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每日牛股推荐,股票每日推荐,每日股票推荐,股票预测 - - 股票预测网!

孵化基金管理条例(孵化基金协议)

2023-05-14 13:49分类:趋势线 阅读: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现拟征集设立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或经认定市级以上的孵化器管理机构、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牵头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联合申报)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财政出资额的两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为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作为牵头机构,联合社会资本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子基金须100%投资于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孵化基金。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子基金投资于本市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三)天使投资。

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放宽至子基金规模的40%,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3年内、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四)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设立创投子基金,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五)跨境风险投资。

推动建立跨境创业投资体系,支持开展跨境风险投资,通过风险投资引进高端项目和人才,具有海外投资经验或海外分支机构的创投机构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设立跨境风险投资子基金和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跨境风险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中引进比例(按投资金额计算)不低于20%,项目引进后续投资子基金对所引进项目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40%。

三、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机构),符合支持方向的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孵化器管理机构可牵头与股权机构联合申报。

(二)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成立时间需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 至少3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

4. 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

6.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出资人资金。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四)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3至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5.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牵头申报机构为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孵化器和天使投资机构的,募集资金总额可放宽至3000万元;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亿元人民币。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超过15个(含);

(二)市级引导基金支持省、市、区形成引导基金联动机制,对省级、区级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可纳入市级引导基金的申报范围,各级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四)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四)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进行分配。

(五)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 子基金方案审定立项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 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罗成、史威,83124078、83124075。

七、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第二期)常年开放受理申报。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请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

(三)申报材料报送至广州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22楼2201室;邮编:510620;联系人:吴冠仪(020-66606688-843、13602886271)、李慧睿(020-66606688-82、13246814997)。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fof@gzjkfund.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广金基金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戳文末了解更多查看附件):广州市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申报模板.doc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1日

 

 

 

 

编者按

近年来,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政策文件,为方便大家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广州统战”微信公众号自5月16日起,推出【政策交流】栏目,集中推送相关政策举措。栏目逐期转发,目的是方便大家学习了解,政策兑现、权威解读等归政策发布部门,若有个别不准之处,敬请谅解。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规字〔2021〕5号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设发展水平,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8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和《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推动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发展,构建更加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章 众创空间

第六条 申请广州市众创空间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配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上一个非自然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个)。

6. 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个),创业团队上一个非自然年度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7. 配备至少2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8. 上一个非自然年度开展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股权众筹、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等群体。

2. 初创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 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申请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在广东孵化在线育成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备案。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

5. 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专业型孵化器培育单位的在孵企业不少于8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小于60%。

6.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1家(含)以上。

7. 配备至少3名创业导师并实际开展创业辅导服务。

第九条 广州市孵化器培育单位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创业、企业管理等经验或接受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投融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并至少报送1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4. 具备投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孵化资金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

5. 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型市级孵化器认定;专业型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

6. 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7. 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或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以上(含)赛事中获得优胜奖的入驻企业不少于3家。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经孵化后(孵化时限不少于3个月)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可认定为毕业企业: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4.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州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科技企业加速器

第十二条 申请广州市加速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广州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5名。

2. 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3.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当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2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加速器提供给入驻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小试中试场地、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4. 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5. 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加速融资服务的能力,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加速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数量1家(含)以上。

6. 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2家(含)以上。

7. 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企业可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第十三条 加速器的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加速器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3. 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引导离开加速器。

第五章 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培育单位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 申报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形式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会议评审,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单位开展现场考察。

4.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公示认定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5. 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复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八条 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动纳入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范围。载体名称、运营主体、孵化面积和场地位置等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或撤销建议。

第十九条 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指标体系,依据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以赛促评”方式定期对纳入管理范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开展评价工作。对连续2次评价得分均低于总分(含附加分)60%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二十条 申请过程中发现存在申报材料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培育单位称号,对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步撤销其市级孵化器认定称号。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托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以赛促评”的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设置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30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50%(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孵化器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100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20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万元、优胜奖不超过10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三条 众创空间设置一等奖不超过8名、二等奖不超过20名、三等奖不超过30名,同时根据评价得分前50%(含)且未进入一、二、三等奖的众创空间数量确定优胜奖名额,优胜奖数量不超过40名;按照一等奖不超过5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20万元、优胜奖不超过10万元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加速器发展情况探索建立加速器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孵化载体和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管理办法》(穗科规字〔2021〕3号)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可以其管理或关联的投资平台,或联合社会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申报广州科技创新母基金投资天使类子基金和创投类子基金。母基金对天使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积极构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科技金融生态网络。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科技金融工作站,以银行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专业人士为科技金融特派员,通过科技金融工作站与科技金融特派员的联动,为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的科技金融精准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赋能孵化育成体系的“1+1”模式。

第七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围绕“专业化、资本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和完善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帮助初创企业扩充贷款和融资渠道,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推动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建设专业孵化载体,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和开放共享。鼓励“星创天地”积极参与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本化”发展,加强孵化载体的资本驱动功能,优化孵化载体的金融生态。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基金,畅通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和持股孵化的深入推进,推动孵化载体加强与银行、创投机构、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和完善孵化载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功能。

第三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国际化”发展,支持孵化载体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建设一批面向国外和港澳的孵化载体,为国外和港澳地区高校、科研机构的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支持孵化载体对其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出。推动孵化载体不断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形成可持续、可复制的运营模式,实现孵化品牌的输出和拓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5号)和《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穗科创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丨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分享

 
 

 

 

来源:【阳光报•阳光网】

1月12日上午,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西安开幕,陕西省代省长赵刚作政府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五年来,陕西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实力显著提高。陕西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两年来,科创基金超百亿元,成功孵化科技型企业1577家,带动全省设立秦创原创促分中心60余个,全省技术合同成交额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分别年均增长31.7%和40.8%、39.1%,综合科技创新产出水平指数居全国第4位。

本文来自【阳光报•阳光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创业基地简介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莲湖区委区政府筹建的,在陕西省、西安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致力于帮助扶持各类残疾人实现高质量创业和就业的综合服务平台。孵化中心采用“政府主导、残联负责、公益机构运营、基金项目支撑,商业变现反哺”的全周期运营孵化服务模式,围绕苗圃计划、创业孵化、就业服务、资源众筹、数据管理等五大服务模块,引进和吸纳各类社会资源,打造“助力残创 莲湖先行”IP形象,帮助残疾人创业者及残疾人待就业者实现创业就业。

 

孵化中心是如何管理运营的?

 

为了能够实现高效运营,孵化中心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通过结合商业创业孵化器运营经验,根据残疾人创业者群体的特殊性,制定出一套较为切实可行的运营管理制度,从入孵合同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提供服务内容说明、入孵项目日常行为规范、孵化中心日常安全规范、孵化中心节能减排要求等方面,形成制度化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为确保入孵项目的可持续运行,孵化中心建立了一套科学完善的项目筛选流程,通过“商业计划书审核——项目初步面试谈话——项目公开路演评估——项目入孵需求收集——项目入孵公示——项目 入孵观察期设置——项目发展目标责任书签订”,确保创业资源最大化匹配到有需求的残疾人创业者。

 

在孵化效果的监测上,孵化中心结合运营服务目标任务,制定“结果导向”监测评估指标体系,采取月度例会、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服务对象焦点小组等方式,分析孵化项目的变化与增长等阶段性数据;并通过统计残疾人就业登记咨询、岗位匹配、培训期、试用期、转正等相关数据,评估孵化服务中心日常运营管理和项目孵化综合成效。

 

此外,为解决残疾人创业者在知识储备、商业运作经验、外部视野、公司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不足,孵化中心开发了进阶式创业课程,以完善残疾人创业者的创业知识体系。

 

孵化中心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了哪些支持?

 

孵化中心以残疾人创业需求为出发点,多举措探索残疾人创业服务模式。孵化中心深度挖掘每个项目所处的行业、发展阶段、团队情况、市场需求等信息,结合项目的个性化需求,寻找其共性进行归类,形成传统商业类、电子商务类、自媒体类、公益类、手工文创产品等几个适合各类残疾人创业的孵化项目类型。在分类基础上,孵化中心建立项目跟踪辅导导师机制,结合孵化项目的发展需求,对接专业导师,对孵化项目发展的情况提出合理建议,长期跟进项目的发展成果,及时告知项目发展存在的风险。

 

在孵化服务过程中,孵化中心重点加强商业化思维的塑造,向残疾人创业者明确“市场意识”“产品意识”“品牌效应”,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反推自身产品的不足与优势,最终形成创业项目上的商业闭 环,确保残疾人创业者在孵化成功后真正实现自主创收。

 

孵化中心还积极链接社会资源,营造“残健融合”的良好生态。例如,孵化中心已经为自媒体网络直播项目匹配喜马拉雅等外部企业。同时,孵化中心还会根据残疾人创业企业的需求,提供工商注册、财 税代理、项目投资分析等咨询服务,并在产品设计、品牌包装、宣传等方面提供服务与建议。

在孵化服务过程中,莲湖区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中心重点加强商业化思维的塑造,让残疾人创业者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反推自身产品的不足与优势,确保残疾人创业者在孵化成功后真正实现自主创收。

 

在促进残疾人就业赋能方面,孵化中心提供了哪些服务?

 

在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支持的同时,孵化中心还通过多元化开发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确保各类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匹配到合适的岗位。例如,孵化中心通过建立就业个案服务中心,借鉴“个案服务”的社工模式,为残疾人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能力评估、跟踪服务、协调整合等服务。孵化服务中心积极发挥自身平台优势,通过与西安当地知名企业对接,收集企业招收残疾人员工的实际需求与困难,并对企业开发残疾人岗位提供支持;孵化中心还与残疾人培训机构及人力 资源公司进行联动,以中小型就业洽谈会、企业安置残疾人政策宣讲会等形式,定期推进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有效落地。

 

针对出门就业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孵化中心通过“阳光心态”等培训课程,鼓励重度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孵化中心社群,并开发了手工艺品制作、语音标注、自媒体写作等适合远程居家就业的岗位。

 

此外,孵化中心一方面通过开展需求调研,确定低成本、需求面广的培训项目,建立实操教室为残疾人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小班授课,课程涉及技能培训、店铺管理、营销宣传、创业扶持项目申报等方面。另一方面,孵化中心联系相关企业开发实习岗位,使残疾人在 实践中增长技能和经验。

 

孵化中心取得了哪些成效?对未来发展有什么规划?

 

自2018年12月正式启用以来,孵化中心累计入孵企业63家,孵化帮扶残疾人创业者100多名,组织3000多人次残疾人参加各类培训、活动350余场。在发展过程中,孵化中心也逐渐发现自身存在项目发展潜力弱、商业属性不足、市场竞争力差等问题,对此,孵化中心将进一步提高运营人员的业务能力,同时聘请商业导师、高校专家等,联合问诊入孵项目,对接有效资源。同时,孵化中心将不断更新迭代服务内容,挖掘吸引新项目,并计划以培育和支持本区残疾人专 门协会发展为抓手,把孵化中心打造成为残疾人创业就业赋能中心,吸引更多残疾人参与到就业创业当中。

https://www.shideke.com

上一篇:国产大飞机概念股(大飞机概念股拉升)

下一篇:中航地产股票改名了么(中航地产股吧)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