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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代理软件哪个好或者炒股软件代理公司

2024-01-16 10:25分类:新股投资 阅读:

这个网络直播间搭建完成后,每天都安排“金融大咖”上课,还定时分享“牛股”。直播中,“金融大咖”千方百计鼓动直播间里的股民下载“某颀资本”App。该App名称与上海一家具有合法私募基金管理牌照的投资管理公司的理财客户端同名,极具迷惑性。

不到三个月,直播间获利近百万元。而直播间直通“致富路”的背后,只是一场骗局。被害人遍及北京、山东、云南等7个省份。

今年3月,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付某、李某等人提起公诉。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处付某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

令人怦然心动的“致富路”

2020年,家住云南昆明的资深股民戴某在与朋友闲谈中获悉一个炒股交流群,该群能提供专业指导。在收到“理财经理”王某的微信好友邀请后,戴某欣然入群学习。王某经常和戴某分享炒股心得,并且向其推荐了“金玉满堂”直播间的链接,称每天都有金融大咖上课。戴某进入直播间听过几次,觉得专家讲得很好。群内时不时有股民“打新股”赚钱的消息,还有股民听从老师建议购买股票大涨的截图,大家一起赚钱的愉快氛围让戴某怦然心动。

2021年7月,王某又带来一个好消息,某证券公司为回馈股民,将推出一批“打新股”名额,并有抽奖活动,但是需要下载“某颀资本”App进行操作。在王某的帮助下,戴某下载了该App,并多次充值,累计达50万元,准备大干一场。

然而,戴某根据老师指导购买股票后却一直亏损,十几天后该App无法登录,王某及授课老师也彻底失联。戴某如梦初醒,立即报警。

前期铺垫只为“请君入瓮”

失联的授课老师、“理财经理”王某,实际都是付某的“得力干将”。早年,付某做过炒股App诈骗业务员,感觉这个行业来钱快,于是决定自己创业。他通过聊天软件找到李某,委托其开发一款炒股诈骗App,并出资让刘某(另案处理)搭建一个名为“金玉满堂”的网络直播间,招募多人担任讲师,在直播间内以讲授炒股知识为幌子,骗取股民信任,鼓动他们下载其委托李某开发的“某颀资本”App。

该App表面看和正常的炒股软件相似,但收款账户是个人账户。被害人一旦将资金充值进App,无论是否购买股票,资金其实已不被自己控制,App内显示的余额只是一个虚假的数字。

为迅速牟利,付某将挖掘诈骗对象的任务外包给郑某等人代理,由代理招募业务员,租办公场地,购买手机、微信号、QQ号供业务员使用。郑某等代理根据付某指示,安排业务员以“理财经理”“老师助理”等名义出现,通过微信添加、电话邀约等方式与股民取得联系,并按照付某提供的话术,拉拢股民进入“金玉满堂”直播间听课。

直播间里,业务员各显神通,分别扮演“金融大咖”“老师助理”“成功大赚的学员”等,相互配合演戏,共同骗取股民的信任。直到“某颀资本”App的制作者在其他案件中被查获,该案案发。经查,在不到三个月中,该团伙诈骗金额近百万元。

精准打击犯罪同时追赃挽损

2021年10月,犯罪团伙成员均被抓捕归案。2022年8月,该案被移送润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润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对该案犯罪手法进行了审查,发现该犯罪团伙存在大区、代理、代理投资人、业务员四个层级,及组织者、讲师、直播间搭建者、App制作者等人员分工。办案检察官通过重点审查各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信息,明确各层级参与者身份、作用、获利情况,准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并对其中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经审查,该院认为该案是一起金融投资型网络诈骗案,付某、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该团伙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润州区检察院积极做好追赃挽损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付某等人退赔75万元,被害人损失大部分得以挽回。

作者:管莹 焦惟奇 李春和

来源: 检察日报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释义】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最基础的关系就是证券公司与投资之间的关 系,这是证券交易的核心,也是证券交易制度意欲规范的主要社会关 系。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业务之一就是证券经纪业 务,即接受客户委托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并收取佣金。当证券 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时,对于它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 有四种不同观点,即居间说、代理说、行纪说与经纪说。

1. 居间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 居间是指一方当事人(居间人)为他方(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 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他方(委托人)付给报酬。居间人仅 是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其既不是委托人订立合 同的代理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从证 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来看,证券公司不仅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而且还要 通过其本身与交易对方订立证券买卖合同来实现投资者的目的,为投 资者提供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证券服务。因此,证券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显然不是居间关系。

2. 代理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即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为投资进行证券买卖, 证券买卖后果由投资者直接承担。我国政策、法律规定中在用词上采 用“代理”的表述,如《证券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了 “证券公司 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 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 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中 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也采用“代理 证券买卖”这一说法。此外,各证券公司章程及其与客户订立的委托 协议也毫无例外地认为,其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代理业务”。 基于这样的用词,多数观点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代理关系。

3. 行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行纪关 系。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委托人支 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关系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 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如委托行纪人购买货物或出售货物;二是行纪人 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行纪人接受委托以后,以自己的名 义向第三人购买货物或向第三人岀售货物。行纪合同的特点在于它是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关系组成起来的,两个合同相互结合才构成 了完整的行纪关系,单纯看任何一个合同都不是行纪。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委托关系符合有关行纪关系的基本要素,即证券公司作为行纪 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证券买卖等业务, 收取佣金,由其直接承担法律后果,并间接归于委托人。依据这一原 理,证券公司享有投资者选择权、佣金请求权、管理投资者账户的权 利、请求投资者接受依法进行的证券交易后果的权利、投资者违约时 对委托合同的解除权、申诉权与诉讼权等。同时,证券公司承担公开 的义务、遵守证券交易基本规则的义务、记录保存义务、缴纳交易风 险准备金的义务、账户分立的义务、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等。 投资者则享有对证券账户上的证券和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的所有权和请 求权、对下单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关信息得知权、申诉权与诉 讼权;同时,承担支付佣金的义务、证券公司因执行其指令而引起的 后果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遵守交易规则的义务等。

4.经纪说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是单纯的代理关系,也 不是单纯的行纪关系,而是具有特殊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该说认为, 无论代理还是行纪制度,其核心在于代理人或行纪人拥有某种授权并 借此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而《证券法》调整证券经纪关系的着眼点仅 在于识别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不涉及第三人的 地位及证券买卖行为及其后果的承担问题。换言之,代理或行纪制度 是调整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对外关系的法律制度,而不直接调整被代理 人与代理人、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法律关系并非简单的代理或行纪关系,而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 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认为,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以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并以投资者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的协议。因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属 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关于代 理的规定及《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参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 数量较多,证券公司往往存在违法违规操作情况,此类案件大多数涉 及欺诈客户,但查证难度较大,投资者面临举证难题。因此,为规范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对证券交易代理行为 进行规制十分必要。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受理、审理证券交易代理合同 纠纷案件,厘清法律关系,《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证券交易代理 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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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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