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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靠谱吗(互联网保险新规)

2023-04-06 00:33分类:炒股入门 阅读: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中消协指出,“新冠”保险套路繁多。疫情发生后,国内不少保险公司推出“新冠”隔离和感染相关保险,并在网络平台上售卖,成为网络保险领域的“网红”产品。不少消费者反映,随着感染人数的激增,在理赔时遭遇各种“高门槛”。

如今,成为投诉重灾区的“新冠”保险,已纷纷下架。未来在传染病保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上,保险公司该有哪些思考?

“花式拒赔”遭投诉

至今尚无公司公布“新冠”保险理赔数据

中消协明确指出,“新冠”保险套路繁多。一是宣传容易赔付难。一些保险公司为吸引消费者投保,宣称核酸阳性即可赔付,消费者实际感染后又设置苛刻条件,如要求提供CT检测报告和医生确诊通知书等才能理赔。二是为拒赔玩“文字游戏”。部分保险公司以消费者确诊的是“新冠病毒感染”而非“新冠肺炎”为由不予赔付。三是逃避赔付责任。有些保险公司通过下架相关保险产品、保险理赔员失联、客服电话不通等方式故意逃避赔付责任。

自“新冠”保险面世以来,因为理赔难的问题招致众多消费者投诉。

1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收到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3334件,占财产险投诉总量27.32%。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投诉量居前5位则为众安保险、众惠相互保险、人保财险、泰康在线及华泰财险。

《通报》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众安保险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的纠纷投诉量达1427件,占众安在线财险投诉总量的71.35%。

中新经纬联系众安保险了解“新冠”保险理赔投诉的处理情况,以及目前相关险种的整体理赔数据。

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经纬表示,近期伴随新冠疫情的发展,众安保险积极响应用户需求践行险企的社会责任,在含新冠肺炎相关保障责任产品上,对于用户提交的理赔资料,均按照理赔协议条款规定的确诊标准从快从优审核处理,对符合要求的用户第一时间履约赔付。针对近期大量新冠肺炎理赔需求,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客户可通过线上快捷地提交理赔申请。众安保险对进线咨询客户全力做好服务解释与答疑,并积极协助用户完善保险理赔材料、掌握理赔各项流程,提升理赔效率,持续为客户提供温暖、便捷的品质服务。

中新经纬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华泰财险等公司官方客服处了解到,目前该两家公司“新冠”保险相关产品均已经下架。随后,中新经纬在多个互联网保险平台搜索“新冠”保险发现,此前的新冠隔离险、新冠确诊险多数已下架,仅剩部分附带新冠责任的意外险在售。

整体看来,目前,尚未有险企理赔报告中,公布“新冠”保险理赔数据。

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公布“新冠”保险理赔数据?资深精算师徐昱琛告诉中新经纬,首先,单一险种的理赔数据和销售数据不属于保险公司强制公布的披露范围;其次,或许与相关产品理赔数据较差相关;第三,目前“新冠”保险受到众多消费者诟病,理赔数据公布后或引发保险公司在理赔或更多服务方面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目前选择对这个事情进行冷处理。

专家:传染病相关保险产品设计要杜绝短期盈利和投机心理

在业内看来,“新冠”保险之所以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与其产品设计不成熟有较大关系。部分保险公司宣传的理赔门槛过低,或导致“赔穿”风险。

新冠疫情发生后,中国保险行业几乎第一时间将部分保险产品的责任扩展覆盖新冠感染或确诊,有些险企在短时间内推出“新冠”保险相关隔离险、确诊险产品。

徐昱琛对中新经纬表示,中国的保险公司在新冠疫情发生后,且在病毒正流行的时候便把保险产品开发出来,反应速度比较快。不过,新冠病毒的延续时间长、变异相对厉害,感染率在变异中有所提升 ,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大部分没有考虑到病毒的变异,导致在理赔服务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后期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传染病相关保险产品时,应该慎重考虑传染病毒的传染率、致死率、致病率以及后期病毒是否会变异,同时还要注意国家防疫政策的变化。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主任徐徐对中新经纬表示,保险公司面对新疾病风险快速反应速度和新产品创新力度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基础数据的匮乏和新产品的仓促上线、以及国家在疫情防控政策上的巨大变化,导致相关新冠保险产品在后续也陆续暴露出了风险测算、产品定价和条款设计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经营理念上存在的不足,也引发了一定程度上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危机,值得行业反思。

中新经纬查阅资料发现,在国际保险市场传染病相关保险的设计上已经开始探索共保机制,有的甚至引入政府资金来分担风险。在国内保险市场上,有业内人士建议将传染病相关保险纳入巨灾保险之列。

对于未来传染病保险产品的开发设计,徐徐给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和保险原理,秉持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绝对杜绝短期盈利和投机心理。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应遵循科学原理和商业经营原则,充分考量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

二是,保险公司设计开发新保险产品,尤其是针对传染病风险的产品,建议全面充分评估传染病风险的可控程度,谨慎测算风险与定价。对于缺乏有效数据支持的新风险,尤其是危险程度较高的传染病,风险大多是难以预测的,应避免仓促出台新产品、盲目跟风。

三是,信用是保险行业的立业之本。保险公司应科学严谨合理地设计险种条款和理赔要求,出险时则应按照合同,实事求是、迅速、主动理赔,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风险分散和保障功能。

本文来源:中新经纬

相信不少朋友都会有这样的的疑惑,支付宝怎么也卖保险?在上面购买的保险有保障吗?万一出险的话找谁理赔?首先解答大家的疑惑,支付宝上买的保险是有保障的。其实支付宝上卖保险是通过蚂蚁保平台实现的,但不管是支付宝还是蚂蚁保都不是保险公司,支付宝只是通过蚂蚁保平台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而所销售的产品并不是支付宝自家的产品,

其实就好比我们在支付宝购买其他物品一样,购买的东西也不是支付宝自己生产的产品,蚂蚁保只是一个销售保险产品的平台,当然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并不是普通人都可以开的,可不象在淘宝开店铺那么简单。蚂蚁保是一个正规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是由中国银保监会签发了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因此具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资格,可收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的。

蚂蚁保有很多合作的保险公司,比如平安、太平洋、人保、国寿、泰康等国内大品牌,所以蚂蚁保销售的产品也不是固定一个保险公司的,其所销售的产品可以说是经过蚂蚁保从各大保险公司精选出来的产品,当然我们在支付宝上购买的保险产品也是由对应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蚂蚁保就象一位保险经纪人,可以提供协助投保人挑选产品、协助理赔等服务,也可以比喻成是保障产品的中间商。

 

综上所述,支付宝上买的保险是有保障的,支付宝的蚂蚁保是具有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所销售的保障产品是由各大保险公司承保的,所以支付宝上买的保险是可靠、安全、有保障的。我说清楚了吗?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的请在评论区留言,我是保险导师飞哥,每天分享实用的保险知识,谢谢你的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兴起,各行业在发展进程中与互联网联系日益密切,其中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并且在这过程中传统保险行业与互联网经济日益密切联系,诞生了一系列新生事物,比如互联网保险。而随着大众对互联网经济的理解和接受度日益提升,互联网保险发展脚步也在不断加快,一方面拓展了传统保险行业业务,促进了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作为新生事物其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保险合同法律规制层面还有待完善。文章从建立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体系、与传统保险法衔接、明确规范互联网保险法规内容、做好监管工作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拟在解决互联网保险合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制问题,从保险合同本质去探析互联网背景下保险法律规制的完善,真正解决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规范化发展。

  做好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作为对传统保险的拓展与创新,该领域法律法规还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同部门之间的互联网保险条款存在矛盾与冲突,或者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缺漏等问题。首先,做好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法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包含法律法规,又包含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为避免在使用时出现矛盾与冲突,在制定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涉及部门需要提前做好协调规划,由统一部门进行扎口,制定相对统一的法律规章,另外还可以强化银保监会在制定法律法规过程中的作用,分析汇总各类案件,为科学立法提供重要依据。其次,补全互联网保险合同立法漏洞,做到有法可依。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中存在法律漏洞,很多保险问题纠纷往往也是因为保险合同存在的法律空白所引发的,这就需要相关立法部门及时排查互联网保险中存在的法律漏洞,并有针对性制定互联网保险实施细则,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当前可以以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篇、传统保险法等法律理论为基础,并结合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规制如电子签名法等,整理规制互联网保险专项法律合同,将互联网保险法律细化和健全。

  做好互联网保险法规与传统保险法律法规之间的结合。互联网保险虽然是对传统保险行业的一种创新,但其本质还是一种经济活动,仍属于传统保险合同规范,所以传统保险制度法律规范对互联网保险合同签订依旧适用。所以,在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规制过程中,首先,应该以传统保险法律为规范和基础,通过传统保险法内容处理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是建立在传统保险法基础之下的,所以互联网保险法规还需要结合互联网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对传统保险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使现在实行的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与互联网经济相结合。最后,修订传统保险法,将互联网保险写入其中,并对互联网保险内容、规范、特点等进行法律层面规范和明确,从法律层面承认互联网保险的地位。当然由于互联网保险是新生事物,不可能在保险法中制定得面面俱到,所以还要依托相关机构制定补充性文件和说明,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新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更好地将互联网保险法规与传统保险法律相衔接。

  规范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规制内容。在互联网保险朝着法治化方向发展过程中,除了健全相关法律外,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规制,确保互联网保险内容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第一,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人做好提示和说明要求;第二,在法律规制中明确义务履行标准;第三,互联网保险合同规制过程中还需要允许履行义务方式的多样;第四,如果涉及专业保险内容,为避免日后发生矛盾纠纷,保险公司应当对专业内容进行明确解释,并做好沟通工作确保投保人清晰理解其具体内容。

  完善互联网保险法律规制监管制度。互联网保险由于是新出现事物,在其售卖过程中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出现的矛盾纠纷往往也比较多,其最主要原因就是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不完善。首先,要进一步规范保险产品的监管制度,按照互联网保险进行具体分类,并根据其差异性做好分类监管。比如对于财产保险,需要线下评估与线上签约相结合,对保险内容进行客观标准评价,避免投保人虚假投保。其次,建立多元纠纷解决协调机制,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单纯线下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而在互联网保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这就需要建立多元矛盾解决机制,一方面建立线上纠纷调解机制,将解决路径拓展至线上,采取线上投诉协调机制,极大降低诉讼成本,提高问题解决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选择性争议解决机制,由专业保险行业人士成立专业组织,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先由协会进行认定解决,减轻司法机关压力,让专业人士解决专业问题,确保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的公平专业。最后,完善第三方网络监督机制,对投保人投保经费应该划入专项账户进行收取并自觉接受监督,避免投保人资金被私人挪用,损害投保人利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互联网经济时代下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的新要求,我们需要从保险根本特点出发,从宏观层面把控到微观层面的法规制定做好衔接,弥补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法规制度的空缺和不足,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序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12月1日起,大批医药新政开始实施。

 

 

 

网络售药新规正式施行,购处方药须实名

12月1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规范管理网络销售处方药是此次新规的一个重点内容,《办法》共6章42条,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此后,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处方药销售首页不得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办法》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网络销售。

 

 

 

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可享增值税优惠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公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根据《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第三批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正式启用电子证明

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签发的《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和《药品出口销售证明》启用电子证明。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结合我国药品出口工作实践和世卫组织相关最新指南,启用《药品出口销售证明》新模板。

 

 

 

关键项目不合格,化妆品企业直接停产/停业

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则》指出,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复查。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确认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其生产、经营。

 

 

 

多地启动医保门诊共济改革

北京 从2022年12月1日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可共济使用。12月1日起,在医保个账完成共济对象备案后,可以为享受北京市基本医保待遇的配偶、父母及子女投保“北京普惠健康保”。

 

珠海 珠海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珠海细则》),详细解读了市民关心的问题。

 

据了解,《珠海细则》将统筹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方法,进一步增强珠海门诊保障能力,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负担,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实施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

 

永州《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以下称《永州细则》),该《永州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会主要介绍了《细则》中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改革、个人账户实施共济、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统筹不予支付情形等六方面。《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湘西《湘西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称《湘西细则》)于近日印发,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湘西州将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

 

《湘西细则》改进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威海 11月18日上午,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为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的医保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威海市建立了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疆 12月1日,新疆博州将正式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个人账户可由配偶、子女、父母共济使用。

 

 

山东:支持连锁药店兼并、收购、加盟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了 《关于创新监管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称《措施》)。《措施》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措施》共计八部分、二十八条,聚焦破解药品流通产业发展遇到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促进山东省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加盟等方式创新发展,全面提升药品零售连锁率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引导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整合农村地区单体药店。鼓励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鼓励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接受省内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委托储存配送。

 

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发展,发展智慧供应链、智慧物流、智慧药房等新形态,在坚持“线上线下一致”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零售药品。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审方)中心,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第三方远程审方平台,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和审方工作,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或者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

 

 

 

山西:药店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山西省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显示,山西省所辖区域内所有药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举报涉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

《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细则》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问题,并对奖励程序予以严格规范。

 

奖励范围限定为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实施细则》规定了奖励的3个等级分类及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根据举报的3个等级,凡是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分别为5%、3%和1%;没有产生罚没款的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其中内部举报人举报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仍为100万元。

 

 

 

厦门:国内首部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防护法规正式实施

10月28日,《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为全国首部针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专项法规,在职业暴露培训、职工体检、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意在建立健全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体系。

来源 | 搜药

编辑 | 杨紫萱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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