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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头寸总量(敞口头寸风险)

2023-04-23 21:36分类:财务分析 阅读:

 

2018年以来,监管机构加快制度补短板的步伐,出台了一系列全新的监管指标,所以笔者对此前的《银行各类计算公式》进行了大幅度更新,充分体现了当前流动性指标、资管新规、大额风险暴露、资本计提、小微企业的几个新口径变化,以及未来可能增加一些监管指标如民营企业。本文仅仅局限于银行各类指标本身的简单解释。

本文纲要

一、贷款相关指标

二、存款准备金

三、资本充足率

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七、额度管理

总体而言,商业银行的运行高度受制于各项监管指标,比如每一笔存款银行内部如何定价要看流动性指标LCR和流动性匹配率,月末和季末看存款偏离度,一般存款和同业存款差异要看同业存款/总负债指标是否达标,总体上一般存款还需要缴纳12-14%不等的存款准备金的央行。

每笔贷款,要看对资本的消耗,授信集中度是否超标,狭义贷款额度是否够用,贷款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是否超标,出现不良之后是否导致不良指标过高影响拨备覆盖率、不良率指标从而影响MPA和监管评级。

如果是理财,区分存量和增量,存量不能超过4月27日或3月底的余额,非标总额存量+增量不超过总理财净值35%,不超过表内4%,进而影响银行在同业借款(可能非标分子)和现金管理类产品(扩大分母)的配置决策。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一、贷款相关指标

(一)民营企业增量指标(尚未生效)

这一指标为未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将要新增的考核指标。目前仍然在讨论阶段尚未生效。简称“民营以、二、五指标”。

2018年11月7日,人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央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的采访中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从“稳、改、拓、腾、降”等方面入手,解决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他指出,从长远来看,银行业对民企的贷款支持,应该契合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相应比重。初步考虑对民企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一二五”新考核指标。

虽然采访中仅提及增量贷款民企占比,但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细节。一般而言,新增贷款指不同时点贷款余额相减。

(1)首先,除设置新增贷款占比外,还需配套设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不降低的要求。以防止通过倒腾存量贷款民企和国企占比,来进行数据造假。

(2)如果当年贷款没有增速,比如增速是0或者为负,是否可以不适用这个新增指标?还是说即便增速为负,也要设置存量贷款民营企业占比提高的指标。目前尚不清楚。

 

(二)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单一借款人集中度

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2.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当然现实中银行风控如果认可更高的并购贷款比例,仅仅是因为监管要求限制,则很可能通过表外理财或同业投资继续增加并购杠杆。

当然,这样的做法是否符合银监会三三四监管检查要求,依然值得探讨。

3.全部并购贷款集中度

 

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需要注意,上述的并购贷款仅仅针对表内的贷款融资,如果是表外理财并购贷款融资,则不受上述三项指标约束。但表外理财非标融资不超过总资产4%是一个硬性约束条件。

尽管2017年三三四检查开始,银监会窗口指导,表外理财放款需要比照表内贷款审查资金流向和风控要求,但笔者认为这个窗口指导更多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和房地产融资,其他领域仍然值得商榷,尤其未来资管新规实施,表外理财独立法人化大势所趋,在破刚兑之后,笔者认为不应该参考表内的并购贷款集中度。

 

(三)小微、贷款比例

1、最早的两个不低于《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后来2015年的三个不低于《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关于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已经超过90%的银行,不在要求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4、今年开始,改为量增两控。

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指标控制。

5、注意口径变化:

(1)2018年开始考核的指标变化同时,口径也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重点关注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的小微。

(2)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这种还原计算之前我见的比较少。

6、小微不良率尽职免责的比例

《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文)首次明确了不良贷款容忍度的指标是“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四)项目资本金要求及其他贷款融资比例

1、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

主要主要是最新2015年国务院的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为25%,铁路、公路项目为20%。

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其他项目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水泥项目维持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30%。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25%。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

2、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文)明确要求:

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3、汽车贷款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7〕234号)自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0%,商用传统动力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自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85%,商用新能源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5%;二手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为70%。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二、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构成是存放央行,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

1.法定存款准备金

按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如果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将受到央行包括罚息在内的相关处罚。

2.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

截止目前,主要是非金融机构一般存款需要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般存款的范围会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进行调整。

2011年:将保证金存款纳入一般存款范围;

2015年:将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证券及交易结算类存放、银行业非存款类存放、SPV存放、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境外金融机构存放纳入存款准备金缴纳范围,存款准备金率暂定为0;

2016年:对境外金融机构在境内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放执行正常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但除境外银行同业存款和保险公司协议存款需要交纳存准外,对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目前法定存准比例仍然为0。

3.法定存款准备金收益率

由人民银行公布,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分别为1.62%/年和0.72%/年。注意,上述仅针对本币,外币法定和超额存款准备金目前暂不缴付利息。

 

4.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指标。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随着经济推进和市场发展,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后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央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来释放或压缩银行流动性,实现基础货币投放的调节及产业结构政策的引导。尤其2014年6月份以来,央行多次用定向降准或差别化存款率的方式试图引导资金流向特定领域比如小微或三农,但货币政策试图影响产业的尝试总体并不成功。2018年以来央行的降准基本是以普降为主,不再特别折腾定向降准的概念,目前的存款率水平大致回到2007年的水平。

 

 

前执行的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从两个维度进行“差别化”,一个是机构类型,一个是普惠金融标准,具体可见下表。

关于存款准备率,近五年来,央行实施普降和定向降准共计11次,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 第一阶段:2014年6月—2015年10月。
  •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至今。该阶段共计降准6次。

 

 

5、对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资产种类的限制

当前,我国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存放央行款项和现金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同国家做法存在差异。

比如英国,其传统做法是允许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抵充存款准备金;法国规定银行的高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债券)也可作为存款准备金的组成部分。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备付金

说到超额存款准备金,我们不得不提超额备付金超额存款准备金之间的差异。

首先来说超额备付金,这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超额备付金等于各分支机构或独立开具的准备金账户日终余额 + 纸质现金库存 + 超额存款准备金。从银监会披露的口径看,2018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19%。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3%-4%左右。

而超额存款准备金,就是银行总行在央行开立的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法定的部分。而超额存准准备金不包括商业银行金库的库存纸质现金。从央行公布的数据库,2018年第二季度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在1.7%水平。

 

 

2017年央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货币供给方式造成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随着2018年央行三次降准部分释放基础货币部分是用来对冲MLF(减少MLF续作)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种扭曲。

 

三、资本充足

在银行业严监管的大环境下,资本监管的执行力度和检查力度逐年趋严格。银监会近期的检查风暴重点之一,正是关注资本计提的规范性。其中,资本充足率恰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当下环境下,银行为使资本计提达标,会采取一系列规避方法:同业投资掩盖(包括代持)、表外理财扩张、资产出表(包括ABS)等。其中,部分做法明显违规,部分方法仍然处于灰色地带。

(一)资本充足率和资本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

根据以上三种资本类型,又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以下三类:

 

 

在2012年,国内银监会特地给银行设置了6年过渡期逐步达标的缓冲,相应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系统重要性银行是11.5%(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9.5%),其他应10.5%(一级资本充足率8.5%):

总体上理解资本充足率需要从杠杆和资金成本的角度分析,简单讲一笔10亿元人民币的贷款,如果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权重100%,银行要求的资本充足率12%,那么意味着银行投放这10亿元贷款,至少需要10*100%*12%=1.2亿来自“资本”(包括股东权益,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其他8.8亿资金可以是其他负债资金。但需要主要资本金的获得成本远高于一般的债务资金成本,所以一般银行希望尽量降低资本的消耗。

当前商业银行最核心的监管指标约束就是资本充足率,尤其缺乏一级资本。所以银行当前的融资需求是发行优先股非常普遍,但是发行优先股局限于A股和港股上市银行,非上市银行只能在新三板发行,案例非常少。

 

二)风险加权资产

在国内,尤其对中小银行而言,最核心的就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资产及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量的方法可选取权重法与内评法。

我国绝大部分银行都用权重法来计算风险资本。目前只有银监会认可的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招商银行实施高级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暴露×风险权重,其中:

风险暴露由资产余额减去相应减值准备得出,风险权重由监管当局提供。

标准法下(除中工农建交招外都是标准法)主要资产类别的信用风险权重如下:

  • 工商企业:100%
  • 小微企业:75%;
  • 银行同业:20%(3个月以下),25%(3个月以上)
  • 房屋按揭贷款:50%
  • 中国铁路总公司:20%
  • 地方政府债券:20%
  •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0%
  • AA-以上评级的ABS:20%
  • 主动投资权益类资产:1250%
  • 被动股权投资:400%(2年处置期内)
  • 非自用不动产:1250%
  • ABS劣后(未评级):1250%
  • 商业银行次级债:100%(净资本10以内少数股权投资)

但目前仍然存在少数争议内容,比如非挂牌ABS资本计提,同业投资项下底层为权益类的明股实债投资,交易账户债券投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双评级要求国内无法满足,存单质押风险缓释对于存出行资本计提的合规性,等等。

此外关于两类账户划分仍然比较随意。

(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是针对因市场价格变动自身价值会受影响的风险资产进行计量。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首先要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并在市场风险资本计量的基础上乘以12.5得出市场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方法有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准确的基础是精确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

(四)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一样,首先计量操作风险资本,再通过操作风险资本乘以12.5得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五)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

首先需要说明央行的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是披着资本充足率外衣,实质上带有很强的行政指标控制含义,不同于银保监会的资本充足率实质是风险控制指标。

央行宏观审慎充足率的最大变量就是“逆周期资本”,本来逆周期资本属于巴塞尔的体系,0-2.5%的一个额外资本要求。但根据目前央行MPA实施进展看,逆周期资本直接和银行的规模以及表内外资产增速呈线性相关!在银行扩张冲动强烈的时期,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在当前银行放款意愿不足的环境下,MPA宏观审慎的管理基本也限于无用状态。

(六)杠杆率

杠杆率等于一级资本与表内外总资产的比率,具体为:(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对于杠杆率,银监会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巴塞尔协议要求不得低于3%。

与资本充足率不同,杠杆率的分母是未进行风险加权处理的总资产。杠杆率是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单一化缺陷的良好补充,是限制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重要工具。

最后,关于部分业务资本计提,例如,ABS资本计提、明股实债资本计提、信用证的资本计提等,和资本缓释部分的具体内容详见完整版。

致上谈兵是致金研究院运营的实务研究型自媒体平台,研究方向主攻不动产、PPP、军民融合、文旅医养及资本市场的PE/VC、IPO、新三板、并购重组、银行、证券、信托、债市、项目融资、资产管理、资产证劵化、基金等业务方向的政策分析、产业研究,目前已在业内已广为传播,(手机搜索:致上谈兵)欢迎关注~

四、体现风险水平的核心指标——静态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指标

 

该指标以时点数据为基础,属于静态指标。

2018年5月23日,银保监会颁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依据此次流动性新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新规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LCR)、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等。

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计算公式为: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只需要日常数据报送。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8年第二季度报,二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为131.26%。

(2)流动性比例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用以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25%

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银行总体压力不大,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该指标是更加中国特色简化版的LCR。

计算公式为: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100%。

这里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和流动性覆盖率中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HQLA)有相似之处,比如也有二级资产。但相比巴塞尔委员会对LCR的定义,由于结合了中国金融市场产品的现状,更易于填报。

该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银行可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4)流动性匹配率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指标系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其过度依赖短期资金,而是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尤其注意所有其他投资,不区分期限,包括银行自营资金的委外(货币基金或债基)都按照100%折算率计算分母的加权资金运用;包括银行自营资金通过信托通道放款也是按照100%折算率计算。

但是投资ABS或者金融债在内的所有债券都按照0折算率。总体上笔者总结这项指标2019年开始逐步生效之后,多数银行面临达标压力,必然选择是“去通道”、“去同业”、“少发同业存单,多发金融债”。

(5)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衡量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程度,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2.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非监管硬性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较多,本文仅列举了部分指标。

(1)流动性缺口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

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2)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与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3)核心负债比例

核心负债比例是指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商业银行核心负债比例不应低于60%。

计算公式为:

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100%≥60%,

核心负债=距离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的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活期存款中的稳定部分。

2016年年底,银监会对1104业务制度进行了更新,在《G21流动性缺口统计表》中将同业存单从[3.7其他有确定到期日的负债] 调整至 [3.6发行债券] 并更名为 [3.6发行债券及同业存单]。

而在指标计算方法未做调整的因素下,实际上等于将剩余期限90天以上的同业存单纳入了核心负债。

核心负债比例是衡量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比例越高,说明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规模越大,银行体系的正常支付能力越强,降低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4)同业市场负债比例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从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5)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是指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占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100%。

(6)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7)超额备付金率

超额备付金率是指商业银行的超额备付金与各项存款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超额备付金率=超额备付金/各项存款×100%

(8)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

计算公式同流动性覆盖率。

(9)存贷比

2015年10月1日起,存贷比由监管指标改为监测指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删去了原有商业银行法的“存贷比例”;
  •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将“存贷比”列为参考指标。

存贷比为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贷存比=贷款余额/存款余额×100%;

事实上,存贷比监管指标的改革,是适应银行业务结构变化和监管技术革新的必然结果。当前来看,新引入的几项流动性指标以及LCR更具有敏感性。

不过存贷比仍然作为银监会监管评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10)同业融入比例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

同业融入比例是衡量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同业融入比例越高,银行同业渠道的负债集中度越高,银行面临的短期流动性风险越高。

除以上指标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标还包括月末存款偏离度、同业融资限额等等。

(二)信用风险指标

信用风险指标包括资产质量、集中度、资产质量迁徙、风险递补(缓释)和资产分类真实性五类指标。其中,资产质量迁徙和风险抵补(缓释)在后面一部分介绍。

1.资产质量指标

 

主要包括指不良资产率及其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率=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信用风险资产×100%≤4%

不良资产率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

计算公式为:

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5%

2.集中度指标(监管指标)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二级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2)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

计算公式: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贷款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总体而言,该指标对中小银行约束非常明显,对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几乎没有压力。

在制定此类集中度比例的时候,监管当局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除在外,而从2017年监管检查风暴执行来看,同业投资为特定目的载体(信托、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为主)需要穿透至最终债务人进行授信,并合并计算授信集中度。

尽管实务中对公募基金普遍豁免,但目前对私募性质的基金执行口径基本按照穿透原则。但是根据最新的大额风险暴露的思路,即便是公募基金和ABS也未能豁免穿透授信的要求,对银行投资ABS和公募基金形成比较大的障碍。

此外,表外银行理财并不需要纳入授信,只是参照表内贷款做风险管理。

(3)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

计算公式:

全部关联度=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其中,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是指商业银行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该指标的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4)户均贷款余额:衡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小型农商行及村镇银行)及小型城商行在发放小微贷款方面的力度。成为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指标和衡量中小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的重要指标。

3.真实类指标:逾贷比

即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的比例总体比较健康,该指标并非监管指标,而是监测指标和评级指标,因此并没有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该指标需要满足何种条件,但其过高会影响银行的监管评级。

但是当前很多地方监管局在监管评级以及在日常监管指导中非常重视该指标,也有部分农商行此前逾贷比奇高,基本也预示了后续不良的答复攀升。

(三)市场风险指标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1.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

计算公式为: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20%。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2.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平行上升200个基点对盈利水平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计算公式为:

利率变动对净利息收入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年化净利息收入×100%

利率变动对经济价值的影响=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100%

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含传统的重定价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当前1104监管报表G33则是需银行将业务分为银行账户业务和交易账户业务后,以重定价缺口的方式进行计算得出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敏感度。

如果在标准利率冲击下,银行经济价值的下降幅度超过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之和的20%,监管机构就必须关注其资本充足状况,必要时还应要求银行降低风险水平和/或增加资本。

2018年6月,银监会公布最新的《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办法》,将利率风险重新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期权风险和基准风险,鼓励使用经济价值分析,优化了计量方式,并设计了不同的标准利率冲击模式,对利率风险压力测试情境提出了新要求。

(四)操作风险指标

操作风险指标,是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银监会将在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确定有关操作风险的指标值。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7]42号)规定了关键风险指标,关键风险指标是指代表某一风险领域变化情况并可定期监控的统计指标。

关键风险指标可用于监测可能造成损失事件的各项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作为反映风险变化情况的早期预警指标(高级管理层可据此迅速采取措施)。

具体指标例如:每亿元资产损失率、每万人案件发生率、百万元以上案件发生比率、超过一定期限尚未确认的交易数量、失败交易占总交易数量的比例、员工流动率、客户投诉次数、错误和遗漏的频率以及严重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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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迁徒类指标——动态指标(监测指标)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贷款的变化趋势情况。

将贷款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贷款违约概率和贷款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贷款准备金的计提和贷款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一)正常贷款迁徙率

正常贷款迁徙率为正常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正常贷款之比,正常贷款包括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包括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为:

正常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中转为不良贷款的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1.正常类贷款迁徙率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为正常类贷款中变为后四类贷款的金额与正常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关注类贷款迁徙率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为关注类贷款中变为不良贷款的金额与关注类贷款之比,为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二)不良贷款迁徙率

 

不良贷款迁徙率包括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1.次级类贷款迁徙率

 

次级类贷款中变为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次级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2.可疑类贷款迁徙率

 

可疑类贷款中变为损失类贷款的金额与可疑类贷款之比。

计算公式为: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六、风险抵补类指标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

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一)盈利性指标

注意以下的盈利性指标并非监管指标,只是作为监管评级的指标项目。

盈利能力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计算公式:

成本收入比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100%≤45%

2.资产利润率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计算公式: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0.6%

3.资本利润率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计算公式: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11%

4.中间业务收入占比/非息收入占比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中间业务收入/营业总收入,主要衡量银行盈利来源是否过度依赖利差收入。

5.净息差

净息差=(银行全部利息收入-银行全部利息支出)/全部生息资产

应注意净息差同净利差的区别,净利差指的是按财务术语上的净利差:是指平均生息资产收益率与平均计息负债成本率之差。而净息差是衡量银行的整体资产负债利差水平。

(二)准备金充足程度

 

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

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为一级指标。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

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

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100%≥100%。

2.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监管指标)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

计算公式: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100%

银监会2012年1月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1)贷款拨备率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贷款拨备率

(2)拨备覆盖率

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后续2018年7号文改变了相关定义,进行了动态调整。

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拨备覆盖率

(3)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最新监管要求

此前,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监管要求分别为2.5%和150%,银监发[2018]7号文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确定单家银行具体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时,应同时考虑以下三方面因素:

  • 贷款分类准确性
  • 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 资本充足性

 

 

七、额度管理和特定贷款比例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结售汇综合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贷款,但2016开始过渡为MPA)等。

(一)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二)结售汇综合头寸额度管理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银行开展衍生品业务,应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 FX long CNY 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5000万美元~10亿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的银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除此之外的银行由所在地外汇分局负责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调整。

(三)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 政策性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2. 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3.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
  4. 外国银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5. 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由该机构的总行授权确定,纳入总行法人统一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资金限额。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四)央行信贷额度管理

1.2016年之前的合意新增贷款

合意贷款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2.合意贷款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的关系

合意贷款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贷款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贷款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贷款

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但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狭义贷款规模控制仍然实施非常严格的窗口指导。这也是当前很多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资管计划间接放款,而不是直接投放表内贷款的主要动机。

到2017年,狭义的贷款规模管控更加严格。商业银行当前面临央行广义信贷控制和狭义贷款规模窗口指导双重约束。

狭义信贷规模大体测算依据实际是根据根据广义信贷规模增速倒算出来,每月额度=广义信贷赠送*去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2。

比如一家城商行去年末贷款余额为1200亿,该银行央行公式测算的广义信贷增速为10%,那么今年每个月贷款额度为10亿。但2018年非标在严监管环境下,如果该行表外和表内非标规模600-1000亿体量,可能每个月面临回表需求将达20亿以上,央行给的额度严重不够用!

整个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央行的MPA对广义信贷规模限制,对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多数城商行形成巨大压力。但当前环境下,纯粹因为监管因素导致表外和表内非标回归贷款本源产生的信贷需求,中小银行狭义贷款规模压力更大。不论是表外非标还是表内非标,一旦回到贷款科目就会占用商业银行狭义信贷规模,实际上改变的只是监管报表科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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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1.融出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即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大额风险暴露,规定对同业单一风险暴露不超过一级资本的25%;注意单一风险暴露和同业融出口径稍微有差异。单一同业风险暴露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投资,这里的融出集中度不包括金融债和同业存单。

2.融入集中度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即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

实际业务中,主要是同业转一般存款,或者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向同业募集资金,绕开1/3指标限制。但上述做法显然都不符合银监会“三三四检查”要求。

同业融入集中度1/3这项指标,目前主要体现在127号文(监管指标),央行MPA宏观审慎打分项目(评级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和银保监会流动性监测指标(纳入了同业存单)三个领域。

但总体而言,笔者认为由于流动性匹配率将大幅度抑制同业业务,且大额风险暴露和银保监会抑制信托通道的强硬态度也抑制同业投资业务(具体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再见,同业投资!》),同业存单的发行也会大幅度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抑制。所以总体而言,银行如果希望达到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肯定需要严格控制同业负债占比,所以1/3同业负债比例不论是否纳入同业存单都不再是银行短板,从而这项指标的重要性大幅度下降。

(六)银行理财业务集中度比例

以下仅仅指当前未成立理财子公司,仍然在银行理财事业部从事理财业务面临的监管指标。未来如果成立理财子公司部分指标会有变化。

1、理财资金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净资产,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随着理财规模不断增长,当前对各家银行而言,表外理财最核心的额度限制是在银行理财余额不超过总资产的4%,而不再是35%比例限制。

3、理财新规中关于理财投资单一集中度:

  • 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 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 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贷款,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5、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此类业务当前非常少,2018年1月份之前理财如果需要和信托合作,也会先通过券商或基金公司通道;但当前券商和基金公司通道被证监会杜绝。

6、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通过资产组合管理的方式投资于多项信贷资产,理财产品的期限与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存在不一致时,应将不少于30%的理财资金投资于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程度高的存款、债券等产品。

7、资管新规发布后,新引入的关于理财业务的指标:

(1)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机构,需要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直到产品余额的1%为止。

(2)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封闭式公募产品,私募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开放式公募产品,分级私募产品不超过200%;

(3)结构化产品的优先劣后的杠杆率:权益类不超过1:1;固定收益类不超过3:1;商品及衍生品类,混合类不超过2:1。

(七)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1、商业银行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商业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上述要求。

3、QDII额度:

商业银行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事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额度;以客户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当前因为控流出扩流入的总体外汇管理思路,所以QDII额度非常紧缺,新增QDII额度基本没有可能性。而从市场的定价看,借用其他金融机构QDII额度发行产品的通道费用通常在2%以上,也可以将这2%视作QDII监管额度的价值

 

(八)银行自营资金投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集中度比例

1.单个银行投资单支资产支持证券集中度

 

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单支信贷资产证券的比例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1)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2)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

(3)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4)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九)银行股权管理集中度比例

2018年1月份初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8年1号令)规定: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5%),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
  • 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一、央行体系金融指标维度

(一)货币供应

1、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亦称央行储备货币)

(1)货币发行量=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M0

(2)基础货币(央行储备货币)=货币发行量+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流通中的M0+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

(3)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

因此,只有影响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货币政策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降准政策只能使得法定存准率和超额存准率此消彼长,对流动性几乎没有影响。

2、M0、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

(1)M0=流通中现金

(2)M1=M0+企业存款(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个人信用卡类存款;

(3)M2=M1+个人存款+企业定期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其中,(M2-M1)即为准货币。

第一,2001年6月,由于股票市场大发展,央行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M2。

第二,2002年,受加入WTO影响,央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

第三,2011年10月,央行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存款规模纳入M2.

第四,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3、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备付金率:法定与超额

根据规定,商业银行需要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至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合称为存款准备金率,后者体现出银行体系的流动性水平。目前央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率的要求,将其与存准率合二为一。

其中,超额备付金=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库存现金。

(二)货币政策工具

1、OMO(公开市场操作)

第一,公开市场操作始于1994年的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

第二,公开市场操作又分为逆回购和正回购,前者为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投放流动性,后者反则反之。

第三,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7天、14天、28天和63天等几种类型。

2、再贴现与再贷款

第一,这两类工具是央行最早进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方式。

第二,再贴现政策是指央行通过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第三,再贷款政策是指央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1984年央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后,再贷款成为调控基础货币的基础,并在后续的较长时间提供了基础货币供应总量的70-90%。

3、SLO(短期流动性便利)与SLF(亦称酸辣粉、常备借贷便利)

(1)2013年1月央行创设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主要为了解决突出的市场资金供求大幅波动,主要期限为7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

(2)2013年初创设SLF(StandingLending Facility),主要为了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主要期限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4、MLF(中期借代便利、亦称麻辣粉)与TMLF(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麻辣粉)

第一,两个工具均主要面向“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新增),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第二,央行分别于2014年9月创设MLF、于2018年12月19日创设TMLF,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

5、PSL(亦称披萨、抵押补充贷款)

2014直4月25日央行创设PSL(Pledged Supplementary),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通常为3-5年,主要面向政策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6、CRA(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与TLF (亦称特辣粉、临时流动性便利)

第一,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了临时流动性便利(TLF,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为现金投放量较大的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了28天临时流动性支持。

第二,2017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在春节期间顾虑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三)社会融资规模

社会融资规模于2010年提出来,这是一个中国独有的指标。所谓社会融资规模,即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既有存量概念,又有流量内涵,可兼顾绝对规模,又可衍生相对指标。

谈及社会融资规模,离不开相生的兄弟M2,社会融资规模与M2类似于一张表的两端,即资产和负债,一个表示资产的运用(社会融资规模),一个表示资金的来源(M2)。通俗来讲,货币当局发行货币(以广义货币M2来表示),金融机构拿到货币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货币则通过银行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以及未贴现票据)、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以及其它等渠道进入实体经济。从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和资金的来源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在只有资本市场的情况下,而间接融资中介的存在,使得这一对应变得比较复杂,因此严格的对应关系并不会存在。简之,社会融资规模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资产、实体经济的负债;而M2则可理解为金融体系的负债、央行的资产(央行对国家的负债)。

1、发展历程

(1)人民银行于2010年11月开始研究、编制社会融资规模指标;

(2)201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概念;

(3)2011年初,人民银行正式建立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制度,并开始按季向社会公布社会融资规模增量季度数据;2012年起改为按月公布;

(4)2014年起,按季公布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

(5)2015年起,开始编制并按季发布社会融资规模存量数据,2016年起改为按月发布。

2、口径和范围

(1)金融机构表内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2)金融机构表外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

(3)直接融资: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

(4)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贷款核销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一,2018年8月13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7月起,人民银行完善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方法,将“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支持证券”和“贷款核销”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在“其他融资”项下反映。

第二,2018年10月17日,央行表示,自2018年9月起,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纳入社会融资规模统计。

 

▌二、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维度

 

(一)五级贷款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央行于1998年5月参照国际惯例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给予明确的。之前是按照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贷款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和呆账四类,过去是将后面三种,即“一逾两呆”统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定义是指借款人能够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其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贷款。

第二,正常贷款率没有特定监管标准,一般越高越好,基本上正常贷款率(即正常类贷款/全部贷款)均在95%以上。

2、关注类贷款(率)

第一,具体是指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不利的影响因素的贷款。

第二,关注贷款介于正常类贷款和不良贷款之间,关注贷款率同样没有特定监管标准。

3、不良贷款(率)

第一,指那些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的贷款,主要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三类。其中,

次级类贷款是指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类贷款是指贷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很少的一部分。

第二,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

第三,不良贷款率也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通常是越低越好,但不良贷款、关注贷款、逾期贷款之间有一定的重合性,从而生成分类上不够严谨。

(二)逾期贷款与重组贷款

1、逾期贷款(率)

第一,即贷款项目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尚未还清的贷款部分,并从逾期之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一般情况下逾期贷款要加收较高的惩罚利息。

第二,逾期贷款按期限进一步划分,即逾期3个月以内、逾期3个月至1年、逾期1年以上至3年以内、逾期3年以上。

第三,逾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由较高的重合度,且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2、重组贷款(率)

第一,所谓重组贷款即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其中调整措施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利息罚息减免、本金部分减免、债转股、以物抵贷、追加担保品、还款方式变更等。

第二,央行2001年12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是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假如依然逾期或借款人无力归还,则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三,重组贷款主要是针对不良贷款,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是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三个基本指标。其中,

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贷款拨备率(又称拨贷比):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的比值

第一,计算公式为贷款拨备率=贷款减值准备/各项贷款余额=(一般准备+特殊准备+专项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第二,2011年银监会以9号令的形式印发《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统一合并为“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其在成本中列支,作为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其中,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1%*各项贷款余额+2%*关注类贷款+25%*次级类贷款+50%*可疑类贷款+100%*损失类贷款+特别准备

次级类和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别准备由商业银行根据特别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等自行确定按季计提。

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细项

一般准备

即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减值准备,我国商业银行规定的是按1%比例提取,各银行可以自主调高。

专项准备

即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情况、担保人的情况等因素,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以建议的计提比例进行计提。当然,银行内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更细的分类,如七级、十级等。

特别准备

即针对贷款组织中的特定风险,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只有遇到特别风险情况时才会计提,并非经常提取。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贷款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期初调整+当期计提-当期转回+当期转入-已减值贷款折现回拨部分+收回以前年度核销部分-当期核销+其它因素变动

第三,2015-2016年业务制度更新,《G11-II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第四,中国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率为9%,即按应收账款余额的9%计提坏账准备金,提取的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坏账准备等同减值准备。

第五,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为2.50%。

2、拨备覆盖率

第一,用来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贷款减值准备/不良贷款

第二,一般各家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不同,因此可比性不高,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减值准备也是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因此资产质量与经营业绩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三,拨备覆盖率的监管标准为150%。

(四)新口径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根据三类维度的执行情况分别下调监管要求

2018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文),明确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至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各级监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资本充足率三方面因素,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贷款损失准备最低监管要求。

1、贷款分类准确性

按照逾期90天以上贷款纳入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2、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

按照处置的不良贷款占新形成不良贷款的比例,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

 

3、资本充足性

按照不同类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确定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最低监管要求。

 

(五)其它指标

1、贷款迁徙率

在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后,不同类型贷款之间的迁徙也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2005年12月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贷款风险迁徙指标主要有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主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而这里的迁徙主要特指下迁,即相对优的贷款类别下迁到更差贷款的比率,没有特定的监管标准。

第一,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第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第三,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第四,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级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不良贷款生成率

第一,不良贷款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总贷款余额。

第二,由于不良贷款率是存量指标,仅能反映过去的贷款质量和风控水平,且受到核销的影响,往往数据有所失真。因此不良贷款生成率更能反映当下的资产质量情况。

3、贷款偏离度

第一,所谓贷款偏离度,亦称贷款分类偏离度,具体指贷款的账面分类与真实分类的偏差程度,偏离度=实际数值/上报数值。

第二,偏离度一般超过5%即为不正常。

第三,不良贷款偏离度一般还指90天以上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的比例,超过100%即说明分类不准确。

 

▌三、商业银行资本维度

 

(一)资本类型

该部分内容详见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1、一级资本(亦称核心资本)

所谓核心资本,具体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

(1)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

(2)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4)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总额的比例必须在50%以上。

(5)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

第一,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第三,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

第四,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

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第二,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1)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3)表内资产的风险计提方式如下:

第一,商业银行持有中央政府、央行、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中央政府投资的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此外,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第二,商业银行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对ABS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

第三,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次级债权为100%。

第四,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第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2、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0。

3、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所谓操作风险具体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三,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三)资本充足指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1、一般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

第一,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且应当扣除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第二,其它一级资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三,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其中,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权重法)或0.6%(内部评级法)。

第四,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

2、最终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10.50%、8.50%和7.50%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尚需计提2.5%的储备资本、0-2.5%的逆周期资本以及1%的附加资本,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1%的附加资本只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3、MPA特别规定: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

不过,到目前为止,银监会尚没有出台关于逆周期资本的相关细则,所以基本可以忽略。但尽管银监会并未提及,央行的MPA考核中却涉及到逆周期资本这一概念。央行在MPA中提出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其计算公式为

 

需要注意得是这里的储备资本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银监会的口径均不是一个概念。

其中,储备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2.5%)、逆周期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0-2.5%)。因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实际最低标准应分别为7.5%、8.5%和10.5%。

4、杠杆率

第一,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第二,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其中,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维度

 

(一)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LCR,Liquidity Coverage Ratio):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本外币的计算方式和监管标准一致。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 Stable Funding 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第一,具体规定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号令)。

第二,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三,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第一,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第二,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

第一,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为25%。

第二,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

第三,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存款)、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二)监测指标

1、存贷比:调整后贷款余额/调整后存款余额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其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表内外负债)

其中,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资产(负债)+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外收入(支出)。此外还可进一步延伸出流动性缺口率(即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

3、核心负债比例:核心负债/总负债

核心负债具体是指距到期日三个月以上(含)定期存款和发行债券以及活期存款的稳定部分。

4、(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即(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其中,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来自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的(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与总负债的比值。

5、最大十户存款(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存款(贷款)客户存款合计/各项存款(贷款)

6、单一最大客户贷款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10%

7、累计外汇敞口头寸占资本净额比例:不超过20%

8、存款偏离度

第一,存款偏离度=(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日均存款)/日均存款。

第二,2018年6月8日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将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值由3%调整至4%,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

第三,同时48号文还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五、商业银行盈利维度

 

(一)净利差与净息差

1、净利差(NIS)

净利差=生息资产的平均利率-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

2、净息差(NIM,Net Interest Margin)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可以进一步推出:

净息差(NIM)=净利差(NIS)+计息负债的平均利率*(1-计息负债/生息资产)

也即,当负债端成本抬升时,净息差与净利差之间的缺口会被拉大,由于净息差在考虑了规模因素的同时,又融入了结构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

(二)ROA与ROE

1、ROA(资产收益率)

ROA=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2、ROE(资本收益率)

(1)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即ROE=净利润/净资产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可以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第一,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第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三)成本收入比与信贷成本

1、成本收入比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用/营业收入,一般越低越好。

2、信贷成本

信贷成本=当期信贷拨备/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六、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

 

(以是否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作为衡量标准)

该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4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大额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1号令)。其中,

第一,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第二,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一)针对非同业客户

1、单一客户:贷款余额/资本净额<=10%、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关联客户: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5%、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0%

(二)针对同业客户和不合格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25%

此外,同业业务目前还有以下约束,即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1/3;以及回购余额不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80%。

(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1、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15%

2、合格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一级资本净额<= 25%

 

▌七、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维度

 

2008年四万亿之后,央行提出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2015年12月29日,人民银行召开会议,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央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即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 Prudential Assessment),并于2016年正式实施,随后不断扩充MPA考核范围。

(一)MPA评估体系

MPA指标体系总共包括七大维度、14个指标。

(二)MPA评分标准

 

(三)MPA有关说明

 

2、利率定价行为是重要考察方面,以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约束非理性定价行为,避免恶性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3、广义信贷指标为各项贷款余额、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金融机构款项以及表外理财等合计数。

4、指标评分如有区间,按区间内均匀分布的方式计算具体分值。各项指标均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按上一季度数据计算。

5、区域性系统重要性机构主要从资产规模、替代性、关联度等方面加以确定。

(四)MPA扩容与完善

MPA并非了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

1、2017年第一季度,将表外理财正式纳入MPA广义信贷指标范围。

2、2018年第一季度起将同业存单纳入MPA的同业负债占比指标。

3、央行行长易纲在《中国金融》2018年第3期“货币政策回顾与展望”文章中,表示正探索将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考核,优化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政策,对资本流动进行逆周期调节。其中,绿色金融纳入MPA信贷政策执行情况考核首先对24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

4、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提高跨境融资便利性,防范跨境资金流动。

5、2017年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MPA评估体系中。

6、2018年7月25日,部分银行接央行通知,从2018年二季度起,下调MPA考核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结构性参数和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适度放宽对银行考核要求。

 

▌八、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维度

 

(一)普惠金融(贷款)

所谓普惠金融,是指全方位有效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在传统金融理念基础上,被正规金融体系排外的农户、贫困人群及小微企业,能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因此,简单点就是以前那些银行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现在是普惠金融重点关注的领域了。

很显然,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可以说是中国在引领,目前国家已经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并制订五年计划来实施,相信此次针对普惠金融的定向降准将会作为一个中长期政策一直被使用。

具体来看,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 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时间

具体事件

2005年

联合国在“2005年国际小额信贷年”最早提出“普惠金融”的理念,打破传统“二八定律”的思维(即20%客户创造80%的利润)。

2012年6月

原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上正式使用“普惠金融”概念

2013年11月

“普惠金融”第一次正式写入党的决议(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5年3月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2015年12月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提出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2016年9月

杭州G20峰会期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升级后的《G20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和《G20中小企业融资行动计划落实框架》3个关于普惠金融的重要文件成为全球普惠金融发展的指引性文件。

资料来源:《博瞻智库》整理

 

(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

 

2018年3月1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该《通知》在继续监测“三个不低于”、确保小微企业信贷总量稳步扩大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

 

“两增两控”

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一二五”目标

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民营企业“一二五”目标

2018年11月7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不完全统计,现在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和它在经济中的比重还不相匹配、不相适应”。

“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九、大资管行业维度

 

(一)合格投资者与风险准备金

1、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之后,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归于统一,从认定原则上延用了2014年8月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即采用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和单只资管产品的最低认购金额的双重标准进行认定。

2、风险准备金

(1)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按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2)信托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同时,信托公司也会计提相应的风险资本。

(3)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资管业务净收入的15%计提操作风险准备,同时还需要计提特定风险资本:

第一,结构化集合资管计划计提1%的风险准备;

第二,投资非标资产的定向资管计划计提 0.90%的风险准备;

第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计提0.70%的风险准备;

第四,其他定向资管计划计提0.50%的风险准备;

第五,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管计划加计1.50%的风险准备。

(4)基金子公司应当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达到专户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同时也需要计提风险资本。

(5)公募基金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

(二)证券公司

资料来源2016年6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1、净资本=核心净资本+附属净资本

第一,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其他调整项目。

第二,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其他调整项目。

第三,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证券公司对控制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一定比例计入核心资本。

第五,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准备。

第六,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第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第八,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风险控制指标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不得低于8%;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不得低于100%;

(4)净稳定资金比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不得低于100%。

(5)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6)净资本/负债不得低于8%;

(7)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不得高于100%,其中利率互换投资规模以利率互换合约名义本金总额的5%计算;

(8)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不得高于500%;

(9)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30%;

(1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高于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1)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6个月;

(12)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高于5%;

(1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

需要指出得是,这里的“证券衍生品”具体包括权证、股指期货;“权益类证券”具体包括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体包括债券、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

(三)基金子公司

本部分资料来源2016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2016年第30号公告)。

1、风险控制指标

(1)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4)净资产/负债不得低于20%。

2、风险准备金=管理费收入的10%

(四)公募基金

1、发行端

(1)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应当采用封闭式或定期开放运作模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且采用发起式基金形式。

(2)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投资端

(1)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2)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股市可流通市值的15%。

(3)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市值的30%。

其中,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6)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其中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则可以豁免)。

(8)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9)单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10)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1)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12)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3、杠杆比例要求

(1)基金总资产/基金净资产,不得高于140%。

(2)封闭式基金和保本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不得高于200%。

(3)杠杆型基金的杠杆率由基金合同自行约定 ,但基金名称中应有“杠杆”二字。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4、投资股指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5、投资国债期货的交易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6)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6、投资商品期货的交易限制

(1)持有所有商品期货合约的价值合计(买入、卖出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10%。

(2)持有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应当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除支付商品期货合约保证金以外的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应当不少于80%。

(4)不得办理实物商品的出入库业务。

(5)商品期货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目标商品期货ETF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7、FOF(基金中基金)

(1)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其中,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3)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4)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8、避险策略基金(即原“保本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超过2%,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建仓期除外)低于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日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的,应当及时予以应对,审慎作出后续安排,并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避险策略基金的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第一,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稳健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其中,稳健资产应为现金,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二,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避险策略周期;

第三,避险策略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四,稳健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风险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且应当审慎确定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风险资产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5倍;投资于信用等级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 倍;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上买入上市期权支付的权利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这里的安全垫相当于保护层,即基金资产净值与到期日投资本金折现后的差额。

(五)货币市场基金

该信息来源于2016年2月1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该规定主要针对摊余成本法的货币市场基金。

1、禁投项目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流动性资产不应低于一定比例

第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第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第三,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第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3、投资交易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要求采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要实施规模控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用摊余成本法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余额的200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正回购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20%。

(4)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7)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久期有严格的要求:

前10名份额持有人合计持有份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存续期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比

超过50%

不超过60天

不得超过120天

不得低于30%

超过20%

不超过90天

不得超过180天

不得低于20%

(六)信托公司

1、一般规定

(1)信托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2、净资本管理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1)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

(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

(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对比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2日正式发布,在延续资管新规的总体指导思想外,整体上看略有放松。

 

发行端

销售端

投资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

(1)公募和私募:合格投资者;

(2)因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

(3)封闭式和开放式;

(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1)公募:销售起点为1万元;

(2)私募:固收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和商品衍生品类100万元;

(3)销售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专区销售和双录要求。

(4)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收受益权、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5)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6)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7)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8)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10)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1)公募理财与私募理财;

(2)可以发行分级式理财产品和发起式理财产品

(1)代销机构不局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2)不设销售起点

(1)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2)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3)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4)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分级理财产品不得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6)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7)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且对理财产品的同向和反向交易进行管控。

2001年 1 月MSCI 新兴市场指数 (MSCI EM) 推出时,中国股市的市值权重刚刚超过 6%。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股票市值权重相当于新兴市场 (EM) 股票的三分之一。

随着中国市场的持续增长,拥有广泛新兴市场敞口的投资者在这个同时存在大量逆风和顺风的市场中占据了 33% 的头寸,这使得实施他们的特定资产配置观点变得复杂。

WisdomTree 正在推出 XC—— WisdomTree Emerging Markets ex-China Fund——允许投资者在他们的新兴市场头寸中打开中国风险敞口。投资者现在可以将 XC 与其他特定于中国的风险敞口(例如 WisdomTree 中国非国有企业基金 (CXSE)) 相结合,以扩大其所需资产配置的风险敞口。

WisdomTree Emerging Markets ex-China Fund将 追踪 WisdomTree Emerging Markets ex-China Index (WTEMXC),该指数每年重新平衡,为投资者提供对新兴市场国家非国有公司(非国有企业)的敞口,不包括中国。

在投资新兴市场时 排除国有企业 (SOE)背后的投资论点 是我们过去写过的。地方政府拥有重大所有权权益(定义为大于 20%)的公司在其管理层中表现出利益冲突,并且其盈利能力往往低于非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也使投资组合向增长更快的行业倾斜,例如非必需消费品、医疗保健和通信服务,这些行业反映了新兴市场经济体当前的构成。

在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自 2008 年初以来,MSCI 新兴市场指数中的非国有企业每年以超过 2.5% 的速度超过国有企业。

尽管国有企业近期表现出色,但鉴于宏观经济和商品背景,我们仍然认为与这些类型的公司相关的风险是不合理的或没有回报的:

将相同的投资策略应用于 MSCI 新兴市场除中国指数范围的结果是一致的,这表明这在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MSCI 新兴市场(除中国环球外)

将中国排除在广阔的新兴市场之外,会对基本面、行业和国家风险敞口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它们的高 估值,将中国公司排除在广泛的新兴市场领域会导致估值较低,如下表 MSCI 新兴市场(中国除外)指数所示。下表中要强调的另一件事是 WTEMXC 的 SOE 筛选如何帮助实现较低的估值并提高 ROE 和 ROA等总体盈利能力指标。

部门敞口

在下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与 MSCI 新兴市场指数相比,MSCI 新兴市场(中国除外)指数对金融、材料和信息技术行业的敞口较高,而在非必需消费品、医疗保健和通信服务行业的敞口较低。WTEMXC 的前国有企业筛选结果使投资组合对非必需消费品、医疗保健和信息等高增长行业的敞口有所提高。技术。与 MSCI 新兴市场(除中国外)指数相比,限制了对能源、金融和材料等传统新兴市场行业的敞口。

就国家敞口而言,排除近 33% 的权重会导致对韩国、台湾和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的敞口增加。

比较前10名持股,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中国排除的影响以及WTEMXC的非国有企业筛选的应用。

鉴于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大量逆风和顺风,以及其两极分化的性质,我们相信 XC的推出 将使投资者能够在保持专注的前国有投资方式的同时,落实他们对中国的看法

你是否曾经在判断减少亏损时机方面遇到困难?

你可能经历过市场对你的交易不利,然后突然你向交易之神祈祷价格会反转。

然后,当你(或你的账户)达到你的痛苦阈值时,你要么在顶部或底部平仓,要么决定从上次结束亏损交易中“吸取教训”,选择“等待回调”,直到你的账户崩溃。

如果你对上面的场景很熟悉,不要担心。这个问题比你想象的要普遍得多。

它还告诉我们一件重要的事:

你的风险敞口大于你的风险承受能力。

很多交易者花了很多时间去寻找交易的目标和入场点,但是他们只考虑了所冒的风险以及离场的时机和水平。

这个习惯的问题在于,你可能会无意中把自己暴露在超出自己所能承受的风险之下,从而破坏你的交易。

例如,一个寻求刺激的人与一个只能承受小幅波动的人相比,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是不同的。

除非你的交易账户很大,或者你已经知道每笔交易的风险符合自己的交易个性,否则你很可能最终会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范围的风险。结果,你的决策过程被你对犯错的恐惧所影响,你最终会犯新手才会犯的错误。

没有人喜欢失败。但市场是随机的,你只是人类,会犯很多次错误,亏损会经常发生。

因此,如果你无法控制自己在交易中会有多少次押注方向错误,那么你至少可以控制自己的风险。

影响风险敞口的因素有很多,但让我们集中讨论三个我们可以轻松控制的因素:

头寸规模

过大的头寸规模会导致盈亏的大幅波动。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头寸,一个点的波动对于较大规模的头寸影响更大。

如果你交易的头寸规模较大,那么你担心更多的可能是账户受损,而不是如何执行交易计划。

你每笔交易的头寸规模应该反映出你的信心,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交易理念。选择的头寸规模要有意义,但又不让你对交易是否亏损太过担心。

如果你对自己的交易理念不太确定,或者你已经在处理大量的交易心理问题,那么最好从小规模开始,逐渐增加。

持有期间

一位交易者(我们叫他杰克吧)曾经告诉我,长期交易只是目前处于亏损状态的短期交易的另一种说法。毫不奇怪,杰克不再交易了。你持有交易的时间越长,它受到的波动就越大。

记住,较长的持仓期相当于头寸规模的增加,因其使交易暴露在更大范围的可能价格波动中。

为你的交易设定一个期限,并严格执行时间表。当你持有一笔交易的时间超过最初的计划时,对未平仓头寸产生影响的催化剂就会比你准备好应对的更多,使你更容易做出情绪化决策,犯下典型交易错误。

止损

一些交易者通过设置较近的止损来抵御交易大规模头寸的风险。但有的人倾向于调整他们的初始止损点,调远止损点,或者完全忽略止损的想法。

第一种情况下,你的账户会被千刀万斧地砍掉,而第二种策略会让你的账户容易受到少数可能会抹去你利润的交易的影响。

记住,止损是你的朋友,会告诉你什么时候是错的,因为你经常会犯错,所以你最好习惯风险信号。

我并不是说你不应该使用上面的策略。毕竟,它们受欢迎是有原因的。只要确保你的止损策略符合自己的交易个性,最终你仍盈多于亏。

在外汇交易中,能够再交易一天比连续盈利更重要。毕竟,如果你因止损被触发而离场,盈利是很困难的。

学会控制风险敞口,就离持续盈利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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