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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优先股股息(累积优先股股利的计算)

2023-06-11 03:01分类:跟庄技巧 阅读:

什么是优先股_优先股存在的风险_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中金网,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一、优先股简要介绍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优先股和普通股漫画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设定(其实是上限),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剩余利润的分红,也不享有除自身价格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优先股会有损失的。

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相对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

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二、优先股的分类: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未给付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三、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1) 溢价方式。 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行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 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 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 转换方式。 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通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四、优先股存在的风险:

风险一、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

风险二、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

风险三、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股票市场。

风险四、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息的收益。

五、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发派优先股股息,普通股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收益。

(2)剩余资产优先分配权。当股份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但排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投票权。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决策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当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知识点: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优先股公开发行时的特殊要求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解释】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另行规定。

3.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1)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2)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的恢复

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5.优先股的回购

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6.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根据《证券法》第54条(上市公告的内容)和第66条(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聊起股票,可能大家都知道股票是公司发行的有价证券,除此之外,你了解什么是优先股吗?顾名思义,优先股肯定比普通股票享有更多的“优先”权。那优先股分哪些种类?优先股在表决权和普通股一样吗?

股票和优先股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有价证券。股票又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力小。

优先股的分类

①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先股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

②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照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行的优先股收回。

③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是否累积的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得一定的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

⑤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在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做调整;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的股息率会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优先股和普通股票的区别

权力范围不同。普通股股东对公司享有经营管理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也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股东大会的投票。

  • 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不同

优先股对公司的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享有优先权。即企业在股票分红时,优先股股东具有先获得固定分红的权力;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为: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

  • 股息收益不同

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而普通股的股息收益并不稳定,这要取决于公司当年的盈利状况。

  • 退股方式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股股东持有的股票只能通过二级市场变现退出;优先股除了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以外,也可通过约定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关于优先股的表决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是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一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二是如果公司长期未按约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

总结

总的来说,优先股的存在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丰富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知识点: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主体

在试点阶段,只有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除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外,其他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优先股公开发行时的特殊要求

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指导意见》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解释】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另行规定。

3.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存管

(1)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2)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利润分配优先权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是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在利润分配上,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2.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当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3.股东权利的限制

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表决权的恢复

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5.优先股的回购

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6.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

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条款的适用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控股股东的认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5.根据《证券法》第54条(上市公告的内容)和第66条(年度报告应披露的内容),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6.根据《证券法》第47条、第67条和第74条,认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7.根据《证券法》第86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88条和第96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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