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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开户流程以及手机炒股开户流程

2024-04-28 10:23分类:股票市场 阅读:

港交所是中国特别行政区的独立证券交易所,而港股近两年在环球金融市场上的表现也着实亮眼。根据港交所2019年上半年的报告可以了解到:2019年上半年共有84家企业赴港IPO,数量问鼎全球。很多投资者了解到港股市场的全球优势后,纷纷表示想投资港股。那么如何投资港股,投资港股又需要哪些条件呢?港股的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又是怎样的呢?艾德证券期货研究部在此为各位投资者普及一下港股市场的相关知识,助力让更多投资者了解港股市场,交易港股。

2019年港股开户须知

目前中国大陆的投资者开通港股账户相对比较方便,除了国内各大券商均可为投资者提供代开港股账户的服务之外,更有不少互联网券商可为投资者提供在线便捷开户,仅需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等所需证明即可。当前艾德一站通H5便捷开户,可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注册开户服务,投资者成功注册并登录艾德一站通H5后,仅需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页面提示完成操作并认证成功,即可轻松拥有港股账户。

港股交易时间

港股在周一到周五进行交易,周六、周日和公众假日休市,具体如下:

盘前交易时间:9:00~9:30;

上午交易时间:09:30~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

下午交易时间:13:00~16:00;

注意: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实施收市竞价交易时段;证券市场正常交易日的收市时间延长10分钟至16:10。与此同时,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的收市时间亦由16:15延长至16:30(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除外)。

而半日市(例如12月24日、12月31日或农历正月初一前一天),证券市场的交易时间则由12:30延长至12:40,而股票指数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的收市时间亦由12:30延长至13:00(每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除外)。

港股交易基本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艾德证券期货研究部提醒: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最后艾德证券期货研究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港股市场和A股市场,是两种制度完全不同的市场,A股投资者在转投港股市场的时候,相关的涨跌和交易规则,一定要多了解,以免因为对规则的不了解,造成大的投资损失。

近期,预计赴港IPO的独角兽公司较多,各位投资者若想参与港股打新,切记要提前准备好港股账户。另外,投资者在选择港股券商时,请擦亮眼睛,确认券商的相关资质与合法性。艾德证券期货是一家专业的港美股及期货券商,目前已依法获得由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1/2/3/4/5/9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可开展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投资者可放心选择。若投资者在港股投资中有任何疑问,欢迎关注艾德证券期货微信咨询了解更多。祝各位投资顺利!

作者:艾德证券期货研究部免责声明:通过本文发布给阁下的资料包含的所有观点、新闻、分析、报价或其它信息仅为一般市场评论,并非构成投资建议,也并非劝诱或推荐阁下买入或卖出任何金融产品。此外,本文内容是在没有考虑任何特定人士的具体投资目标或财务状况(包括存款规模,杠杆,风险接受程度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情况下编制的。任何参考历史价格行情走势仅为提供资讯之用且基于发布者自己的分析。艾德证券期货及发布者不承诺和保证该行情走势可能会在未来发生,因为过去的表现不一定会说明未来的结果。发布者相信本内容所包括的资讯的可靠性,但发布者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阁下清楚发布者制作本资讯的目的并非影响您的投资决定,因此,对于阁下因信赖此类资讯或进行任何交易所造成的任何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会有的盈利出现损失,艾德证券期货及发布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 中国金融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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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罚单显示其实际控制四个账户进行交易,交易金额上亿元,期间还联系配资公司进行场外股票配资。

4月24日,江西证监局披露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海通证券(港股06837)营业部员工的张某,因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合计被罚没207万元。

使用他人账户配资炒股

两个月内交易金额破亿

江西证监局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张某于2009年5月取得政权从业资格。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张某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本文统称“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2016年1月12日,张某与段某雷、深圳市中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投资”)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同年4月,张某与段某、中涛投资签订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约定,张某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中涛投资方面提供500万元资金及“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给张某用于股票交易,并确保上述证券账户起始资金为600万元,股票交易的投资风险由张某承担,投资收益归张某所有。

实际上,当年1月6日、3月3日,“刘某1”“全某伟”账户已分别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两个账户的证券经纪人关系均隶属于张某名下。

江西证监局查明,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1月8日至不早于2016年2月26日期间控制“刘某1”证券账户,自不晚于2016年3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5日期间控制“全某伟”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5934.54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6215.93万元,两个账户盈利合计271.76万元。

而实际上,在上述交易操作中,张某本人实际也只拿出了20万元。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月5日,张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100万元及账户管理费10万元转到了中涛投资段某雷银行账户。上述110万元资金中,20万元来自张某银行账户,其余90万元(含10万元账户管理费)来自陈某1和赵某岭(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两人银行账户。张某与陈某1约定按照二八比例出资配资进行股票交易和分配收益。

按照张某保证金出资比例20%计算,账户271.76万元盈利中的54.35万元归属于张某。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与张某约定的账户盈利后续分别转入陈某2、王某龙、赵某岭及李某艳等与陈某1相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针对张某接受陈某1委托配资炒股事项,陈某1未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

交易盈利资金再次进场炒股

这次又是借用他人账户操作

与此同时,张某还控制着自然人“李某”和“刘某2”两个账户炒股。

先看“李某”的账户。经查明,李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2015年11月30日,“李某”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2016年4月11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向李某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5笔资金共计19.01万元。上述资金来源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转出的交易盈利资金,资金存入后同日即转入“李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4月13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3日期间控制“李某”证券账户。上述期间“李某”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36.17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37.59万元,账户盈利1.36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李某”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当天账户的股票交易在交易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

此外,还有“刘某2”账户。2014年7月23日,“刘某2”账户开立于海通证券中山西路营业部,账户证券经纪人关系隶属于张某名下。

张某自不晚于2016年2月4日至不早于2016年5月9日期间控制“刘某2”证券账户。上述期间“刘某2”证券账户累计买入股票金额86.68万元,累计卖出股票金额90.29万元,账户盈利3.48万元。账户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等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高度趋同,且期间内“刘某2”账户银证转账操作与其后最近一笔股票交易在交易时点上高度接近、在终端信息上高度吻合。截至2016年7月11日,“刘某2”证券账户转出本金及收益绝大部分用于与张某相关的消费支出。

是否能够控制账户成申辩焦点

手机号使用的表述前后矛盾

江西证监局认为,张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江西证监局此前查明,“刘某1”“全某伟”两个证券账户交易主要通过180****5183手机号操作,上述手机号以张某母亲刘某2身份注册。交易期间内,“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97.77%、84.03%。此外,“李某”和“刘某2”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上述手机号交易笔数占比分别达到83.33%和74.24%。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提出申辩称,虽然张某能够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使用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操作上述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同理。张某还申辩称,朋友汪某是配资的实际主体和上述手机号使用者,并操作“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期间赴韩国,张某的母亲刘某2为该手机的使用者。

此外,张某还称其仅是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账户出资人民币20万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使用和操作上述账户,而基于出资享有收益不违法;四个账户的交易均是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认可的合法交易软件下单,在场内公开完成交易,无证据表明张某实施过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和场外交易的违法行为;以及罚款金额过重。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一、认定本案违法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控制相关证券账户。“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四个证券账户均在同一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经纪人均为张某;配资协议约定“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账户提供给张某使用,“李某”“刘某2”,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张某存在朋友或亲属关系;上述四个账户在涉案期间交易股票品种、时点、终端信息高度趋同,账户的资金来源或去向均指向张某。从人员关系、账户关联、资金关联、行为一致性等方面足以认定张某对4个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权益,实际控制4个账户。张某辩称其仅是简单出资行为,属于对其违法行为的片面理解。

二、据调查,汪某对“刘某1”“全某伟”两个配资证券账户收益流向的表述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且汪某自认“汪某”个人证券账户由其本人操作,比对同期“汪某”证券账户与“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两组账户在交易股票品种及交易终端上完全不一致。无证据表明汪某从本案中获取相关经济利益。张某有关上述手机号实际使用人的表述在调查期间和听证会上前后并不一致,且如按听证会所述,上述手机在境内期间由汪某使用,在韩国境外期间手机则交由其母亲刘某2使用,不符合常理。

三、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不仅规制在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部及其他营业场所以外的交易委托,还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接受客户证券买卖委托。张某自认与陈某1合作配资炒股,并于事后将陈某1提供的保证金及其盈利款转给陈某1相关联人员,综合本案获取的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张某私下接受陈某1证券买卖委托行为。

四、张某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江西证监局多次要求张某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某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江西证监局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已充分考虑本案的各种相关情况,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综上,江西证监局对当事人以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万元,并处以118.38万元罚款;对张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某违法所得59.19元,罚款148.38万元。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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