,《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3辑)第161-167页

 

18.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151-153页

 

19.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现为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现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执笔人:沈丹丹,《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6辑)第158-161页

摘:最高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鹿FaLu、上海审判研究


 

威海荣成市司法局通过“排查整治”“部门联动”“通报考核”三项举措,助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持续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排查整治。要求各镇街以及部门提报本年度单位的发文目录,对照部门发文目录逐条逐项审核,对疑似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审查,甄别是否存在是规范性文件而没有列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现象。对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平台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经核实发现的瞒报、漏报情况,发送《规范性文件监督建议书》,督导整改。

二是建立合同合法性审查和管理联动机制。修订《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明确了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建立了合同合法性审查部门联动机制,就合同签订、审查等事项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动联管。探索与审计部门深化协作配合,同步掌握、及时介入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门在合同的签订、备案、履行等方面存在应审未审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问题。

三是将合同备案审查情况纳入通报和考核。每季度督促区镇街、部门及时将合同目录及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备案,对合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予以通报。组织开展合同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全面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不合法、不规范合同,推动解决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合同管理精细化水平,确保合同管理“主体清晰、程序合法、内容规范、执行有序、监管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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