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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炒股违反劳动法吗_公务员上班炒股

2024-03-01 18:42分类:DMI 阅读:

为了维护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券商常常会在周末进行测试,而操作员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能够查到所有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

有券商员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但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还利用利用职务之便,私下窃取了账号和密码,偷看了特定客户交易信息,进而跟踪操作获利。

4月23日,证监会公布的一张罚单显示,国金证券前员工利用亲属账户,跟踪6名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利308万元,遭罚没1208万元、市场禁入3年。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用历史盈利筛选出6名客户

“抄作业” 式操作获利308万元

被处罚的当事人黄建雄出生于1988年,为证券从业人员,长期任职于国金证券。

证监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黄建雄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黄建雄2010年4月28日取得一般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017年8月8日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2015年12月28日,当事人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此后,黄建雄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

据悉,国金证券证券经纪业务集中交易系统采用外购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UF2.0集中交易系统。2014年,因集中交易系统周末测试需要,国金证券信息技术部运行维护一部员工陈某贤申请了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此后,黄建雄利用父亲、妻子、妻弟、弟媳等4名亲属的7个证券账户,长期跟踪6个账户的买卖股票信息,稍晚于客户账户1-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2.29亿元,获利308.14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黄建雄所利用其妻子的李某1账户组进行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李某1账户组趋同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高度吻合。

证监会指,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遭证监会罚没1208万元

市场禁入三年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认定与在案证据不符,一是李某1账户组交易时间与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时间绝大部分不吻合;二是李某1账户组实际由李某1进行交易决策;三是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交易趋同比例甚低。

其二,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客观上存在趋同股票的情形,是因李某1查看“盘后票”网站并参考网站荐股信息进行交易导致,与黄建雄获知的标的账户组交易信息无关。

其三,事先告知书中的盈利计算有误。

其四,推定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建雄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免于处罚。

对此,证监会表示:

其一,本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包括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客观证据,也包括黄建雄与其妻子的调查笔录承认获知客户持仓信息等言词证据。

其二,“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黄建雄实际控制的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其三,中国证监会请交易所对趋同交易部分进行盈利计算,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数据真实有效。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约308.14万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1208.14万元。此外,证监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监管严厉打击

近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情况仍不少见, 今年以来,就有从业人员炒股遭监管处罚的案例频频被曝出,而且罚没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

4月19日,银泰证券成都某营业部总经理,通过操作其二姨的证券账户,累计交易金额近70亿元,合计账户亏损263.02万元。证监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针对其借他人名义炒股、代客理财等违法行为,合计罚没1430万元。此前,广发证券某营业部老总违规炒股获利1500万元,没一罚一。

此外,还有券商员工被爆出老鼠仓行为,财达证券前投资经理在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被罚后,又因“老鼠仓”趋同交易近1.6亿元,获利2.4万元,遭到监管重罚。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监管层,一直在严厉打击。我国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然而在现实中,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屡禁不止。对此,某券商人士表示,根本原因还是利益诱惑太大, 不少从业人员把持不住底线。要在坚持现有的合规管理、培训体系下,加大大数据监测,从技术上更加严格监控。同时,要继续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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