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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差额纳税的意义(纳税的意义是什么)

2023-04-08 15:05分类:涨停研究 阅读:

一文了解差额征税与差额开票(一)

  差额征税是全面营改增后部分行业或业务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为保障纳税人利益、避免重复纳税,从而实行差额征税的一种抵扣方法。而差额开票是一种开票方式,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接下来小编针对两种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差额抵扣税款,体现了销售方征多少增值税,购买方抵多少增值税的原理。

  对该类业务,可采用以下三种开票方式:

  1)差额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采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案例简析

  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税,含税销售额1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万元,征收率5%。

  (一)会计处理

  1)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238.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4,761.90

  2)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3,809.52

  主营业务成本 7 6,190.48

  贷:银行存款 80,000.00

  (二)开票方式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0,000.00元(为支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的部分)。

  2)全额开具普通发票100,000.00元。

  3)通过系统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价税合计100,000.00元,税率显示***,税额952.38元,在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80,000.00元。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情形

  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的业务,销售方差额纳税,购买方全额抵扣税款,减轻了销售方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税负问题,又使购买方的利益不受影响。

  开票方式:

  1)全额开具专票。

  2)全额开具普票。

  案例简析

  甲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造价1000万元,该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甲公司把其中部分工程以400万元分包给乙公司,支付分包款后,取得乙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工程完工甲公司收到工程款1000万元,并给发包方开具1000万元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税额为29.13万元(1000/1.03*3%=29.13)。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300万元。分析甲公司针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甲公司收到结算款,全额开票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0

  贷:工程结算 9,708,737.8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 291,262.14

  2)取得分包发票,差额抵扣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883,495.1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 116,504.86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0

  (二)税务处理及开票方式: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按照全额开票、差额申报方式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实现差额征税。

  甲公司工程结算时按照1000万元全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方记录29.13(1000/1.03*3%)万元。但是甲公司实际申报时只缴纳了17.48((1000-400)/1.03*3%),两者之间就会产生11.65万元差额。甲公司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件三”(注:一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以及附表三的填写实现差额纳税)。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李小青 2022.08.02


一文秒懂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二)

  增值税原本是一个链条很清晰的税种,自从“营改增”之后,原本清晰的链条招架不住营业税下的形形色色经济业务,不得不放下身段,变得扭曲起来。从此我们再看增值税就像雾里看花,变得朦朦胧胧了。

  在这一片朦胧中,经常让人感到发懵的名词,不会少了差额征税和差额开票。

  我先给大家解释一下这两个词的意思,差额征税的意思是,如果你取得了1000万的收入,但又支付给第三方800万元,因为你经营的是属于税法钦点的特定业务,允许你用1000万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800万,用差额200万元乘以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来缴税。

  差额征税后你该怎么开票呢?如果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税法规定你只能开200万增值税专票,这种情形就属于差额开票;如果税法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默认你可以开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全额开票。

  所以,根据上面的解释,我们就明白了,这些特定差额征税业务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一类是差额征税差额开票。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业务有: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2、建筑服务劳务分包;3、一般计税房地产销售;4、融资租赁服务;5、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7、转让2016年4月30日钱取得的土地使用权;8、航空运输代理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9、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10、航空运输销售额;1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的业务有:1、经纪代理服务;2、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本金;3、旅游服务;4、劳务派遣服务;5、安保服务;6、人力资源外包服务;7、公益特服号接受捐款;8、签证代理服务;9、代理进口;10、境外单位考试费;11、金融商品转让;12、机票代理服务;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有的朋友可能会有疑问,差额征收差额开票,你收了别人1000万,只给人家开200万的票,那会不会挨打啊?当然会了。我说开200万指的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800万应该开普通发票啊,当然,如果你觉得开两张发票挺麻烦的,和购买方协商好,统一开一张1000万的普通发票也是可以的,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知道了是什么?有些好学的宝宝就想问为什么?为什么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不会是为了专门整我们的吧?当然不是,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其实道理很简单,比如你是个劳务派遣公司,收了用工单位1000万的收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费等800万元,很显然这800万是不需要也没有缴过增值税的,当然不能全额开票来抵扣进项税。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那是因为销售方最初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所以差额征税,但为了不增加后续购买方的税收负担,视同扣除额部分缴了税,所以允许全额开票。

  营改增,要把所有形形色色的业务都纳入增值税的范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不得不针对一些特定的业务制定特殊的规定。虽然看起来很繁琐,但理清了思路,其实,也并不是难以理解。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本文参考了小颖老师“小颖言税”公众号内容)

问:建筑施工总包方某工程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式,对于该项目的劳务分包款,在机构所在地月初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后进行申报吗?

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上述规定,也就是“在预缴环节实行差额纳税”,有效地将施工项目的税源在施工地和注册地做了合理的划分,避免了税源争议。

但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企业每个申报期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该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在现行政策中有相应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允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做抵扣。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总包方将取得的分包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也实现了”差额纳税“。

因此,总包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在预缴增值税环节是按照总分包差额预缴的;但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不能差额计算销项税额。

总包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在异地预缴和注册地申报,都是差额计算的。

作者:席鹏辉(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财税制度是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共同富裕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

初次分配是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由市场上资本、劳动和技术等要素禀赋的供需情况决定。一般而言,在供需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各要素的报酬分配格局基本确定,财税制度在优化初次分配格局中的作用相对有限。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收入差距拉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较低等。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劳动报酬占比,财税制度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

第一,为稳增长保驾护航。经济稳定增长是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前提,是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的有力保障。从拉美各国的发展经历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下滑造成失业是加剧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因素;进入21世纪,拉美各国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就业情况好转,收入分配差距开始缩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充分就业提供动能。

第二,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微企业对于实现充分就业具有重要意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有效地增强了其发展活力。当前,应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合作,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负纾困,促进其恢复发展。由于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也较差,在经济面临下行压力时应加大对这些企业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逆周期调节功效,促进低收入人群充分就业。

第三,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国发展经验表明,只有增强劳动禀赋的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提高高素质劳动者占比和全要素生产率,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在这方面,税收支持的重点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效提高劳动技术水平;财政支持的重点是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加大对低技能劳动力的职业培训,促进供需匹配。应持续加大对创新技术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领域的财税支持力度,带动技术进步和创新水平。

第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供给和基本保障。目前,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仍然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的顺畅流通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也会妨碍劳动报酬的进一步提高。应逐步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依据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公共资源,完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在再分配中的作用

财税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主要再分配工具。实现共同富裕目标,需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体到财税制度在再分配中的作用,主要可向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等方面发力。

第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标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趋势,可考虑进一步降低个税边际税率,并相应调低不同收入档次的适用税率。在边际税率下调的背景下,可通过简并税率档次、完善综合所得扣除等,进一步减小工薪阶层的压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第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前,我国区域收入差距和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0。在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不同区域间的差距。尤其应注重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实施重点领域转移支付直达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整体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再分配功效。应持续优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构建和完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和保障基本民生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重点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就业人员、低收入者等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新型综合社会救助体系,继续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加快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基础养老金在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的全国统筹;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保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

在三次分配中的作用

第三次分配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的慈善捐赠,可起到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补充性作用。加大对个人及企业捐赠行为的财税优惠支持,有利于激励个人和企业捐赠行为。目前,居民个人通过一定路径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也按一定比例扣除。为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意愿,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和企业捐赠享受的扣除限额。

来源: 经济日报

文丨唐大杰 (赛意企业研究所研究部主任,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纳税地问题看似微不足道,却是税收理论的重要问题,也是关乎纳税人利益的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单位在所在地缴税,但个人可能在家乡接受教育,在另外的区域居住生活,纳税人对家乡和居住地提供的公共服务部门(政府)没有缴税义务。由此带来了个税纳税地之争。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个税改革全面启动,个税起征点大幅提高,三档低税率级距大幅扩大,引入子女教育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财政部官方称,这些减税举措使2.5亿人受惠,其中超过1亿人不用再缴纳个税,减税规模超5600亿元。2020年疫情之年,全国税收收入下降2.3%,但个税收入不减反增达到11568亿元,同比增长11.4%。今年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7.5%,成为排行第五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越来越重要。

在排行前四的税种中,除了消费税部分来自零售端,其他都是间接税。间接税是针对生产流通过程,向生产商、销售商、服务商征收的税收,消费者几乎感觉不到税收的发生。与此对应的是直接税,直接税向个人直接征收,纳税人有直接的“税痛感”,因而也有助于激发纳税人关心对应的公共服务,这是“纳税人意识”。个人所得是当前最大的直接税,因而也是唤醒纳税人意识的最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可能是现代税制中最早的税种。国家在经得人民同意后筹措财政资金,首先想到的是向富人征税。从源头起,税收对应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现代社会里,个人向政府纳税,换来的是政府向公民提供安全、交通、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税收约等于纳税人获得公共服务的对价。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单位是个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缴税应由支付方——单位、公司负责。但纳税人到底应该向居住地、工作地还是家乡的公共服务部门纳税呢?原理上,哪个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就应该向哪个政府纳税。但这样的对应关系是无法绝对化的。人是流动的,我们不仅日常在居住、工作、生活娱乐中流动,也会有旅游、商务活动的跨区域流动。另外,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无形的,既不能绝对限制边界,更不能等比例分配。由此,区域之间尤其是城市各行政区之间的税收矛盾客观存在。比如北京的一位纳税人住在通州区,但工作在朝阳区,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税缴在单位所在地——朝阳区。显然,而为纳税人提供了生活设施、安全保障、医疗教育等等公共服务的通州区政府没有获得直接回报。

再比如稿酬所得,由于全国的出版、文化、娱乐单位大量集中在北京和上海,我国的稿酬产生的所得税高度集中于这两个城市。2016年个税中的稿酬所得北京占43.26%,上海占17.90%,其他28个省级单位加起来还不如北京的多。而这些作家、演员纳税人却并不都在纳税地生活,他们的居住地和家乡也享受不到这笔税收。

“纳税地之争”是税收理论中的世界性难题。一般而言,纳税人为单位做出的贡献,体现在工作单位的获利和增值里,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中间接支付了公共服务价格。而纳税人的基本公共服务是由居住地公共部门提供的,这对于居住地是不公平的。

世界上主流的方案是纳税人在居住地纳税(被称为纳税的居住地主义原则)。为了尊重纳税人,尊重实际情况,有些国家规定纳税人可以在居住地和工作地间选择纳税地,也有的国家会规定一个基本比例留给居住地。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种,税收收入归国家财政,按一定比例与地方分享,目前的省级分享比例是40%。国家税收由中央统筹管理,这在一定意义上对冲了上述税收不对等的差异,但对于分享留存部分,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仍存在矛盾。

在人口自由流动的现代社会里,绝对准确的税收对应关系是做不到的,因此尊重纳税人意愿应该成为最优选项,也即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

在我国还有一个特殊的矛盾,就是公共服务的户籍差异,从纳税人角度被称为“同税不同权”。由于我国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跨户籍地域的人员流动中存在公共服务不平等问题。非户籍的务工人员,在有些关键性的公共服务上得不到公平待遇,比如外地户籍人员购房受限、购车受限、子女入学受限、社保待遇不一致等等,但税收制度却是完全一致的。十年前就有一篇呼吁“同税不同权就退税”的网文引起网民关注。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城市服务能力的提高和服务功能的完善,“户籍歧视”现象逐渐减少。但近年的宏观调控政策,在买房、购车上牌方面加剧了“户籍歧视”现象。因此,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由纳税人决定向哪个政府支付公共服务对价,成为具有税收民主化的象征意义。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地方发展不均衡

在我国,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不均衡。东部沿海省份人均GDP有的已经达到2万美元以上,部分公共服务指标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中等发达国家标准。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发达地区的人才聚集效应会更加突出。相应地,地区间的个税收入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伴随着老龄化社会来临,边远、乡村及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除了人员流失以外,财政收入的萎缩成为主要发展障碍。2019年各省个税收入比较,最高的广东省是青海省的96倍,排行前四的粤沪京浙合计达到全部个税收入的53%。

日本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对此,日本推出了“家乡纳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利用捐款抵税方式回馈家乡。

鼓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回馈家乡,有利于平衡地方经济发展,为落后地区增加财政收入。长远来看,可以进一步激励地方的人才培养,有利于地方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个人选择纳税地有利于缓解同税不同权矛盾

目前新型城市化有序发展,户籍改革积极推进。但不可否认还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同税不同权现象,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教育资源分配、购房购车等方面还存在公共服务的差异。在“同税不同权”现象继续存在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消解这种显见的不公平?只有在税制上作出调和,让纳税人自主决定纳税地点,决定向哪个公共部门缴纳税收。

个人自选纳税地,是给纳税人衡量公共服务质量的机会,在激励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有积极意义。

权利平等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的公共服务户籍差异都应经受合宪性审查考验。当我们采取这种“投票式纳税”后,可以实现纳税人对公共服务部门的评价,有助于间接向公共服务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服务数量,最终消除不平等。换个角度看,只有更公平的税制,才能提高纳税遵从度,进一步增加税收收入,实现纳税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个人选择纳税地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个人所得税是一项国家税种,原则上由哪家征税机构获得都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因此,个人自主选择纳税地并不抵触国家税制。

由纳税人自选纳税地,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只有纳税人才清楚应该向谁支付公共服务的对价。税收是强制的,但只有符合个人意愿的税收,才能彰显税收的正义性。个人自选纳税地使得纳税人更加关心自己的税款流动和使用的状况,这有利于纳税人进一步认识到纳税的意义,直接将国家发展与个人行为直接关联起来。

党中央提出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涉及民生根本的立法工作也应以人为本。将纳税地选择权交给纳税人,应是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标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赋予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地的权利。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所得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纳税地。”

自选纳税地可以鼓励纳税人回馈家乡和居住地,促进地区发展平衡。还可以培养纳税人意识,关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赋予个人纳税地选择权,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符合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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