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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当天未成交怎么处理以及股票委托卖出不成功

2024-01-09 14:10分类:股票术语 阅读:

经常遇到一些客户问我,为什么有时候委托交易系统会提示废单,这对交易会不会有影响?

所谓废单,就是被交易系统拒绝的无效单,不会成交,也不占用保证金,作废了的单子,对帐户是没有任何影响的,那么造成废单的原因有哪些呢?

通常系统提示废单都是以下几种情况: 1、不在交易时间内报单。 这是新手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尤其是早晨10点15到10点30这段时间,国内商品期货会休盘15分钟,只在这一刻钟的时间内,委托报单是无效的。除此之外,收盘之后或者没有开盘前(不包括盘前集合竞价5分钟),委托报单也是无效的。有些新手晚上交易无夜盘的品种也会提示废单。

同样撤单也是无效的,如果过了交易时间想撤单也会视为无效

2、委托价格超过超过了涨跌停价。 期货是有涨跌停限制的,每个品种当日都有一个涨停价和跌停价,委托单不能超过此价格,超过了就会被视为无效的废单。

如果想预埋一个很高或者很低的价格等着成交,可以考虑用条件单,这个没有价格和时间限制。

3、无可用持仓进行平仓。 如果你没有某个品种的持仓,或者已经委托出去了,但没有成交也没有撤单,这会导致当前没有可用持仓,或者本来只你有10手持仓,你平仓选择11手,这两种情况进行平仓都会是废单。因此,投资者在平仓的时候一定要查看一下可用手数是多少,有没有应该撤回却没有撤回的单子。

4、委托数量超过最大可开仓数量。 期货是有限仓制度的,在有些时间段,有些品种交易所会进行限仓,如果你委托数量超过了最大的开仓数额,就会被视为废单,比如螺纹钢交易所限仓一万手,你一次委托两万手这就成了废单

5、委托的价格不符合报价规律。

比如棉花期货,报价单位最小波动为5元每吨,因此报价都是5的倍数,如果你委托单子不是5的倍数,比如15854,那这就是废单,无法成交,也不会占用你的保证金。

6、当日开通的帐户需要次日才能交易,如果当日交易也会提示废单。

有些客户交易中也会遇到未在交易所开户、只可平仓、或者不能撤单等情况,这些就提示就比较单一了。

未在交易所开户:通常是没有开通该交易所编码,比如股指、原油,这些需要连续五个交易日可用资金大于50万,考试通过后才能申请开通的。

只可平仓:一般是帐户休眠了,期货帐户一年没交易,并且帐户资金低于一千元就会休眠。或者是被交易所处罚限制开仓,普通散户基本遇不到。

无法撤单:如果你帐户保证金不足,被期货公司挂单强平,这样的报单你在委托里面能看到,但无法撤单。

 

 

 

明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却突然不配合过户了

是卖方打算毁约

还是另有隐情

……

案件起因

 

 


 

 

2021年8月,大庆市的陈某打算卖房,就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买方崔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崔某从陈某处购买房产,价款为38.2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过户;卖方要配合按揭贷款,买方交定金2万元,并在过户时再付首付款4.2万元,余款待权利变更完毕后由银行转付;任何一方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适用定金罚则,并承担中介费;合同签订次日交房,晚交一日违约金为已付款2‰;买方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有权将房产过户至指定人名下。

签订合同后,某中介公司收到买方中介费0.5万元,陈某收到案外人贺某2万元定金后如期交房。一周后,陈某通过线上预约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崔某公积金贷款未办成等原因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此后,崔某要求陈某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中介全权负责办理过户,但陈某对这种做法并不认同,并明确予以拒绝。

2022年8月初,崔某将陈某起诉至大庆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履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中介服务费5000元。

 


 


 


 

 

 

 

 

真相亮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被告陈某了解情况并详细调查后得知,案件另有隐情。

崔某并非是单纯的买方,是中介公司的员工。崔某接收案涉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2021年11月17日,崔某又伙同其同事贺某,以另一中介公司的名义,与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贺某以43万元价格将案涉房产出售给邹某,崔某将房屋交付给邹某占有使用。原房主陈某得知此种情况,更是拒绝全权委托给中介公司办理过户事宜。

 


 


 


 

 

 

 

 

卖家找中介卖房

 

买主竟是中介员工

 

交完定金后

中介员工又火速高价出售

从中赚取差价

卖家得知真相后

拒不配合过户

中介员工竟状告房主

结果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法院会做出怎样的裁判?

大庆高新法院

给出了答案!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查明事实,原告并非真正买受人,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其中介员工身份,并约定“崔某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和过户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为转售房产便利。另外,在签合同后,仅在他人支付2万元定金下,原告崔某就取得房屋占有,但办理过户时,却拒绝直接过户至自己名下,并要求对方办理公证委托,这显然不符合正常房产交易行为。原告崔某自认案涉房屋由案外人邹某占有使用,却否认他人与邹某合同关系,亦未出示其与他人房屋买卖合同,故可认定原告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优势,与他人联合,将案涉房产出售,赚取差价,故购买案涉房屋并非崔某真实意思表示。

综上,原告崔某系名为买房,实为炒房,购买房屋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先占有购买房屋机会,然后再另寻买主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严重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缔约选择权,损害了实际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据此,大庆高新区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中介由于

同时掌握买卖双方的资源

并且作为第三方

能保证房产交易的安全

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和卖房者

都会通过房产中介来买卖房屋

但房产中介公司良莠不齐

信誉也千差万别

更有甚者为了谋取不当利益

便“套路”买卖双方

进行低购高卖

赚取房屋差价

法官在此提醒

通过房产中介购买或出售房屋时

要注意风险防范

确认交易方是否为

真实的产权人或买受人

谨慎办理委托事项

避免入坑

 

拒绝套路

 

 

来源:大庆高新区法院

 

编辑:王鹏、刘书平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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