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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务员炒股的规定以及公务员炒股挣钱合法吗

2023-12-15 06:44分类:投资策略 阅读:

小编发现身边的同事越来越多人参与到炒股的行列,其实不难理解,现在大城市房价压力大,平时的开销也大。而炒股满足了上班族实现快速财富增长的需求,且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打理。但是小编要提醒各位的是,炒股风险也大,大家一定要量力而为。

那么说到这,小编就很好奇。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各方面的要求必然都很严苛,那么公务员可以炒股吗?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我们可以看下中纪委在19年6月发布的一则通知,文中明确给出答案:“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公务员可以炒股。

所以平时热爱炒股的公职人员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炒股,不过也要量力而为。

不过毕竟工作特殊,有些行为还是需要格外注意,千万不要踩“红线”。那我们来看一下,哪些行为会“惹祸上身”呢?

七大“红线”: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

小编认为啊,追求财富是每个人的自由,不过在追求财富的路上,我们都要量力而为,切不可作出“违规”行为。现在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已经可以说是相当可观了,在北上广等一下大城市的收入更是在平均水平之上。所以,如果觉得当地的公职人员收入低,可以考虑去大城市报考公务员。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务员炒股的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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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可以炒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给了明确答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6月24日发文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除特定四类人群,党员干部均可炒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表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严禁七类行为,多位副省长落马和违规炒股有关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

一是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深圳市发改委能源与循环经济处原处长李镭“不收现金收股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公司成功申报政府扶持资金和政府投资项目,事后从有关公司处低价购买原始股或者直接收受干股,并精心设计由行贿人或者家属朋友代持,最终获利数百万元。李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其列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处分。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比如四川省原副省长李成云、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另外还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瑄,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祖萼,河北省唐山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刘建立,山东省泰安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肖振宇等等。

三是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比如,绍兴市中医院原院长张居适,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在国外投资入股等。张居适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总结出来的。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五是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有的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比如,“红通人员”、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原出纳孙新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人民币2200余万元转入其控制的个人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其中人民币1802.72万元未归还。孙新于2008年3月外逃,2015年6月被缉捕并押解回国,后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六是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比如,2019年1月,河北省保定市纪委监委通报,该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城区水系管理办公室主任冯某某违反组织纪律,在2017、2018年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基金、股票和投资型保险等情况。冯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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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七一客户端/券商中国

(编辑:王耀东,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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