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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书(分级a是什么)

2023-04-21 22:12分类:跟庄技巧 阅读:

 

怎样签分家析产协议才有效?--郭某1与郭某5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分家析产 房屋权属

【裁判思路】 分家析产通常是在父母、长辈亲属或村干部的主持见证下,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对家庭共有财产(在农村中通常也包括父母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分割时一般保留父母的养老份额,一并解决赡养问题。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是分家析产的最基本形式要件,否则,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不可能公平合理。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法院认为:

郭某1以物权确认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但从郭某1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看,其要求确认郭某1、郭某3与父母郭某6、郭某2于1996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进而要求确认拆迁利益的归属,故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分家析产纠纷。... ... 但该分家析产侵害了相关方的权益,在目前除郭某1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认可该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分家析产无效。

理由如下:

分家析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纠纷,分家析产顾名思义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家庭成员财产份额的行为。实践中,分家析产通常是在父母、长辈亲属或村干部的主持见证下,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对家庭共有财产(在农村中通常也包括父母财产)进行协商分割,分割时一般保留父母的养老份额,一并解决赡养问题。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是分家析产的最基本形式要件,否则,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不可能公平合理。

本案分家析产虽然是在亲戚、族人的主持见证下进行,但没有通知郭某4、郭某5到场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且郭某5虽已结婚,但郭某5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尚登记在诉争宅基地为住址的户主为其母郭某2的名下,户主郭某2及其名下系农业家庭户口,农业家庭户口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备该身份,才具有使用该组织宅基地的资格,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载体,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格局下,分割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如果未经郭某5等宅基地使用权人参与分配,分割房产、翻建房屋,显然侵害了相关方的权益。

从分单关于赡养约定的内容看,没有给郭某6、郭某2预留财产份额,不能保障郭某6、郭某2的赡养问题。事实上,因郭某1未按分单的约定履行赡养义务,郭某6、郭某2夫妻曾诉至法院,要求郭某1履行赡养义务。郭某1认为两次分家均不公平,要求父母把财产全部收回,重新分家后再给付赡养费。可见郭某1对分家也持有异议,并未按分单的约定实际履行。2015年郭某1才履行分单主张并翻建房屋,是因为诉争的宅基地将被划归拆迁范围,拆迁利益的驱使所致。因郭某1持有诉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母郭某2曾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郭某1认为已经分家析产,诉争的宅基地及房屋归其所有,不同意返还。法院认为该证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应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持有,判决郭某1返还,郭某1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郭某1仍不服,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生效裁判说明郭某2对诉争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享有相应权利,否决了郭某1系诉争宅基地及房屋唯一权利人的说法。否则,不可能判决郭某1返还该证。事实上郭某1另有宅基地,并非1993年宅基地确权时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只有属于户的家庭成员才有资格分割宅基地的使用权,郭某1作为户外家庭成员,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并不改变原房屋的共有状态及宅基地的属性。

综上,该分家析产不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体上看,都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悖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郭某1要求确认有效,进而要求确认拆迁利益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征用的房屋确系郭某1翻建,现宅基地已经被征用、房屋已被拆除,鉴于郭某6病故后未予继承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郭某1可依生效判决、裁定所示以及其他途径主张权利,解决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产生矛盾的根源系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所致,对此,法院认为,顾及亲情、兼顾各方利益、是解决本案矛盾的基础。作为子女要尊重长辈的意见,作为长辈要平等的对待子女,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郭某1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就诉争的延庆区某镇某村某号院,郭某1要求确认郭某1、郭某3与父母郭某6、郭某2于1996年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有效,但上述分家协议无郭某6、郭某2签字,且郭某4、郭某5不知情,现当事人亦未对上述分家协议进行确认,故本院对郭某1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就诉争的延庆区某镇某村某号院的拆迁利益,郭某1对上述院落内房屋进行了建设,现郭某6、郭某2均已去世,故双方可就上述拆迁利益另行解决。综上,郭某1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国还是中小型企业比较多,而中小型企业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少有懂法律的,而且很多老板都觉得公司是自己的,公司大股东还好,还能受到其他小股东的牵制,但是如果公司是老板100%持股的,那老板肯定就觉得公司的钱是自己的,公转私出现问题的太多了。

 

另外,还有的老板认为,公司总共这几个人,也没什么资产,就把这些东西拿给大家分一分,再把公司注销就完事了。更多时候公司还是一个小作坊的模式,很多老板是不懂法的。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主人公是公司的两个股东,两个人签订了分割公司房产的“分家协议”,随后分割协议却被认定为无效。

 

夏老板和曹老板开了一家公司,刚开始干得好好的,公司名下还有核心地区的两套房产,后面干不下去了,就想着把公司的财产分了吧,反正公司也就两个人,正好公司也有两套房产,一人一套。

 

但是两套房产的价值不一样,所以他们还补充了一个条款,就是曹老板需要向夏老板支付90万的差价,这样之后才算将公司的财产分割完毕。到底为什么会产生纠纷呢,因为曹老板没按照约定给90万的差价。

 

这个案子就到了法院,但是法院还没审理这个欠款的问题就发现这个合同有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不经过合法的分红或者减资程序是不能分割公司的财产的,曹老板和夏老板自己就把公司的财产给分了。

 

通过分红的分割公司财产公司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通过减资程序分割公司财产,需要开股东会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意见。两个程序一个没经过就把公司的财产给分了,最后这个案件被法院判决因为违反法律,所以未生效。

 

在这里给各位老板要明确一点,公司的财产不是股东的财产,也不是老板的财产,老板可以用,但是不能直接拥有。股东一旦完成出资就会形成法人独立财产,而根据资本维持原则,公司的财产不能随意转出。

 

比如以公司的名义买车了,老板可以用,但是不能直接说就是老板的,如果老板想拥有,也得转让经过手续。公司账户也不能随意进行公转私,要有理有据,存在真实的交易,否则都会存在被监管的风险。

市场回顾

周股指在金融、消费股的带动下走强,连涨5日站稳3400点。成交量依然不高,周四略有放量,但相比前周区别不大。大盘强于小盘,上证50指数涨幅达到2.8%,不过创业板指也有0.85%。债市波动较大,国债期货T主力合约当周两度暴挫,跌0.93%,10年国债收益率也从3.72%升至3.83%附近,信用债反应相对较小,5年AAA、AA+企业债收益率分别升6、5bps。分级A上周调整,以R+3.0%品种为主,指数跌幅达到0.33%。个券中,仅两个直接受益股市的品种深成指A和H股A涨幅较大,分别达到1.56%和0.6%,中航军A则在溢价套利的压制下放量下跌,当周跌1.35%。

分级A规模变化不大,总份额数从上周的377亿份微幅降至376亿份。与前几周同样,主流品种的份额有增有减。几个主流品种中,中航军A份额增长1亿份,国防A增长5000万份,创业板A及医药A份额下滑1亿份左右。

上周债市大幅调整,但分级A的反应似乎要小得多。上周债市调整幅度不下,10年国债收益率上行11bps,T主力合约跌幅达到0.93%,但分级A则相对稳定,跌幅有限。一些投资者仍习惯从类永续债的角度来理解分级A。但若按此理解,分级A属于无固定期限品种,久期甚至不输30年国债,为何跌幅反而偏小?实际上,这一现象历史上曾数次出现,最近的案例如今年年初。我们认为背后的逻辑不难理解:

1)分级A的投资者群体与债券毕竟不完全相同,只是部分重叠。其中尤其量化、保险(一些保险公司的分级A属基金部门甚至权益部门)、散户等投资者,对债市的调整并不敏感;

2)类债券价值只是分级A三个主要驱动力中的一个,且历史上只有少数时段占据主导位置(如16年的配置牛)。我们曾在16年年初的一篇周报中阐述,在更多时间段,配对转换价值占据主导。同时,从票息收益的角度,分级A的机会成本不仅有债券,还有理财、货基等(此前还有打新);

3)近期的分级A市场来讲,如果看重票息收益,分级A早已没有太多吸引力;

4)最后,如果投资者担忧加息,分级A由于多数是浮息品种,受到的冲击相应要更小。

因此,分级A对债市波动反应的钝化不难理解,也是正常现象,暂不必过多忧虑(尤其是近半年来,分级A与债市基本已经脱节)。但如果债市继续深度调整,甚至理财收益率也明显抬升,分级A的机会成本显然也会提高,需要留意。总体上,我们对分级A市场的观点变化不大,票息吸引力不强,覆盖理财成本尚有难度,配对转换价值没有明显向分级A偏向,快涨存在难度。继续着眼其配对转换价值,适量配置(尤其是有部分权益暴露的投资者)。同时,开始关注配对转换价值在慢牛中,是否出现转向的可能。

【应合规要求,此处有删减,请参见正式报告】

本文源自中金固定收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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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我们经常听到A级车、B级车、D级车等,这个实际上是对轿车的分级,最早是由大众创造出来的,但是大众后面自己没有继续用,反而是其他国家的人习惯了这种用法。

ABCD是对汽车的分级

分级最主要的判断标准是轴距

A、B、C、D,它是根据汽车外部的尺寸、内部空间、轴距、排量等参数来进行划分的,其中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就是轴距。

轴距的意思就是车子前面两个轮子中间,有根横杠连在一起的,这个叫前轴,和后面两个轮子连在一起的后轴之间的距离。

轴距越大,级别越高,乘坐体验越好

一般来说,轴距越大,级别越高,也意味着空间越大,乘坐体验越好。

这就好比家里的床,1米6的,1米8的,2米的,越长,床就越大,睡起来越舒坦,随便打滚。

一般情况下:

A级车的轴距在2.5米到2.7米之间;

B级是2.7米到2.9米;

C级2.8米到3米;

D级3米以上。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拿大众的车型来举例子好了:速腾A级,迈腾、帕萨特B级,上海大众的辉昂C级,最贵的辉腾D级。

通俗地来讲,级别越高,车子就越长,越大,越贵,越豪华。所以说,我们中国老百姓就喜欢买大,显得气派,也不是毫无道理。

A级中还细分了A0以及A00级

那么,相比较于B、C、D这三个等级,A级里面还做了进一步的细分类: A0级、A00级。

比如说本田思域和奇瑞QQ,都属于A级车,但是两辆车的大小,明显是不一样的。这就好比是数学试卷,都叫选择题,但是也要分成单选题、多选题一样的。

A00级的轴距一般是2米到2.3米,车长4米之内,排量在1.0左右。比如我们小时候经常看到的奥拓、QQ、比亚迪F0,都属于A00级。

那么,A0级再大一点的,轴距在2.3米到2.5米,车长在4米到4.3米,排量在1.0到1.5之间。这个A0级的代表就是POLO、飞度这种。

分级仅供参考,市面上还有些越级车型

刚才说的分级,虽然提到了具体的划分界限,但它其实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标准。

现在这个市面上,就有很多“越级”表现的,它还是用原来的级别的。

比如说新款的宝马3系长轴距版,它轴距是2米961,这已经是C级车的标准了。

汽车分类标准的来龙去脉

ABCD级起源于大众发展战略

那么,知道了ABCD等级怎么划分之后,它的来龙去脉也是相当有意思的。

1973年,第1代高尔夫和第1代帕萨特相继诞生,平台代号分别是A1和B1。我们熟悉的桑塔纳,实际上就是帕萨特的第2代车型,代号B2。

大众A、B级的车子就是这么诞生的,简单方便好记,集团内部就开始推广了,然后就有C级、D级,这种都来了。

随着1984年,大众和上海汽车合作,这种车型的分级自然就流到我们国内了,也广泛采用,因为那个时候,遍地都是上海大众的车,对吧?

但大众没延用这种代号,采用新平台战略。大众虽然自己创造了A、B、C、D,但是它自己没有用下去。

到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大众自己就开始用PQ、PL这种更具体的代号了,到了2012年,大众又推出MQB、MLB、MSB ,一代又一代的新的平台战略。

中国也有自己的汽车分类标准

除了大众开创的A、B、C、D级,其实很少有人知道,我们国内也有自己的汽车分类标准的。

参考1988年实行的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941789》,里面把轿车分为微型轿车、普通轿车、中级轿车、中高级轿车、高级轿车,它的分类依据就是排量的大小。

这个国标在2001年废止了,现在的分类以《GB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为准的。

分类标准也已经和轴距、排量没关系了,按照车门数量、座位数量、汽车具体特征,比如说有没有敞篷,发动机放前面还是放后面,它是通过这个来进行区分的,更科学一点。

总的来说,A、B、C、D分级方式,虽然不是硬性的标准,但已经是通俗比较好记的说法了,可以让车子有相对简单的分级,方便我们好记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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