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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是什么(电影出品人是什么意思)

2023-04-06 13:50分类:BOLL 阅读:

 

区别1:投资多少

区别2:出品人占投资占比大,联合出品只是投资者之一;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资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品人是整个产品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联合出品人,原叫众筹出品人,主要是指参与投资的联合出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也可以理解为独资与合资 的区别

 

 

电影中的制片人和出品人你懂多少

电影的受众可谓是不敢小觑,你可以在播放动画片的影厅中看到40-50的阿姨叔叔们,也可以在鬼片中看到刚会打酱油的熊孩子。以前的电影市场最多的就是学生和22-30岁以内的年轻人,如今很多老夫老妻们都时常光顾影院并且用的一手好网络。近些年无论是演员如徐峥、陈思成等还是编剧如宁浩都喜欢转换角色去当导演,或者是制片人和出品人。每次看电影时片头片尾总会有一大堆的头衔,除了简单易懂的导演、服装师、摄影师、道具组、后期制作组、灯光等之外出品人、制作人、投资人、发行方、联合出品发行之间都有什么关系、之间都是做什么的又是怎么分红的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出品人就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品人就是投资方,我们还会看到联合出品人的名字,联合的意思顾名思义也是作为投资方但根据投资的多少决定位置,明星要是投资了某个电影,同样会在出品人栏目里出现自己的名字,这也是现在比较常见的。制片人实际就是指搭建剧组,负责剧组的日常生活与维持剧组的拍摄活动,以及成片之后的宣传与播放等一系列事务。因此出品人和制片人有区别的。

现在的电影公司基本都是集编剧、导演、制作、发行为一体的,有实力的电影公司能一条龙包揽一部影片,大部分的影片都是由各个公司承接的,有后期制作剪辑的、有主管发行的等等。有时候会好奇是先有了剧本再有了导演和出品人和制作人还是先有了导演再有了电影,还是先有了出品人再有的电影,实际上只要有了好的构思好的剧本,预期会有好的市场反响无论是导演还是出品人、制作人都会被你打动的。

最后一个问题,一个电影票房的成功到底谁赚的最多?这一般都是出品方和发行方的秘密。据查票房中包含了税费、发行等费用。按照常规的分配模式,一部电影的票房,首先要交8%的税费,余下的钱中,57%归院线。传统发行的费用约占票房3%~7%,而保底发行费用会达到10%以上。扣除以上费用,出品方能拿走总票房的30%,减去演员片酬、制作等费用,才是最终获利。基本来看导演和演员赚到的都是固定商谈好的,当然也有导演要求参与分红的另说。这么说来票房的大头都在院线了,至于出品方及联合出品方的分成就要看具体签署的合同了,比如星爷在《美人鱼》里签的那份保底合同里有没有再规定超过的票房的继续分红了。

 

近二十年来,国内票房总规模增长了近70倍。据人民网报道,2019年全国电影总票房642.66亿元,已超越北美成为全球第一大电影市场。整个电影产业规模呈现飞速发展之态。那么电影行业的发展如此迅速的原因在哪?一部电影又是怎样制作而成的?又是怎么赚钱的,你都了解过吗?

 

 

一、 电影的诞生、早期发展及高潮时期

 

电影的诞生

世界:1895年12月28日是世界电影诞生日,卢米诶尔兄弟在巴黎放映了他们拍摄的短片:《工厂大门》、《拆墙》、《婴儿喝汤》和《火车到站》

中国:1905年,中国第一部电影在北京丰泰照相馆诞生,由任庆泰拍摄,谭鑫培主演。

 

早期发展史

1.中国电影第一个产业时期是1922年-1937年。在世界电影诞生的第二年,1986年电影现身于上海开始,中国本土的电影业便从商业放映起步了。

2.这个时期先后建立的东北电影制片厂、北平电影制片厂、上海电影制片厂三大国营企业在历史转折之际,为新中国电影事业走出了第一步。

3.进入21世纪后,对于电影业市场化的确定和认知,中国加入WTO开始进入倒计时,2001年12月18日出台了《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

 

三次电影高潮

1.1933年-1939年中国电影第一次武术动作片出现,称其为“武侠电影”

2.1950年-1970年中国电影第二次武术动作片出现涌现了一批代表这个时期武术动作片的最高水平的演员和导演。如李小龙、洪金宝及以后的成龙、元氏兄弟等;

3.1980年-2000年中国电影的第三次武术动作片出现表现了一种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和思想的熏陶。

 

 

 

二、电影的制作流程及周期

1. 剧本(初定剧本,打磨修改,剧本)

2. 到当地广电总局剧本审核,申请拍摄许可证3.

3. 确定主创团队(导演,副导演,主演演员试镜)

4. 开机(举办开机仪式)

5. 杀青(电影所有场景拍摄结束)

6. 后期制作、剪辑(单个的视频剪辑成一部完整的电影,加入特效场景)

7. 送审(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成片,排档)

8. 宣发,上映(发行公司针对电影开始市场宣传,等待电影上映)

9.院线电影放映并结算分红

10.下架至网络平台播放并结算分红

11. 电视台播放并结算分红



总结为五个阶段:

1.筹划阶段

2.拍摄阶段

3.后期制作阶段

4.上映阶段

5.结算分红阶段

 

自此,一部完整的院线电影从前期策划到中期拍摄、制作、送审,再到后期宣传发行一整套流程链才算真正的完成,当然,根据电影的剧本、资金、拍摄方案等等也直接影响影片的拍摄周期长短。

 

 

三、电影行业发展迅速的几大因素

 

1.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支持影院建设及相关产业

2.县级以上城市把影院建设纳入经济与发展规划

3.影院数量的快速扩张,26%以上增长率

4.电影票价的水平偏低,增长空间大

5.广电总局、文化部的政策推动

6.互联网信息的高效传播

7.二胎政策的开放,人口红利

8.银幕增长空间巨大

9.人均观影人次的增长

10.消费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国家对电影市场的相关政策

近年来国家政策扶持文化电影产业力度空前,党、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累计出七大类共153份文件。其中针对性的有:

1. 国家针对电影行业调整了税收优惠,营业税低到了百分之3左右,房地产的税收5 --8 ,也是为了加大企业的推动和发展,让更多的企业参与进来。

2. 县及以上城市把影院建设纳入经济与发展规划,国家也是时刻关注国体的经济动向,未来5年之内电影行业将成为拉动经济的主要实体板块。

3. 自2016.1.1日起,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加快中国的人口上涨,以弥补人口老龄化现状,电影行业将是未来进行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看电影会成为娱乐主流,电影的市场需求也会稳定上扬。

4. 2017年文化产业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第二章第十七条指出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 电影摄制的资助、投资。这使得电影市场可以更好地使用法律手段加强市场监管,统筹协调电影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以多种措施保障电影市场秩序。

 

 

五、 电影版权转让原因及收益来源

 

版权转让原因

1.宣传模式的创新

通过出让一部分份额,吸引粉丝,达到影片未上映之前即让更多的观众了解该片,从而转化为票房2.铁杆粉丝

一部分认购份额的观众,自主自发的成为影片的代言人、宣传人、铁杆粉丝拉高票房,扩发流量

3.分享经济

人人参与,人人都是出品人、宣传人、消费者、更是受益者,共同提高票房金额,分享票房收益

 

 

 

影片收益来源

1.票房收益权(电影票房总收入-电影院所得-国家电影专项基金-3.3%的税收=出品方票房纯收入)客户按投资比例进行分红

2.网络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权(爱奇艺独家:按有效点击率*A级3.5元 B级 2.0元 C级 2.0元)

3.电视台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权

4.新农村院线所产生的收益权

5.海外版权播放收益权

6.电影中衍生品的授权收入

7.电影参加评奖所获得的奖金收入

8.电影中广告植入的收入

 

 

六、电影投资不是众筹

2009年众筹在国外兴起,2011年众筹开始进入中国,2014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众筹电影案例,经过2015年到2016年,众筹电影此期间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非法经营公司,逃税的情况,卷款跑路,加上电影行业急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电影投资只能和出品公司、联合出品公司合作,从之前的电影众筹变成了电影版权转让。同时正视电影投资成立了国家电影局监管电影进度,对于银行针对对公账户资金流向进行监管,国家广电总局对影响国家政策和违反法律规定类型的电影进行严控。

 

 

中国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近几年多优秀电影突破新高峰,实现了票房、口碑双丰收,增进了人们对电影行业的热情。今年在疫情的影响下,虽对影视行业发展有所影响,但相信在疫情过去,经济持续向好的情况下,电影市场必然迎来一场大爆发,中国电影行业也必将向前迈进一大步!

 

 

【原创】文/汐溟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因创作取得,自其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影视作品作为最复杂的作品类型却有其独特的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创作行为并不会产生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投资行为而取得。

影视作品制作过程中的摄制行为应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摄制单位通常都不被认定为著作权人,因而摄制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著作权。

在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影视作品《朋友一场》署名的联合摄制单位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成都广播电视集团、辽宁广播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青岛电视台、西安电视台、福建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云南电视台等九家单位,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却否定其制片者的身份,而是认为“本案中(前述九家)联合摄制单位不应作为涉案作品的制片者”,①无权享有除署名权外的任何著作权。相同的司法观点也出现在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联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影视作品《仁者无敌》摄制单位为八一电影制片厂、中国教育电视台、辽宁七星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视国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金鼎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亿联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不支持其制片者身份,认为“因摄制单位参与的摄制工作只是完成电视剧制片的部分工作,仅对摄制行为以摄制人身份享有署名权,而对该片的全部成果不享有著作权……故两被告主张以摄制单位确定电视剧《仁者无敌》著作权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②虽然以摄制单位只完成影视作品制片的部分工作为理由得出其不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的结论值得商榷,但不妨碍其法律定性的准确性。

由此上述二判例可知,与其他类型的作品不同,影视作品并不是严格的遵循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摄制单位通常仅仅享有基于摄制人身份的署名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著作权。

与此形成相反对比的是,未直接参与影视作品的创作,或者仅仅参与影视作品的部分创作的出品单位通常被法院认定为制片者、著作权人。在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浩影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涉案影视作品《朋友一场》的出品单位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和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排除了摄制单位的制片者、著作权人身份后认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播放涉案作品正版DVD,共同出品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确认涉案作品的制片者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③在影视作品上署名为出品单位的主体为制片者,进而依法享有著作权。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联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持相同的观点:电视剧《仁者无敌》DVD光盘版片尾署名的出品人为八一电影制片厂、北京华视国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亿联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属四家单位联合出品的合作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以在作品上署名的四个出品单位为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④由此可知,出品单位为影视作品的制片者、著作权人,而联合出品单位为著作权共有人。

依据我国影视行业的惯例,出品单位通常是投资人,其对影视作品创作的主要价值是为影视作品提供资金支持,虽然偶尔也会参与摄制及创作,但就对影视作品最终完成所需要的智力劳动而言,其劳动投入与摄制单位相比还是有较大的差距。但为何著作权会归属于仅仅是提供资金的出品单位而非实际创作的摄制单位?在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联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解释: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该规定表明:影视作品的制片是一个过程,由创作、拍摄、制作、合成而构成,集合了多个主体的多项劳动。制片者是最终完成电视剧创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故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⑤由该判决可知,出品人不但是投资者,由于其通常对影视作品享有最终“定剪权”,且要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出品人作为制片者享有整体著作权。

这种裁判理由成立但并不全面。笔者认为,对影视作品的归属具有决定意义的是联合出品协议及其约定。“我国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对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进行约定。主要原因是应允许制片者基于投资取得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⑥就笔者所见,影视作品的制作流程通常如此:首先由一两家影视公司发现一部好的剧本,认可其市场价值,对其作项目策划,并决定对其投资,通俗的说法是“码盘子”,这样的单位为项目发起者、领投人;之后,若自有资金不足,无法实现制作预算,领投的单位开始对外融资,寻求合作单位,新进入的投资者成为联合出品人、跟投者;若预算的资金实现、到位,则寻找摄制单位,摄制单位为接受委托的承制者;最后,承制单位开始着手摄制工作。其间每个环节都会有合作协议,领投者之间有联合出品协议,领投者与跟投者之间也有联合出品协议,领投者与摄制者之间也承制协议。通常情况下,领投者与跟投者都是出品公司,都对所投作品约定共同享有著作权,所投影视作品为其合作作品。特殊情况下,若项目足够优质,则约定只有领投者享有著作财产权,后进入的跟投资者于协议中约定放弃著作财产权。而在与摄制者的承制合同中,摄制者一般都无权主张著作财产权。而无论是领投者还是跟投者、摄制者,都会拥有与之身份相应署名权。由该流程可知,贯穿于影视作品制作始终的是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投资、摄制的权责,也约定了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最终及实际归属由协议所决定。协议尤其是出品人之间的协议是判定著作权归属的最重要依据。

在北京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中,三方出品人曾签订《合约书》,并约定:三方同意共同投资拍摄由香港版电视剧《上海滩》改编的电视连续剧《新上海滩》,由北京某艺术公司投资50%,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广东欣欣向荣广告有限公司各投资25%。三方中任何一方提议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该剧,书面通知另两方备案,署名只能列入联合摄制单位,并只能由提议方在自己所认缴投资比例中分拆。该剧完成后,三方共同享有《新上海滩》的全部版权,所有收益由三方按投资比例分配。该联合出品协议实际上约定了由原始发起的三方领投出品人共同享有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排除了新进投资者、出品人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但最终署名的出品单位却和《合约书》不一致,署名的出品人和协议约定的出品人相冲突,对此情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片中署名看,涉案电视剧由北京某艺术公司、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潇湘电影集团、广东星河传媒有限公司四家单位联合出品,……但根据北京某艺术公司提供的北京某艺术公司与上海东上海国际文化影视有限公司、广东欣欣向荣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上述三家公司投资拍摄涉案电视剧并共同享有著作权,如果提议其他机构投资的,只能在提议方认缴投资比例中分拆,署名只能列入联合摄制单位。说明除《合约书》中的三方签约单位外,其他投资方并不享有涉案电视剧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⑦由此可知,发生署名的出品人与协议约定的出品人相冲突的情形,法院更倾向于以协议为准。换言之,协议对著作权的约定拥有最高的效力。

而协议是投资权责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实质是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基于投资关系和投资比例来分割著作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具有推定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价值,但协议却能够否定署名,这表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非因创作而取得,而是基于投资行为以协议约定的形式而取得。

(汐溟,电影版权律师)

①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56号

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356号

④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48号

⑥何怀文著:《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30页。

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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