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学习网

每日牛股推荐,股票每日推荐,每日股票推荐,股票预测 - - 股票预测网!

舟山a股上市公司(舟山概念股票)

2023-07-18 14:37分类:分时图 阅读: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王燕平

作者|深水财经社 赵士勇 陈璐

官网介绍,舟山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一亿元,属国有独资企业,与市水务局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负责统一管理原水、城市制水、城市供水、城市给水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宁波港股份790,370,868股,占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增发后总股本的5%。

表决情况:

签署日期:2020年8月25日

新湖中宝的绝大部分业务收入来自浙江,其中房地产占了大头。

股票代码:601018.SH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宁波港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注:上港集团直接持有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的A股股份,直接持有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10.28%的A股股份。上港集团通过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港集团BVI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东方海外(国际)有限公司9.90%的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持股目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的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上港集团与宁波港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就参与宁波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在2020年3月24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股份发行的最终结果,上港集团于本次发行中获配790,370,868股,以现金人民币2,900,661,085.56元认购,认购股份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5%。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3.67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发行数量为2,634,569,561股,其中上港集团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790,370,868股。

上港集团以人民币2,900,661,085.56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790,370,868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工作。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2、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批准。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变动股份的权益受限制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港的重大交易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宁波港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

● 发行数量:2,634,569,561股

● 发行价格:人民币3.67元/股

● 预计上市时间: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已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根据前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一、本次发行概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1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宁波舟山港集团、上港集团

4、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

5、发行价格:人民币3.67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为4.07元/股,其90%为3.67元/股。公司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即2019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3.10元/股,经公司2020年6月16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8日发放现金红利0.099元/股(含税),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为3.00元/股。

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3.67元/股。

6、发行数量:2,634,569,561 股

7、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

8、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9、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10、联席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0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0753号)验证,截至2020年8月2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收到本次非公开发行净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53,272,394.35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668,870,288.87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15,597,894.52元),再扣除本次非公开发行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股权登记费合计发行费用人民币2,040,997.13元后,实际募集股款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634,569,56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7,016,661,836.22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股份登记情况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1、宁波舟山港集团

认购数量:1,844,198,693股。

截至2020年6月30日,宁波舟山港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0,052,660,805股,约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6.31 %。

2、上港集团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普通股股本达到15,807,417,370股,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六、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93号)核准,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合计2,634,569,56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68,870,288.87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17,638,891.65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51,231,397.22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60201,截至2020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梅山港区6号至10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项目、北仑港区通用泊位改造工程项目、穿山港区1号集装箱码头工程项目、拖轮购置项目、集装箱桥吊等设备购置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磊、陈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上一月度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前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https://www.shideke.com

上一篇:股票市场分析(股票市场分析法)

下一篇:炒黄金白银哪里开户(炒黄金白银方法)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