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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协议(溢价增资会计处理)

2023-05-30 20:20分类:创业板 阅读:

【公告简述】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19-017

股东名称、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2)甲2出资金额:人民币【 】万元;持股比例:【 】%。

观点2:另一派观点认为税法应具有基本的刚性,充分体现“依法征税”原则,既然文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转股本”,自然就不能随意进行扩大化解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法》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5日

投资者应当向本案中的A集团学习,在签订增资扩协议时,为防止目标公司原股东违约,在协议中为自己设置解除条件;在原股东违约且满足解除条件的情形下,要求解除合同,以防继续履行投资的义务。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在协议中特别约定协议解除后,因投资款(注册资金+资本公积金金)不能退还,原股东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例如“若因原股东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股东个人向投资人赔偿与投资款等额的资金,并按照年息10%计算利息”。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有年

(1)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 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 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 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即所谓“转股”)

(1)【 】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于【 】年【 】月【 】日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公司住所地【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甲方为公司老股东,其中甲1持有公司【 】%的股份,甲2持有公司【 】%的股份;

上述拟股权转让事宜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丙方,丙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由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都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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