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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A是什么意思(分家析产协议书范本)

2023-05-18 09:18分类:股票术语 阅读:

上周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回调,股票型基金平均出现9.35%的净值回撤,但分级A却逆市飘红。数据显示,全市场分级A在上周平均实现1.88%的正收益。金融工程分析人士认为,震荡及下跌行情中,分级A的投资价值凸显。投资分级A可获得哪些收益?市场上有多少只分级A可供交易?作为普通投资者,如何选定能赚钱的分级A品种呢?

什么是分级A?

所谓分级A,即分级基金的保守份额。由于将资金借给杠杆份额,分级A可以获得固定的约定收益,一般为“一年期或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部分固定收益产品偏好的机构持有大额分级A份额,即是因为看中其作为类固定收益品种能提供的绝对收益。

目前全市场共有113只分级A品种,其中108只约定年收益率在5%以上,49只约定年收益率在6%以上。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的约定收益率为7.5%,是目前全市场最高的品种。建信央视财经50A的约定收益率为7.25%,易方达中小板指数A、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A的约定收益率为7%,也相对较高。对于偏好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者而言,持有分级A即可获得稳稳的收益。

但分级A同样具备股票的交易属性,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分级A。作为分级基金的保守份额,分级A的交易价格很大程度上受到对应分级B,以及母基金整体折溢价率的影响。

当对应分级B连续上涨时,母基金整体出现溢价,套利资金场内申购母基金后,拆分并卖出分级AB份额,受此卖盘影响,分级A的交易价格会出现下跌。相反,当基金整体折价时,套利资金场内买入AB份额,合并后赎回母基金,受卖盘影响,分级A的交易价格会出现上涨。另外,当市场出现暴跌时,资金出于避险的需要,会部分涌入隐含收益率较高的分级A,推高其交易价格。

哪些分级A在下跌中可能赚钱?

上周A股暴跌,但分级A实现了正收益,与之前套利盘打压后的价值回归,以及B份额暴跌资金避险有关。国泰君安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刘富兵认为,市场震荡行情中,A类投资价值凸显。一方面,A份额为超跌的B份额提供了合并退出渠道,另一方面,受B份额和溢价套利盘打压的A份额有价值回归的需求。

记者从三个步骤着手,为投资者选取了在市场下跌时可能实现较好收益的分级A品种。步骤一,选择整体折价或溢价率较低的分级基金,谨防被套利资金打压,剔除整体溢价率在3%以上的品种;步骤二,选择约定收益率较高(5.75%以上)的分级A品种,市场下跌时,避险资金往往偏好隐含收益率较高的产品;步骤三,选择成交额相对较大的分级A品种,剔除6月以来日均成交额在5亿元以下的品种,谨防退出时出现流动性风险。

按照这三个步骤记者筛选出13只分级A品种,包括前海开源中航军工A、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国泰国证医药卫生A、信诚中证800金融A、国泰国证房地产A、银华稳进、信诚沪深300A、信诚中证500A、鹏华中证国防A、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A、国泰国证食品饮料A,以及汇添富恒生指数A、银华恒生H股A。

分级A有何超额收益?

分级A还隐含着一部分期权收益。当对应的B份额连续下跌时,有可能触发下折的阀值。分级基金一旦出现下折,按照条款约定,分级B的净值将有下折阀值(一般为0.25元)调整到1元,份额则对应折算为原本的四分之一。同时,分级A的份额调整到与分级B的份额对等,为原本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折算为母基金份额,划转到持有人账户。这部分母基金份额则为额外红利,投资者可以选择拆分,单独卖出A份额或B份额,也可以选择整体赎回母基金,获得现金,落袋为安。

目前市场杀跌,分级B的价格快速下跌,不少分级B的净值逐渐接近下折阀值。若市场持续下跌,这部分分级B就有可能触发下折,分级A就能迎来下折后的母基金份额红利。记者选取了部分已经接近下折阀值的分级B,建议投资者可以适当关注其对应的分级A品种。

刚接触基金不久的小伙伴在选基金的第一步就遇到了难题:这个基金名字看着是一样了,但是为什么后面有的跟着字母A,有的跟着字母C呢?这两个有什么区别?

今天小广就带大家来聊聊基金名称后面跟着ABC字母的那些事儿。

 

 

股票型、混合型和债券型基金

不管后面带的是ABC,赎回费、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都是一样的,不同的就在于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

A/B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但是会收取申购费。

不同的在于A类是在你一买入的时候就收取了,申购金额越多,费率越低;

B类是在赎回的时候收取,而且持有时间越长,要给的申购费也越低

而C类份额是不收取申购费,但是按天数来计提销售服务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般C类份额持有时间30天以上就会免赎回费,而如果是股票型基金的A类份额,可能要持有2年以上才会免赎回费。

因此,大家就比较容易明白了, 如果一开始就抱着长期投资(一年以上)的想法,B类份额的费用会低一些;

如果投资期限不确定的,但是申购金额又很大(上百万起那种),那A类份额是合适的;

如果是短期的投资,C类份额就更合适啦!

货币基金

如果是货币基金,后面的字母所代表的意思会有所不同。

A类份额的基金,一般是1元起购(不同平台最低申购额不同),所有的普通投资者都能买得起;

B类份额就不同了,一般是500万起购,适合大额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门槛不同,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也不同,通常情况下,B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要比A类份额的低。

分级基金

分级基金后面跟着的A/B,情况跟前面两种的又完全不一样。

分级A代表的是稳健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低

分级B则是激进份额,通过杠杆的效应,在股市投资中获利

不过分级基金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对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要求高,所以刚入场的小白投资者可以不用过多关注。

除了常见的ABC,我们偶尔还会看到后面有带上D/E/H字母的,所代表的含义分别是:

D类: D类基金一般指新增的基金份额或者是在指定平台销售的基金。

E类: 表示该类份额基金只在特殊渠道销售,一般指互联网平台销售。

H类: 指仅在香港地区发售,并以人民币计价且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的份额。

可能看完第一遍,你会觉得好复杂,还是乱乱的。

对大多数普通投资者,只需要记住2个点就可以了:

虽然后面带的字母不一样,但实际上是同一只基金,基金经理的管理操作是完全一样的(分级B基金除外)

长期投资看A类、短期投资看C类。

 

 

【案情简介】

原告王保国、王保军与被告王保华是兄弟关系。原、被告的父亲、母亲,分别在2014年12月5日和2009年1月17日去世。1995年1月25日,其父亲向国土管理所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原、被告与父母共同出资在该地块上建起二层房屋,房屋底层为商铺,二层为住宅。

1996年10月18日,原、被告在父母的主持下进行分家、析产,并签订“分家情况分单”。“分家情况分单”载明了经父母及三个儿子充分协商后对房屋、土地、店宇、家具等共同财产在原、被告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方案,其中第(五)条约定:“本案讼争房屋分配问题:

(1)王保华其本人意见坚决不要涉案房屋、段上鱼塘、果树、一切债务;对父、母在世时我也不负担生活费、医药费、百年归寿费。

(2)王保华本人意见:涉案房屋补偿其6000元,鱼塘补偿其6500元,合计7500元。

(3)王保华退出后,涉案房屋债务由继承人(王保国、王保军)承担,由两人进行协商分担。但父、母亲还在世时继承人无权使用底层商铺,所有权由父、母管业,父母不在世后,由两人协商解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后,被告按协议取得了补偿款。原告王保军出资加建了第三层房屋。

2014年7月,其父亲又写下意见书,其主要内容为其夫妻生下三子三女,在分家时已有分单规定分担父亲生活、医药、百年丧葬费、平时母亲生病医药费等事项,但各有不同执行,因此宣布各兄弟手持分家分单取消无效;涉案房屋应保留,任何兄弟不得争用及变卖,只可出租。

2014年12月5日其父亲去世,两原告对房屋进行管理、使用。被告认为房屋是父亲的,以前原告托父亲向其借了钱,也写有借条,父亲死后原告不认账,所以把店铺上锁,原、被告因此产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使用权人为两原告。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及其父、母签订的“分家情况分单”,是当事人就家庭共有财产在经过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自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其分家析产的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分家析产协议已执行多年,应予以维护。

原、被告的父亲在分家析产协议执行多年后,又单方写下具有遗嘱性质的意见书,否定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该意见书无效。两原告请求按分家析产协议确认涉案房屋享有使用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分家析产协议是在其父亲强迫下签订的,无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京创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分家情况分单”的性质和效力。

(一)“分家情况分单”的性质

分家析产协议是为了分开生活,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家庭共有资产分配、债务承担、老人赡养等。分家析产协议生效后,处分财产的行为完成,当事人不能反悔,不能撤销和变更,除非当事人协商一致。

在现实生活中,分家析产协议常常和遗嘱、赠与相混淆。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的财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遗嘱和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分家析产协议需要家庭共有财产人协商一致后形成。

遗嘱和赠与的处分客体是遗嘱人和赠与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而分家协议处理的既有个人财产也有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遗嘱在形式上有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多种形式,赠与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分家析产协议主要是书面形式。遗嘱在法律适用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或者遗嘱继承的顺序和形式进行继承,赠与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家析产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通常根据共有人数、需求等进行分家析产。

本案中,“分家情况分单”是原、被告及其父母针对家庭共有财产经过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

(二)“分家情况分单”的效力

对于本案的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虽主张该分家析产协议是在其父亲的强迫下签订的,但被告无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分家析产协议在财产共有的家庭成员签订之后即已生效,涉及财产已由家庭共有财产分配为个人所有,这也是分家析产协议在效力与遗嘱、赠与相区别的独特的地方。遗嘱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但遗嘱人在生前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并内容有相抵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关于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未经公证的赠与、或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无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的“分家情况分单”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已经过家庭成员自愿签名后生效,涉及的家庭共有财产已分配为个人所有,除非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撤销。其父在分家协议执行多年之后另立一份具有遗嘱性质的自书,该自书涉及处分的是已归他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该自书无效,不影响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最近,接触到一起分家析产纠纷。其实,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可以说分家析产自古就是一个家庭的大事。所谓的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生活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就是分家析产纠纷。对于,分家析产纠纷在实务中如何操作,值得我们探究。

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

二是一定的家庭结构。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除外);一般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

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个人财产,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甚大。律师办理分家析产纠纷,一般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如何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

二、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属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三、应当严格区别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及遗产继承。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是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等同于法律上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本文所指的分家析产。

二是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调整。

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所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民法典》的继承编等相关法律调整。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有其特定的规则。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五、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六、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七、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八、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分家析产协议、分关等

九、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九十六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一百零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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