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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板啥时候有(风险警示板权限)

2023-06-17 15:27分类:帐户交易 阅读:

 

 

 

作者 | 范亮

编辑 | 丁卯

封面来源 | 视觉中国

 

2021年11月初,A股上市公司龙净环保十分兴奋地宣布其参与研发的“工业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深度治理技术及应用”获得了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在大气污染治理领域,龙净环保是实打实的扛把子企业。公司旗下的脱硫、脱硝等工业除尘设备,帮助众多火力发电厂达到了排放标准甚至是超净排放。
然而,在技术领域混得风生水起的龙净环保,却在商业领域栽了跟头。
就在获奖约半年后,龙净环保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而内部控制则直接被出具了否定意见。
紧接着,公司就被交易所实施了风险警示,背上了ST的名号,股票简称也从龙净环保变更为ST龙净。
对一家上市企业而言,被实施风险警示无异于学生们的延毕警告,一般在二级市场都会迎来暴跌。
但是,龙净环保的情况却恰恰相反。
在背上ST名号后,2022年龙净环保的股价反而上涨超70%。2023年不到1个月时间,公司涨幅更是接近20%。
那么,龙净环保为何可以在逆境中暴涨?公司目前是否仍有投资价值呢?
 
债务高筑,却为阳光城违规输送资金
龙净环保的逆袭之路要从他是如何被ST开始讲起。
从审计报告中,我们了解到龙净环保的问题主要出在以虚构交易的形式向关联方输送资金
龙净环保原控股股东为龙净实业,龙净实业的控股股东则为福建阳光集团。
不少投资者可能对这两家公司都不太熟悉,但在福建阳光集团旗下,还有一家大家耳熟能详的房地产开发商:阳光城。
在当时地产融资政策收紧的形势下,地产商阳光城遭遇债务危机,并影响到母公司阳光集团。为了化解集团的危机,作为兄弟企业的龙净环保,担起了救火队的重任。
根据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2021年,龙净环保通过虚构供应商采购款、股权采购款等形式,向阳光集团输送了数亿元的资金。而龙净环保当年的手头也并不宽裕,公司各类有息负债近50亿,账面资金储备仅为23.80亿。
这种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补贴家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事件被曝光后,龙净环保立即就被交易所戴上了“ST”的帽子。
龙净环保与其关联方关系
资料来源:Wind、36氪整理
 
紫金矿业以小博大,入主龙净探索新能源领域
背上ST名号,龙净环保随即开展了一场近乎教科书式的自救,并最终实现了收购方、被收购方、中小股东的三赢。
2022年5月6日,龙净环保首次被划入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公司股价当日即跌停。
而在下一个交易日,龙净环保即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龙净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将其持有的15.02%的股份、以及10.02%的无条件表决权转让给A股上市公司紫金矿业,转让价格为10.80元/股,总计17.34亿元。
另外,对阳光集团占用的龙净环保1.5亿元的资金,紫金矿业将直接从股权转让款中抵扣,间接帮助龙净环保收回了占用资金。
三天后,上述交易正式过户,紫金矿业持有龙净环保15.02%的股份,并持有对龙净环保25.04%的表决权,正式成为龙净环保的控股股东
也就是说,股民们还未来得及对龙净环保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利空作出反应,龙净环保就已经更换了股东,并且解决了原控股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的问题。
紫金矿业收购龙净环保历程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36氪整理
 
控股股东的换帅,意味着龙净环保的内控缺陷已经解决了一大半,此时二级市场上的龙净环保自然也失去了再下跌的理由。而紫金矿业随后抛出的一系列战略决策,更是引燃了市场的情绪,推动了后来龙净环保股价的飙涨。
而这个震惊投资者的决策就是:紫金矿业要借助龙净环保的上市平台进军新能源赛道。
在此番密集有力的操作之下,紫金矿业、龙净环保以及投资者三方实现了共赢。
对紫金矿业而言,收购龙净环保是一项极具性价比的买卖。公司以龙净环保作为试水新能源的试验田,如果龙净环保转型成功,紫金矿业作为控股股东将实现在新能源领域的突破,获得相关利益;如果转型失败,这项决议也不会对紫金矿业的上市主体造成冲击。
而从性价比的角度来看,紫金矿业仅用十余亿就取得了一家处于困境,但有技术、有口碑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这对账面资金超200亿的紫金矿业而言,实在算不上大数目。
对龙净环保而言,更换控股股东后,公司的内控缺陷问题得到解决,基本避免了退市风险。另外,在新股东的规划下,龙净环保向更有潜力的新能源领域进军,不仅有望摆脱原有业务增长停滞的困境,而且还有望借助热门赛道公司迎来估值的重塑。
对投资者而言,紫金矿业的入主,不仅帮助投资者避免了龙净环保股价大幅回调的风险,还为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收益。毕竟2022年全年,龙净环保股价涨幅已经高达70%。
 

 

新能源能否扛起龙净环保发展的大旗?

在市场的密切关注下,进军新能源的龙净环保究竟还有多少潜力?
从规划来看,紫金矿业入主后的龙净环保,目前已经在新能源领域进行了以下的探索。
一是龙净环保的子公司紫金龙净拟以4726.71万元的价格收购紫金矿业旗下的光伏电站和风力电站资产。
二是龙净环保在2022年10月与上杭县(紫金矿业实控人)签订项目投资合同,拟在上杭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磷酸铁锂储能电芯项目。项目设计产能5GWh,总投资约20亿元。上杭县将协调当地金融机构为龙净环保提供8亿元的贷款,并给予龙净环保长达5年、累计1.8亿元的贴息补助。不过,目前龙净环保尚未披露储能电芯的技术来源。
三是龙净环保在2022年12月与蜂巢能源成立合资公司,持股60%,建设新能源电池储能模组PACK和系统集成项目。该项目共分2期,第一期为2GWH储能PACK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第二期为3GWh储能PACK生产项目,视情况开展生产。
就上述三项规划而言,新能源电站作为重资产、投资回报期长的新能源项目,实际上并不适合资金较为紧张的龙净环保持有并发展。
我们认为,龙净环保未来在新能源的布局还是将主要围绕储能电芯与Pack展开。
《储能,新能源的又一个「扛把子」》一文中,我们曾对储能电池的类型和市场空间进行过介绍。
一个很明显的现象是,目前向新能源电池领域转型的企业中,不少都选择了储能电池,而非动力电池。
原因也很容易理解,动力电池领域的市场份额目前已经被宁德时代、比亚迪等巨头牢牢占据,新进入者没有成本优势,也没有市场优势。储能电池则不一样,在风光等绿电对调峰、调频需求爆发的临界点,储能行业正处于从0到1的阶段,且行业集中度远没有动力电池高.因此,新进入者是有可能从中分一杯羹的。
根据36氪此前统计,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储能电池业务占比较高的企业主要包括派能科技、南都电源、鹏辉能源等企业,正在拓展储能业务的包括德赛电池、科信技术等企业。
就龙净环保的电芯业务而言,根据德赛电池此前披露,其4GWh储能电芯项目2023年全面投产后约可实现22.44亿元的年产值,那么龙净环保5GWh储能电芯项目预计可实现约28亿元的产值。
如果将产值算作营业收入,并给予龙净环保电芯项目10%的净利率,那么龙净环保的储能电芯业务在投产放量可以为公司带来约28亿元的营业收入,以及约2.8亿元的净利润。
就龙净环保的储能模组PACK和系统集成项目而言,在碳酸锂价格依然处于高位的背景下,目前单纯做Pack和系统集成的企业处于两头挤压的状态,很难实现盈利。因此,我们暂不对模组Pack业务的收入和利润情况进行预测。
因此,龙净环保在新能源领域的各项布局中,确定性比较强的就是其储能电芯业务可能带来的收入和利润增量。
2021年,龙净环保实现营业收入112.97亿元,实现归母扣非净利润6.96亿元。按比例计算,储能业务约占公司2021营收的24.79%,约占归母扣非利润的40.23%。
不难看出,储能业务还是可以给龙净环保带来比较高的业绩增量。
不过,针对龙净环保的储能业务,未来还是有潜在的风险点需要持续关注:公司的储能技术究竟来源于自研还是外部合作?如果是外部合作,龙净环保是否要为此付出额外的成本,进而是否会影响到公司储能电芯业务的盈利能力?
 
龙净环保目前还值得买吗?
从龙净环保的市值来看,低谷时期的龙净市值仅不到一百亿元,而如今已达到200亿元,公司股价上涨背后的主要逻辑是市场看好困境反转+新能源转型下的加持。那么,龙净环保究竟能否撑得起200亿的市值?
在此,我们借助分部估值的方法简单进行测算。
首先,就公司原有的环保业务而言,其主力的除尘器设备及配套工程,主要客户原先为各大火电厂。在2014-2017年间,受国家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推动,火电厂迎来一波排放设备升级潮,龙净环保也因此充分受益。2017年后,火电厂改造基本完成,龙净环保的增量业务聚焦在新增火电厂设备需求,以及非电厂客户的需求
随着碳中和政策的实施,龙净环保新增火电厂设备需求下降,公司的业务主要开展范围也将围绕非电厂客户展开。
根据国海证券统计,从2016年我国工业废气排放行业结构来看,电力、热力排放占比约30%,金属冶炼占比约2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约占18%。
就潜在市场空间而言,非电客户的潜在需求大约为电力客户的两倍。但是,目前非电领域还未实施如电力市场那样的强制排放标准。所以,龙净环保的原有业务在短期内并不具备爆发性,也不适宜给予高估值。
根据龙净环保的同行,也就是清新环境的PE-TTM来看,清新环境的估值目前落在14倍左右。而龙净环保在未暴雷前的2019和2020年,估值也基本维持在10-15倍左右。
如果我们给予龙净环保原有业务14倍的市盈率-TTM,其截止2022Q3的滚动扣非利润为6.6亿元,故龙净环保原有业务可支撑其92.4亿元的市值。
其次,关于储能业务,考虑到储能市场尽管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龙净环保对相关技术来源的披露并不明确,我们给予龙净储能电芯业务30倍的市盈率,按其2.8亿元的净利润计算,那么其储能电芯业务的估值可以达到84亿元。
综合来看,经过我们的测算,龙净环保原有业务估值约92.4亿元,新增储能业务估值约84亿元,两项合计后,公司整体的估值约为176.4亿元,略低于龙净环保目前200亿的市值水平。
鉴于此,我们认为,目前龙净环保的市值大概率已经合理反映出了其困境反转+新能源加持逻辑。考虑到公司目前还尚未摘帽,储能业务还尚未有实际的进展,暴涨后的龙净环其实保留给投资者的机会已经不多了。
龙净环保估值水平测算
资料来源:Wind、36氪整理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看法。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决定投资前,如有需要,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决策。我们无意为交易各方提供承销服务或任何需持有特定资质或牌照方可从事的服务。

 
 
 
 
 

 

 

三季报披露收官后,上市公司三季报问询函纷至沓来!

据不完全统计,上交所目前已针对*ST未来、*ST西源、*ST辅仁等多家风险警示公司的三季报第一时间发出监管问询函或工作函,要求公司就财务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关注到,近年来,监管机构持续加强退市风险公司监管,抓早抓小,端口前移,要求公司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明确市场预期。初步统计,今年上交所对*ST公司关于三季报的发函量已远超去年同期。

多家风险警示公司因三季报收监管函

退市风险类公司的动向牵动市场神经,风险化解进展、全年财务数据等关键信息直接关联这类公司在A股市场上的去留。虽然退市风险类公司全年境况还未出炉,但三季报已成为投资者评估这类公司以及监管紧盯不当保壳、提前预警风险的重要抓手。

以沪市为例,截至目前,已有多家沪市风险警示板公司因三季报收到监管函件,其中*ST未来、*ST紫晶、ST榕泰、ST目药、ST安信等公司为问询函,*ST辅仁、*ST西源等公司为监管工作函,内容主要涉及财务指标变动合理性、退市风险提示等方面。

从问询内容看,监管重点聚焦财务指标重大变化及异常情况,要求公司就财务数据异常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从监管要求看,监管重点在于要求公司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退市风险。

例如,*ST未来第三季度财务数据“超常表现”,出现单季度确认大额收入、业绩同比大幅增长等情况,存在突击确认收入以规避退市的可能。数据显示,2022年1-9月,*ST未来实现营业收入10.04亿元,其中9.67亿元均在第三季度实现,就此,上交所督促公司说明收入确认依据及合理性。上交所针对*ST紫晶报告期内收入大幅下滑,要求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在手订单及项目、销售渠道稳定性等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并充分提示风险。

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目前收到三季报监管函的沪市*ST公司,部分退市风险“悬顶”,有的是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未见任何好转,有的则是涉“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仍未消除,尚无改善迹象。

这些*ST公司或存退市风险

截至目前,沪市共有15家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按照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测算,相关*ST公司仍可能触及退市情形,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

从“营收+净利润”以及“净资产”两大财务指标看,*ST运盛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且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值;*ST凯乐、*ST荣华、*ST博天、*ST中安、*ST方科、*ST瑞德等7家公司截至三季度末的净资产仍为负值;*ST中昌、*ST西源则背负了上述“双重风险”,上述公司如不能及时消除上述情形,则存在于2022年报披露后被实施退市的可能。

另外,*ST辅仁、S*ST佳通、*ST未来、*ST紫晶等4家公司因2021年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尚未消除或正处于立案调查程序中,退市“警报”一直高悬。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此类*ST公司,大多是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大部分都是多年来通过外部输血、出售资产等盈余管理手段维持上市地位,四季度往往是公司“自救动作”最为密集的时期。而这类动作一旦游走在规则灰色地带,通常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监管借三季报的监管问询一方面可以提前向市场指出此类公司的基本面上的风险点;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公司“吐露”更多信息、揭示更多风险。

实际上,每到年末,为避免被退市,部分*ST公司都会打起“保壳大作战”,各种“花式”姿势层出不穷。“对于常用的通过重组或购买资产等方式做大收入、增厚净资产手段,都会被重点关注。”上述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

ST公司风险事项仍需警惕

除可能存在退市风险*ST类公司,隐含风险事项的ST公司也是监管紧盯的对象。市场人士指出,前期,一批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通过重整、重组等方式,暂时化解风险,但部分公司后续由于种种原因再度陷入经营困境,面临再次“披星戴帽”的风险。

三季报显示,共有7只沪市股票于近年来被撤销*ST,但在2022年年报披露后,可能再次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被实施*ST。

一类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景谷、ST目药、华嵘控股等公司归母净利润常年为负值,营业收入徘徊在1亿元左右,年审会计师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今年前9月上述公司营收同比下滑或微增,存在再次被实施*ST的可能性。

另一类是净资产再次转负。ST宏图、ST商城等公司前期通过破产重整、再融资等方式增厚归母净资产,使其由负转正,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但上述公司2022年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再次转为负值,如不能及时改善,将因触及“归母净资产为负”退市指标被实施*ST。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证券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高度关注此类公司,对其三季报均进行重点审核,后续如发现存在涉嫌规避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将重点关注,及时发出问询函。

第一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员参与,领导负责,职责明确,落实到位”的原则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严格落实,做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风险管控模式。

二、工作目标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和专项辨识评估,并通过建立风险管控体系做到有效遏制建设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建设财产安全。

三、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指导、标准先行、分级推进,全面实施、持续改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三级责任。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机构

成立以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安全监察处、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各队组正职

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构

(一)管理部门

安全监察处作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工作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专业部门

为切实管控住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风险,矿成立4个安全风险管控专业组。

1、瓦斯、自然发火、煤尘管控专业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部门:***

2、防治水、地质灾害管控专业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部门:生产技术部(地测)

3、顶板管控专业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科室:生产技术部(采煤、掘进)

4、提升运输管控专业组

组 长:***

副组长:***

牵头科室:***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人员风险管控职责

(一)总经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确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主持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针、目标,组织年度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后的专项辨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二)党总支书记主持矿党总支工作,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党总支书记与总经理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中负有同样职责。重点负责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宣传、干部职责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副总经理重点负责采煤、掘开及调度系统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

(四)机电副总经理重点负责容易导致电气事故和提升、运输事故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

(五)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负责全面技术管理、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安全技措、生产设计、水文地质、测量测绘、资源管理工作;重点负责“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方面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

(六)安全监察处长协助总经理负责全面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落实情况监察,以及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和考核。

(七)经营副总经理重点负责选煤系统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辨识评估容易导致储装运、滑坡、火灾、瓦斯事故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

(八)人力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后勤系统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辨识评估容易导致交通事故、触电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地面火灾等事故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组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培训教育工作。

(九)总经理助理兼通风区长,配合总工程师进行“一通三防”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具体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治理、煤层自燃发火防治、综合防尘的具体风险管控。

(十)环保副总经理主要负责环保节能方面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并进行有效管控。

(十一)机电副总师负责协助机电副总经理,开展对机电专业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跟踪落实,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十二)安全副总师负责协助安全监察处长,对各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跟踪落实、分管领导旬度检查落实、领导跟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监管,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十三)通风副总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通风区长,开展对一通三防专业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专项辨识报告编制、对一通三防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跟踪落实,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十四)地测副总师负责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对一水文地质、测量测绘、资源管理工作范围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专项辨识报告编制、对地测防治水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风险跟踪落实,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十五)安全监察处负责建立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负责建立矿井全员安全档案;组织年度危险源辨识评估。

风险管控专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制订XX、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六)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采煤、掘开、调度系统地测防治水系统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点辨识评估容易导致采煤、掘开、调度系统、地质灾害、井巷贯通、水灾事故等出现事故的安全风险,并进行有效管控。

(十七)经营管理部负责选煤系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跟踪落实,确保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十九)机电队负责矿井供电、提升、通风、压风、排水等系统的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通风队负责矿井通风设施管理、瓦斯检测、自燃发火治理、分管范围内防尘、火工品管理等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一)采煤队负责矿井采煤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二)掘进队负责矿井巷道掘进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三)工程队负责矿井工程施工、巷道修复的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四)运输队负责矿井辅助运输、轨道铺设等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五)防治水队负责矿井防治水专业的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六)选煤厂负责矿井原煤储装运、洗选加工、煤泥水处理等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七)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二十八)各单位通用职责:负责识别本单位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识别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本单位培训计划,做好文件和记录的管理。有带班入井任务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要跟踪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例会与每月总经理安全办公会合并召开。

二、参会人员为公司正队级以上领导及要求参会的相关人员。

三、工作例会内容:

(一)总结上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提出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相应管控措施调整;

(二)分析上月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整改落实的原因;

(三)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动态和形式,及时调整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重心;

(四)组织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传达上级部门有关的文件和指令。

(五)其它有关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面的事项。

四、工作例会做出的决议、工作部署或工作安排,必须由各分管领导牵头,按要求进行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五、安全监察处必须及时督促、检查各部门、队组对会议决议的事项落实及完成情况。

 

第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培训基本要求

(一)安全风险管控宣传教育培训是对在职全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结果、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方法、岗位规范、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风险管控宣传教育培训遵循统一领导,矿、科、队班组“三级”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和“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立足长远、注重实效”的理念,建立员工培训的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风险管控宣传教育培训坚持 “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按照“理论、实践、考核”为一体的“三元制”培训模式,来开展各项风险管控培训工作。

(四)鼓励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人员采取自学、参加培训或外出学习、研讨等各种方式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二、安全和业务技术培训管理

(一)采用“集中办班”、二五活动、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演讲、知识竞赛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促进矿井安全建设。

(二)风险管控管理培训考核评估管理

1、职工学校牵头,负责落实入井和地面关键岗位人员风险管控培训工作,培训内容要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以及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安全监察处每年年底前组织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学习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技术;集团公司组织的学习按照要求派人参加学习。

3、对各部门的考核采取日常监督、月度考核和年度考评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管理培训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

(1)风险管控管理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风险管控管理培训计划编制及完成情况。

(3)员工培训效果及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

(4)专项培训以该项活动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4、员工风险预控管理培训效果评估

(1)员工风险管控管理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工作由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各单位应配合培训科做好培训效果评估工作。

(2)风险管控管理培训效果评估根据风险管控管理培训内容、培训目标采用理论考核和实操两种方法。

(3)理论考核采用现场测试方式进行评估,衡量学员通过风险管控管理培训对所学知识、技能的把握和熟练程度;实操评估采用现场操作、技能比武、手指口述等方式进行,评估培训对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掌握学员从培训项目中所学到的技能和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行为改进的程度。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辨识范围和辨识方法确定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XX、公司内部为保障安全建设自主组织开展的,对生产、管理各环节可能存在或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超前辨识、分析、分级评估、管理控制的活动。

二、辩识范围

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包括矿井所有系统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和地点,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划分,对全矿范围内具体作业场所、地点的关键时段、关键区域、部位、关键单位、关键环节可能出现安全风险进行摸排。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建设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重点开展以下辨识:

(一)年度辨识

重点对矿井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二)专项辨识

1、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

2、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

4、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省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三、总经理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管理程序、方式方法、监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风险评估方法

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法(D=LEC)对找出的风险点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管控的重点。安全风险评估采用D=LEC公式计算风险分值(单位:分),其中:

D — 作业地点、关键环节等存在的安全风险

L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E — 人员接触危险环境的频率

C —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表1:L值的确定

 

 

 

分数值

事故发生可能性(L)

10

完全可能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表2:E值的确定

 

 

 

分数值

分数值

人员接触危险环境的频率(E)

10

连续接触

6

每天工作时间接触

3

每周一次接触

2

每月一次接触

1

每年几次接触

0.5

非常罕见的接触

 

 

 

表3:C值的确定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3-9人死亡

15

1-2人死亡

7

危重工伤

3

伤残

1

轻伤

 

 

 

表4:风险等级标准

 

 

 

风险分级

等级

D(值)

危险程度

红色风险

重大

D(值)≧320

极其危险,必须高度关注、重点防控

橙色风险

较大

320﹥D(值)≧160

高度危险,应采取严密防控措施

黄色风险

一般

160﹥D(值)≧70

一般危险,应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蓝色风险

70﹥D(值)

危险,需严格按章正规操作

 

 

 

 

第五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流程制度

 

(一)安全风险辨识

1.风险点排查、应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

2.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辨识,形成风险点台帐,包括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内容的基本信息。

3.按生产(工作)流程的阶段、场所、装置、设施、作业活动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结合进行风险点排查。

4.对风险点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辨识应覆盖风险点内全部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并充分考虑不同状态和不同环境带来的影响。

(二)安全风险评估

1.各专业组负责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危险源进行定性、定量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2.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3.对评估的重大风险要编制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由总经理组织制定、实施。

4.依据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5.以下情形为重大安全风险:

(1)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职业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4)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 10人以上的。

(5)风险评估确定为重大风险的。

(三)制定管控措施

1.风险控制措施类别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人员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2.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重点突出人的因素。

(四)编制安全风险清单

在每一轮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后,编制包括全部风险点各类风险信息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五)落实分级管控责任

1.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

2.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重大、较大安全风险分别由矿长和矿分管负责人直接监管,相关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及风险点所在区队总体管控,班组、岗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风险管控;一般安全安全风险由区队级监管,班组、车间管控;低风险由班组或岗位管控或因风险较小直接忽略。

3.风险管控层级可进行增加或合并。

第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年度辨识评估制度

一、每年年底前由总经理组织,各分管系统领导牵头召集相关业务部室及区队负责人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二、重点对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提升运输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三、安全监察处牵头,业务部门配合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辨识评估结果要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专项辨识工作制度

一、新水平、新采(盘)区、新采煤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辨识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编制,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认可:

(一)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牵头,生产技术部组织机电、通风、运输、安全监察处等业务部门、队组进行;

(二)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四)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辨识报告由相关业务部室编制,分管领导、业务部室负责人审核通过:

(一)专项辨识由分管领导牵头,分管业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二)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辨识报告由对口业务部门编制,总工程师、业务部门和施工队组负责人审核通过:

(一)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牵头,分管业务部门和施工队组进行;

(二)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4、本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辨识报告由安全监察处编制,总经理、分管领导及业务部室负责人审核通过:

(一)专项辨识由总经理组织,分管领导牵头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进行;

(二)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三)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四)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第八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辨识评估结果应用制度

一、重大安全风险(红色)

(一)定义:发生事故将难以控制,会造成多人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需集团公司、本矿等各级部门制定严格的制度、措施,重点管控。

(二)管控责任人:重大安全风险由总经理监管,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具体组织管控。

(三)应用:指导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生产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二、较大安全风险(橙色)

(一)定义:发生事故较难控制,会造成多人伤害或发生死亡事故,后果严重,需矿(公司)等各级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重点管控。

(二)管控责任人:较大安全风险由公司分管领导直接监管、各专业副总协管,较大风险管控措施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点所在科室、队组具体管控。

(三)应用: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三、一般安全风险(黄色)

(一)定义:有发生严重伤害事故的风险,需区队、车间等部门逐级落实措施、重点防控。

(二)管控责任人:一般安全风险由业务科室直接监管,严重风险管控措施由业务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风险点所在队组具体管控。

(三)应用: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四、低安全风险(蓝色)

(一)定义:有发生伤害事故的风险,需班组及岗位操作人员加强防范、正规操作。

(二)管控责任人:一般风险由队组直接监管,由班组或岗位具体管控。

(三)应用: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第九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一、按照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警示。同时,及时关注风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随时对警示等级进行变更。

二、各部门要根据安全风险的特点和评估、分级结论,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制定措施,通过隔离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监控设施等办法,对风险源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同时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队组、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

三、对现场评估出现的不同类别安全风险,必须明确汇报、处置程序。经评估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运行,发出预警,撤出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上一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值班人员,制定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进行评估;存在中等可控风险的,必须通知岗位人员,同时明确整改措施、落实复查验收责任;存在可控风险的,采取预防性措施直接“手指口述”进行作业。

第十章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方案制定制度

一、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由总经理组织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实施;各业务部门按照系统主导的原则,对本部门排查的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情况及管控措施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安全监察处;

二、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逐一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通过隔离风险源、采取科学手段、实施个体防护、监控设施等办法,对风险源进行有效管控。

三、安全风险根据各作业场所变化,管控措施到位,有时逐步消除,有时也发生变化,各业务部门要及时关注风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况,随时重新变更、分级,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十一章 重大安全风险公告制度

一、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二、地面每个重要岗位必须悬挂安全风险公示牌,公示牌必须悬挂在显著位置,确保每个人都能看到。公示牌内容完善,明确相关的要求及管控措施。 

三、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四、所有公示牌必须保证全部到位,损坏的必须及时更换。 

五、安全监察处负责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管理制度

一、根据《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以及上级各项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地质状况、生产规模、采掘工艺、瓦斯赋存情况、重大灾害因素分布情况和矿井辨识评估的重大安全风险等,划定重大安全风险区域,并对此区域内的作业人数上限及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二、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范围及实施责任主体:

(一)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由所施工队组负责实施,区域范围为工作面入口前后20米范围以内至工作面;

(二)主要巷道区段划定为重大风险区域的,由相应作业队组负责实施,区域范围为作业区域前后50米范围。

(三)公共区段划定为重大风险区域的,由标化区域责任部门、队组负责实施,区域为标化划定区域范围。

三、管控时间:

(一)采煤工作面管控时间由安装开始日期至工作面回采结束。

(二)掘进工作面管控时间由巷道开口至贯通、到位停掘时止。

(三)临时作业区段由开工日期至工程验收完毕时止。

(四)公共区域为日常管控。

四、作业人数上限:

(一)采煤工作面重大风险管控区域不超过45人;

(二)掘进工作面重大风险管控区域不超过20人;

(三)公共区段重大风险管控区域不超过190人。

五、管控措施:

(一)重点管控区域由总经理直接监管,其他分管领导负责管控,各相关部门负责跟踪落实,责任队组、岗位负责具体实施。

(二)安全监察处负责建立《重大风险管控跟踪落实台帐》,并对重大风险区域人数上限、责任部门、现场责任人在区域边界进行公示。

(三)调度室根据人员定位系统严格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作业人数上限,其他人员因工作安排需要进入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时,必须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划定范围外提前通过电话与调度室联系,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入,严禁私自进入重大全风险区域,否则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生产技术部根据重大风险管控情况调整生产计划、掘进计划,并具体提出施工要求。

(五)其他职能部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监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现场落实情况及重大安全风险区域作业人数上限是否符合要求。

(七)严格执行煤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上级部门检查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科室集中帮扶指导、矿内安全检查人员及发生异常情况抢险救灾人员、交接班期间人数不作为统计标准。

(二)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三)施工单位是落实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管控措施及控制作业人员上限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规定合理组织人员,把单班作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划定重大风险区域作业人员上限范围内,调度室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定期检查分析工作制度

一、总经理每月工作例会前对上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当月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二、分管领导每旬组织专题会议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有关业务部室具体组织开展,对分管范围内每旬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的检查分析结果进行总结,各部门要认真记录会议内容,并写出旬检查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监察处备案。

三、调度室牵头完善我公司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领导跟带班期间,要跟踪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留有记录。调度室做好相关资料保管备查工作,安全监察处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专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二、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相关要求利用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三、系统运行过程中,各部门要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职责认真组织分工,对照安全风险管控的相关标准逐级落实,对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报安全监察处,由安全监察处积极与集团公司、厂家协调进一步整改完善。

四、由安全监察处联络专业人员对系统操作进行专项培训。

五、各部门专职人员必须及时、有效上传相应信息数据。

六、安全监察处负责系统日常运维及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五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察处设置专人全面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相关资料的收集、管理、存档。

二、各类评估报告、评估表、检查记录等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XX、公司相关规定制度要求。

三、安全监察处应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存期限,存档备查。

第十六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一、总经理组织对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辨识过程中对存在弄虚作假走过场、不认真的分管领导考核1000元,考核责任部室负责人500元。

二、未按规定及时开展专项辨识的,扣分管领导1000元;分管领导每旬未及时进行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检查的或敷衍应付的,考核分管领导每人500元;

三、安全监察处未对分级管控文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未及时上传下达分级管控信息,考核责任人300元。

四、未在井口或井下重大安全风险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告警示牌、未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每出现一项扣相关责任人500元。

五、未依据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管控措施进行作业规程,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完善的,扣相关部室负责人300元。

六、未严格按照管控措施进行落实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500元。

七、年度和专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执行到现场,导致管控措施失效或造成重大隐患的相关单位,考核队组单位正职500元,责任人100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

(2006 年 7 月 1 日实施, 2007 年 4 月 24 日根据《关于调 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第一次修订, 2012 年 12 月 14 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2013 年 10 月 18 日根据《关于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次修 订, 2014 年 9 月 26 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 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第四次修订, 2015 年 1 月 9 日根 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5 条的通知》 第五次修订, 2015 年 12 月 4 日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第六次修订, 2017 年 4 月 14 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 的通知》第七次修订, 2018 年 8 月 6 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八次修订, 2020 年 1 月 7 日 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5 条的通知》 第九次修订, 2020 年 3 月 13 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十次修订, 2023 年 2 月 17 日根据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3 年修订) 〉的通 知》第十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第三节 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第四节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第七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九章 交易纠纷

第十章 交易费用

第十一章 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上市的股票、基 金、权证、存托凭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 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的交易, 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存托凭证交易适用 A 股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存托凭证、 优先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 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 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可 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 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 行证券交易, 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 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 与本所证券交易, 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 并接受本所相关交 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 另行规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权证;

(四)存托凭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 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至 11:30、

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 价时间。

基金交易,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经证监会批准, 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 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 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 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 会员应 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 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 并按本规 则达成交易,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 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 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 经确认成交后, 在 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 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 的开放式基金。

B 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 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1.7 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 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遵 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审慎判断是否参与证券交易或者相关业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3.1.8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 序化交易的, 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并向本所报告, 不得影响 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节 委托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指定交易或者本所规定的其 他委托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 B 股交易不适用指定交易相关

规定。

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 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 证券买卖。

3.2.2 采用指定交易制度的,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 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 协议一经签订, 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 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 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的意 思表示, 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 会 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

3.2.3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2.4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生效后, 投资者即成 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5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 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 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6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 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7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委托类型;

(七)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8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 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 会员 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 按限定的价 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9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10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 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 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11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 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 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14:57 至 15:00 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其 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 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 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 申报。

3.3.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 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该申报在对手方 实时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 剩余未成 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 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即该申报在对手 方实时 5 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 剩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该申报无成交 的, 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无本方申报的, 该申报撤 销;

(三)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 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四)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 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 报进入交易主机时, 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 申报自动撤 销;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3.5 市价申报内容应当包含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 (以下简称买入保护限价) 或者最低卖价(以下简称卖出保护限 价)。

本所交易系统处理前款规定的市价申报时, 买入申报的成交 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 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3.6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 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 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 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 (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 100 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 申报卖出。

3.3.9 证券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 100 万股 (份) 。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3.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 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 存托凭证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

3.3.11 A 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 基金、权证交易为 0.001 元人民币, B 股交易为 0.001 美元。

本所可以依据股价高低, 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3.12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 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股票、基金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 =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三)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4 买卖股票的, 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应当符 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 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和买入 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和卖出 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 基准价格,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 高买入) 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 申报价 格的, 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 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 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3.3.15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 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应当符合下列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 的 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 50%;

(二)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 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 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 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3.3.16 买卖本所证券,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 相关规定及本规则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3.3.17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 下限与基准价格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 以 前收盘价、基准价格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 格。

涨跌幅限制价格、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上限或下限低于申报价 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 全部成交时, 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 本规则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 自动进入当

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 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 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 先申报 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 成交的价格;

(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 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 价格为成交价格; 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 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 以该价 格为成交价格;

(二)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 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 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5.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5.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 买卖双方必须承 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 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 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 本所有权 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 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 大宗交易方式:

(一) A 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二) B 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30 万股,或者交 易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美元;

(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 交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6.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接受意向申报;

(二)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16:00 至 17:00 接 受成交申报;

(三) 15:00 至 15:30 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 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3.6.4 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30 时段确认的成交, 于当日 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 16:00 至 17:00 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 进行清算交收。

3.6.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 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 视为至少愿 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 数量不明确的, 视为至 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6.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 申报更优的价格) 时, 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 员进行成交申报。

3.6.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

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申报指令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6.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 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 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 所确认, 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 算交收义务。

3.6.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 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 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 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 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 申报 时间结束后, 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 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6.10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 由买方和 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 不得高于该证券当 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 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 且

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 80%和已成交最 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 =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每个交易日 16:00 至 17:00 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 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限制价格。

3.6.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 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 应当 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 并确保拥有与申报 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6.12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 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3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 以下交易信息:

(一) 证券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 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 名称;

(二) 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 及该 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 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4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 买卖双方应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 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 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 价的, 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 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基金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 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 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本所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实施 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 10 分钟:

(一)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30%的;

(二)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 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 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未成交的申报参加当 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停牌期间, 可以继续申报, 也可以撤销 申报; 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停牌及集合竞价期 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复牌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 14:57 且须于当日复牌的, 于 14:57 复牌, 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 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证券停牌时, 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 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 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 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 次一交易日对该 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 [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股价 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 可向本所提出 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 参 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 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

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4.4.1 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 警示板)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 示的主板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 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主板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 股票) ,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 的,适用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4.2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的, 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 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 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4.4.3 退市整理股票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 示板交易 15 个交易日, 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 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 停牌期间 不计入前款规定的 15 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 不得超过 5 个交易日。

4.4.4 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 他股票的交易信息, 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 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4.4.5 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 24 个 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 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内资产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日均(不含通过融资融 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4.4.6 会员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参与退市整 理股票交易的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不得接受不符合适当性条件 的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要求和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退市整理股票交易, 不得以不符合适当 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责任。

4.4.7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或者退市 整理股票的普通投资者, 以纸面或电子形式分别签署风险警示股 票风险揭示书和退市整理股票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 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4.4.8 会员应当通过其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系统等 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风险; 对于退市整理股票, 还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 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4.4.9 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 用限价委托方式。

4.4.10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 5%,退市整理 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为 10%。

4.4.11 风险警示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 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该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营业部的 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4.4.12 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买入的单 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 50 万股。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 按照该投资者以本 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 计算; 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 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 50 万股。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 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 述 50 万股买入限制。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 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客户违反前两款规定的, 应当予以 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4.4.13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 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4.4.14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 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 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 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 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未经本所同意, 不 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 14:57 至 15:00 收盘集合竞价期间,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 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 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 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 高 5 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 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 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 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 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 数, 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 随 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 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 5 只股票

(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 幅偏离值 =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 15%的前 5 只股票(基金),价格 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 = (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 /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 20%的前 5 只股票(基金),换手率 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 =成交股数(份额) /无限售流通股数(份 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 依次按 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 A 股指数、上证 B 股指 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 3.3.13 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本所公布 其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 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异常波动, 本所分别公布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 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 卖出金额:

(一) 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的,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 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值 = (单只证券期末收盘价/期初前收盘价 -1)×100%- (对应指数期末收盘点数/期初前收盘点数-1)× 100%。如期间内证券发生过除权除息,则对收盘价格做相应调 整;

(二)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 5 个交易日的日均 换手率的比值达到 30 倍, 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 3 个交 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 20%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 计算。

5.4.3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严重异常 波动, 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4 次出现第 4.4.11 条或第 5.4.2 条第一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到+100% ( -50%);

(三)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到+200% ( -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 本所一并予以公 布。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 重新计算。

5.4.4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 上市公司应当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经上市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 也无法对异常 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 除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处理外, 本所可 根据市场情况, 加强异常交易监控, 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 客户提示风险。

5.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 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 波动的认定标准。

5.4.7 本所根据第 4.2.3 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 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 成交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 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8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 公布名称为“机构 专用”。

5.4.9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 息的内容。

第六章 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的交易,适用 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6.1.2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 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 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6.1.3 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的普通投资 者, 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 示书应当充分揭示科创板的主要风险特征。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 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6.1.4 科创板股票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以 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做市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并依照做市 协议的约定承担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 等义务。

科创板股票做市商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事宜, 由本所另行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6.1.5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另 行规定。

6.1.6 本所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20%。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创板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基金,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

(一) 跟踪指数成份股仅为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限制比

例为 20%的股票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指数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二)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其他涨跌幅 限制比例为 20%的股票的基金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比例不低 于 80%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6.1.7 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 当不小于 200 股, 且不超过 10 万股; 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 单 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过 5 万股。卖出时,余 额不足 200 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1.8 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 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 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 基准价格, 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 高买入) 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 申报价 格的, 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 无即时揭 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 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 当日无 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 无有效申报 价格范围的要求。

6.1.9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营业 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达到±15%的各前 5 只股票;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 30%的前 5 只股票;

(三)日换手率达到 30%的前 5 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 依次按成交金 额和成交量选取。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适用 5.4.1 第四款的规定。

6.1.10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 常波动, 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最大 5 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 连续 3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

(二)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 计算。

6.1.11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 重异常波动, 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 等信息:

(一) 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 3 次出现第 6.1.10 条第一项规定 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到+ 100% ( -50%);

(三)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 到+ 200% ( -70%);

(四)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 本所一并 予以公布。

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 重新计算。

6.1.12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与 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

对应基准指数指本所编制的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指数。

本所将根据科创板市场发展情况, 适时评估和调整上述基准 指数,并向市场公告。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 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6.1.1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 和成交申报确认时间为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固定价格申报的相关规定。

6.1.14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 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科创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间, 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 最大的 5 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第二节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6.2.1 投资者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买卖科创板 股票。

6.2.2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 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 并以当 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 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 日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6.2.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 易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 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 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 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 本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 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 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 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6.2.4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 当向会员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 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6.2.5 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接受交易参与人的收盘定价 申报。

收盘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 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 则该笔买入申 报无效; 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 则该笔卖 出申报无效。

6.2.6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 量应当不小于 200 股(份),且不超过 100 万股(份)。

卖出时,余额不足 200 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 卖出。

6.2.7 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6.2.8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 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6.2.9 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5,收盘定价申报不纳入即

时行情; 15:05 至 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申报及成交 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 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 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6.2.10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 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6.2.11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 视同竞价交易 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证券交易监督

7.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 予以重点监控:

(一) 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二) 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本所 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 为;

(四)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

(五)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7.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 为包括:

(一) 虚假申报, 即不以成交为目的, 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 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二) 拉抬打压, 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 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 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三) 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即大笔申报、连 续申报、密集申报, 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 定状态;

(四) 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 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 交易;

(五) 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 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 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 正常交易秩序;

(六)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 化交易,影响本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 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 利益输送;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 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 或者利 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十) 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 为。

本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 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 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7.3 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包括:

(一) 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下跌或者维持在特定状态, 且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涨幅或跌幅的证券;

(二) 同一证券营业部、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或者涉嫌关 联的账户集中大量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三)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证券。

7.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 等机构,对出现第 7.2 条第九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7.5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对客户的 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存在异常的, 应当及 时告知、提醒、警示客户。对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异常 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应当根据与客户之间的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7.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 非现场调查, 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或者投 资者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 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

7.7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 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 和资料。

7.8 对第 7.1 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 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五)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六)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七)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

(八)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如对前款第八项措施有异议的, 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第八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 常进行的, 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 本所可以决定 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 大影响的, 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 交收等措施。

8.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 营业部总数 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8.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 8.1 条、第 8.2 条规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 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 时停市。

8.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 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8.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 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8.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 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 并向证监会报告;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 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 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8.7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 当日恢复交易的,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 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 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8.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造成的损失, 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九章 交易纠纷

9.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 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 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9.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 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9.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十章 交易费用

10.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 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 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10.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

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10.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处分

11.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 本所责令其改 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1.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 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所理事会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权证等品种的其他交易事项, 由本所另行规定。

12.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2.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 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2.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 申报: 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 最优价: 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 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六) 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 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 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七) 虚拟匹配量: 指截至揭示时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 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八) 虚拟未匹配量: 指截至揭示时不能按照集合竞价虚拟 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12.5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达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12.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 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修 改时亦同。

12.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2.8 本规则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 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 年第二次修订)》(上证发〔2020〕 17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证发〔2019〕23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 10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上证发〔2019〕26 号) 等 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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