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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增资 资本公积(溢价增资会计处理)

2023-05-14 05:06分类:股票理论 阅读:

导读:资本溢价必须要增资是吗?根据小编了解的内容来看,没有相关的税务法律规定说,资本溢价一定要增资,但是可以进行增资,具体的详情解答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总结了:

资本溢价必须要增资是吗?

满足一定条件,C公司控股股东无偿转让2%股份给B投资人。

信德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信德化工阶段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增加了注册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信德化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回过来,之所以对资本溢价产生的资本公积转股这一问题产生这么大的争议,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对198号文及289号文中的一些表述的不同理解。两份文件里面都指出适用的企业对象为“股份制企业”,适用的情形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那么问题来了:

公司的资本公积,俗称非登记资本,与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构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但资本公积,不同于盈余公积,盈余公积系会计计量概念,是目标公司在管理层的带领下,通过生产经营从商品市场赚取的未分配利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分红时计提而来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公司有义务在股东会议决分取未分配利润时,按照前述法定的比例,计提法定公积金。而多个年度留在账面的法定公积金,反映在财务报表上,即属于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系全体新老股东间接享有的所有者权益或者抽象的股东权益,但基于法人的财产独立原则,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都属于公司的资产或者说法人财产权的组成部分。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无权将公司本属于公司的资产(资本公积),赔付给私募投资机构。如果私募投资机构而拿走了该资本公积,涉嫌构成抽逃出资。

1、 由控股股东回购私募投资机构的持股股权,按照“原始投资款本金”加特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例如8%年复合利率)、再减去历史上的分红款,作为股权回购价款的定价方式。这种方式并不陌生,在私募投资一揽子协议里一般均有约定,属于常见方式。但比较有创造性的回款保障方式,系以目标公司为前述控股股东股权回购款的支付义务(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种情形下,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应交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以其他非关联方股东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但是该种情况下,控股股东回避表决,自不待言,但私募投资机构是否回避表决,存在争议。另外,该种担保操作方式,尽管存在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为股权回购款支付义务提供连带担保,但仍有中国南方某市的法院,仍然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 私募投资机构以定向减资的方式,从目标公司退出(俗称“股转债”)。至于减资的法律程序,这里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在减资程序中,即使债务远远未届清偿期,债权人都有权对减资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目标公司提前偿债或提供足额担保;定向减资的后果,会导致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发生此消彼长的变化后果,有可能导致原企业家控制权的动摇或者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损害股东之间的投资预期。因此,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最好取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可能遭受异议股东诉请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3、将目标公司上述资本公积,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单独转增给私募投资机构,然后由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按照上述第1种方式回购私募投资机构转增后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目前比较顺畅的解决方案,可以避免公司定向减资带来的各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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